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是2008年12月11日發布的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 標準:GB4962-2008
  • 發布時間:2008-12-11
  • 實施時間:2009-10-01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GB4962-2008代替GB4962-1985
2008-12-11發布
2009-10-01實施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氣態氫生產後的地面上各作業場所,不適用於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
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 3836.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4385 防靜電膠底鞋、導電膠底鞋安全技術條件
GB 7144 氣瓶顏色標記
GB 7231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16804 氣瓶警示標籤
GB 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
GB 50177-2005 氫氣站設計規範
SH 3059百油化工管道設計器材選用通則
SY/T 0019埋地鋼質管道犧牲陽極陰極保護設計規範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1年7月1日實施)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原勞動部,1991年1月1日實施)
汽輪發電機運行規程(1999年版)(國家電力公司標準,1999年11月9日實施)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供氫站 hydrogen filling station
不含氫氣發生設備,以瓶裝和(或)管道供應氫氣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場所的統稱。
3.2
氫氣罐 gaseous hydrogen recelver
用於儲存氫氣的定壓變容積(濕式儲氣櫃)及變壓定容積容器的統稱(不含氣瓶)。
3.3
氫氣充(灌)裝站 gaseous hydrogen filling station
設有灌充氫氣用氫氣壓縮、充(灌)裝設施及其必要的輔助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場所的統稱。
3.4
爆炸危險區域 explosive hazard zone
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該混合物遇火源
後,燃燒或爆炸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區域。
3.5
動火hot work
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等明火及形成赤熱表面的施工作業。
3.6
高、中、低壓氫氣壓縮機 low/middle/high-pressure gaseous hydrogen compressor
輸出壓力分別為大於等於10.O MPa(高壓),大於等於1.6 MPa、小於10.O MPa(中壓),小於
1.6 MPa(低壓)的氫氣壓縮機。
3.7
鋼質無縫氣瓶集裝裝置 bundle of seamless steel cylinders
由專用框架固定,採用集氣管將多隻氣體鋼瓶接口並聯組合的氣體鋼瓶組單元。
3.8
氫氣匯流排間 hydrogen gas manifolds room
採用氫氣鋼瓶供應氫氣的匯流排組等設施的房間。
3.9
實瓶 full cylinder
充有氣體的無縫鋼製氣瓶,其水容積一般為40 L、50 L,工作壓力為12.O MPa~20.O MPa。
3.10
空瓶empty cylinder
無內壓或殘餘壓力小於0. 05 MPa酌氣瓶。
3. 11
濕氫 humid hydrogen
含有一定數量水蒸氣的氫氣,且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降低溫度或進行等溫壓縮,使之達到飽和並析出
水分的氫氣。
3. 12
明火地點 open fire site
有外露的火焰或熾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3. 13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帶有火星的煙囪或室內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無齒鋸片切割機、衝擊鑽電鑽等固定地點。
3. 14
排放管 vent pipe
具有一定高度,且能向大氣中直接排放氣體的管道。
3. 15
阻火器 fire arrestor
防止氫氣回火的一種安全設施。
3. 16
長管拖車tube trailer
在半掛車或集裝框架內裝有若干大型鋼製無縫氣瓶的高壓氣體運輸設備,通常用配管和閥門將氣
瓶連線在一起,並配有安全附屬檔案。
GB 4962-2008
3. 17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 dish flammable gas holder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又稱水槽式儲氣罐,主要由水槽、塔節、鐘罩和水封等組成。儲氣罐的設計壓力
通常小於4 kPa。
3. 18
重要公共建築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員密集、發生火災後傷亡大、損失大、影響大的公共建築。
4基本要求
4.1 建築及選址
4.1.1供氫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見表1。
表1 供氫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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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最小防火間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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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二級 ┃ 12 ┃
┃ ┣━━━━━━━━━━━━━━━━━━╋━━━━━━━━━━┫
┃ 其他建築物耐火等級 ┃ 三級 ┃ 14 ┃
┃ ┣━━━━━━━━━━━━━━━━━━╋━━━━━━━━━━┫
┃ ┃ 四級 ┃ 16 ┃
┣━━━━━━━━━━━━━━┻━━━━━━━━━━━━━━━━━━╋━━━━━━━━━━┫
┃ 高層廠房(倉庫) ┃ 13 ┃
┣━━━━━━━━━━━━━━━━━━━━━━━━━━━━━━━━━╋━━━━━━━━━━┫
┃ 甲類倉庫 ┃ 20 ┃
┣━━━━━━━━━━━━━━━━━━━━━━━━━━━━━━━━━╋━━━━━━━━━━┫
┃ 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台變壓器容量在10 MVA以上的室 ┃ ┃
┃ ┃ 25 ┃
┃ 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於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 ┃
┣━━━━━━━━━━━━━━━━━━━━━━━━━━━━━━━━━╋━━━━━━━━━━┫
┃ 民用建築 ┃ 25 ┃
┣━━━━━━━━━━━━━━━━━━━━━━━━━━━━━━━━━╋━━━━━━━━━━┫
┃ 重要公共建築 ┃ 50 ┃
┣━━━━━━━━━━━━━━━━━━━━━━━━━━━━━━━━━╋━━━━━━━━━━┫
┃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 30 ┃
┣━━━━━━━━━━━━━━┳━━━━━━━━━━━━━━━━━━╋━━━━━━━━━━┫
┃ ┃ V<1 000 ┃ 12 ┃
┃ ┣━━━━━━━━━━━━━━━━━━╋━━━━━━━━━━┫
┃ 漫式可燃氣體儲罐(區) ┃1 000<V<10 000 ┃ 15 ┃
┃ ┣━━━━━━━━━━━━━━━━━━╋━━━━━━━━━━┫
┃ 的總容積V/m3 ┃IO OOO<V<50 000 ┃ 20 ┃
┃ ┣━━━━━━━━━━━━━━━━━━╋━━━━━━━━━━┫
┃ ┃50 000<V<100 000 ┃ 25 ┃
┣━━━━━━━━━━━━━━╋━━━━━━━━━━━━━━━━━━╋━━━━━━━━━━┫
┃ ┃ V≤1 000 ┃ 10 ┃
┃ ┣━━━━━━━━━━━━━━━━━━╋━━━━━━━━━━┫
┃ 濕式氧氣儲罐(區) ┃1 000<v<so ooo ┃ 12 ┃
┃ 的總容積V/1113 ┃ ┃ ┃
┃ ┣━━━━━━━━━━━━━━━━━━╋━━━━━━━━━━┫
┃ ┃ v>so ooo ┃ 14 ┃
┣━━━━━━━━━━━━━━╋━━━━━━━━━━━━━━━━━━╋━━━━━━━━━━┫
┃ ┃ 1≤v<50 ┃ 12 ┃
┃ ┣━━━━━━━━━━━━━━━━━━╋━━━━━━━━━━┫
┃ 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 50《V<200 ┃ 15 ┃
┃ ┣━━━━━━━━━━━━━━━━━━╋━━━━━━━━━━┫
┃ 的總儲量V/1113 ┃ 200≤V<1 000 ┃ 20 ┃
┃ ┣━━━━━━━━━━━━━━━━━━╋━━━━━━━━━━┫
┃ ┃1 000<V<5 000 ┃ 25 ┃
┣━━━━━━━━━━━━━━╋━━━━━━━━━━━━━━━━━━┻━━━━━━━━━━┫
丙類液體儲罐(區) ┃ ┃
┃ 的總儲量V/m3 ┃ 按5 rr13丙類液體等於1 m3甲、乙類液體折算 ┃
┣━━━━━━━━━━━━━━╋━━━━━━━━━━━━━━━━━━┳━━━━━━━━━━┫
┃ ┃ 100≤m<5 000 ┃ 6 ┃
┃ 煤和焦炭儲量m/t ┃ ┃ ┃
┃ ┣━━━━━━━━━━━━━━━━━━╋━━━━━━━━━━┫
┃ ┃ m≥5 00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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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62-2008
表1(續)
┏━━━━━━━━━━━━━┳━━━━━━━━━━━━━━━━━━━━━━━━━━━━━━━━━━━━━━━┓
┃ 名 稱 ┃ 最小防火間距/m ┃
┣━━━━━━━━━━━━━╋━━━━━━━━━━━━━━━━━━━━━━━━━━━━━━━━━━━━━━━┫
┃ 廠外鐵路(中心線) ┃ 30 ┃
┣━━━━━━━━━━━━━╋━━━━━━━━━━━━━━━━━━━━━━━━━━━━━━━━━━━━━━━┫
┃ 廠內鐵路(中心線) ┃ 20 ┃
┣━━━━━━━━━━━━━╋━━━━━━━━━━━━━━━━━━━━━━━━━━━━━━━━━━━━━━━┫
┃ 廠外道路(路邊) ┃ 15 ┃
┣━━━━━━━━━━━━━╋━━━━━━━━━━━━━━━━━━━━━━━━━━━━━━━━━━━━━━━┫
┃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 ┃ 10 ┃
┣━━━━━━━━━━━━━╋━━━━━━━━━━━━━━━━━━━━━━━━━━━━━━━━━━━━━━━┫
┃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 ┃ 5 ┃
┣━━━━━━━━━━━━━╋━━━━━━━━━━━━━━━━━━━━━━━━━━━━━━━━━━━━━━━┫
┃ 圍牆 ┃ 5 ┃
┣━━━━━━━━━━━━━┻━━━━━━━━━━━━━━━━━━━━━━━━━━━━━━━━━━━━━━━┫
┃ 注1: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按相鄰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牆有凸出的燃燒物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處緣 ┃
┃ 算起;儲罐、變壓器的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築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
┃ 注2:供氫站與其他建築物相鄰面的外牆均為非燃燒體,且無門、窗、洞及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其防火間距可按 ┃
┃ 本表減少25%。 ┃
┃ 注3: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rr1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l05 Pa)的乘積計算,並 ┃
┃ 按本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要求執行。 ┃
┃ 注4:固定容積氧氣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111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s Pa)的乘積計算,並按本 ┃
┃ 表濕式氧氣儲罐的要求執行。 ┃
┃ 注5:液氧儲罐的總容積,應將儲罐容積按1 1113液氧折合成800 TI13標準狀態氣氧計算,並按本表濕式氧氣儲罐 ┃
┃ 的要求執行。 ┃
┃ 注6:當甲、乙類液體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其總儲量可按1 1113甲、乙類液體相當於5 rr13丙類液 ┃
┃ 體折算。 ┃
┃ 注7:供氫站與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電線桿高度的1.5倍。 ┃
┗━━━━━━━━━━━━━━━━━━━━━━━━━━━━━━━━━━━━━━━━━━━━━━━━━━━━━┛
4.1.2氫氣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177-2005規定,具體如下:
a)濕式氫氣罐(櫃)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b)臥式氫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立式罐之間、球形罐之間的防
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c) 臥式、立式、球形罐與濕式罐(櫃)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d)一組臥式、立式或球形罐的總容積不應超過30 000 1113。罐組間的防火間距中,臥式氫氣罐不
應小於相鄰較大罐高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直徑,並不應小於10 m。
4.1.3供氫站、氫氣罐應為獨立的建(構)築物;宜布置在工廠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並遠離有明
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不得布置在人員密集地段和交通要道鄰近處;宜設定不燃燒體的實體圍牆。
4.1.4氫氣充(灌)裝站、供氫站、實瓶間、空瓶間宜布置在廠房的邊緣部分。
4.1.5氫氣使用區域應通風良好。保證空氣中氫氣最高含量不超過1%(體積)。採用機械通風的建
築物,進風口應設在建築物下方,排風口設在上方。
4.1.6建築物頂內平面應平整,防止氫氣在頂部凹處積聚;建築物頂部或外牆的上部應設氣窗或排氣
孔。排氣孔應設在最高處,並朝向安全地帶。
4.1.7氫氣有可能積聚處或氫氣濃度可能增加處宜設定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可燃氣體檢測報
警儀應設在監測點(釋放源)上方或廠房頂端,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 m~2 m且周圍留有不小
於0.3 m的淨空,以便對氫氣濃度進行監測。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
為7.5 m,室外宜為15 m。
4.1.8氫氣灌(充)裝站、供氫站、實瓶間、空瓶間周邊至少10 m內不得有明火。
4.1.9禁止將氫氣系統內的氫氣排放在建築物內部。
GB 4962-2008
4.1. 10氫氣儲存容器應與氧氣、壓縮空氣、鹵素、氧化劑及其他助燃性氣瓶隔離存放。
4.1. 11供氫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應為獨立的單層建築,不得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供氫站,並應按GB 50016的規定對站內的爆炸危險場所設定泄壓設施。當實瓶數量不超過60瓶或占
地面積不超過500 mz時,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用氫廠房或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非明火作業
的丁、戊類廠房毗連,但毗連的牆應為無門、窗及洞的防火牆。
4.1. 12供氫站、氫氣罐、充(灌)裝站和匯流排間應按GB 50057和GB 50058的要求設定防雷接地
施。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所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對
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宜每半年檢測一次。
4.1. 13供氫站、氫氣罐、充(灌)裝站、匯流排間和裝卸平台地面應做到平整、耐磨、不發火花。
4.1. 14供氫站、充(灌)裝站內需要吊裝設備或氫氣的充(灌)裝、採用鋼質無縫氣瓶集裝裝置,宜設起
吊設施,起吊設施的起吊重量應按吊裝件的最大荷重確定;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起吊設施應採用防爆
設施。
4.1. 15充(灌)裝站、匯流排間、空瓿和實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匯流排間、空瓶和實瓶應分開放置。若空瓶和實瓶儲存在封閉或半敞開式建築物內,匯流排間
應通過門洞與空瓶間或實瓶間相通,但各自應有獨立的出入口。
當實瓶數量不超過60瓶時,空瓶、實瓶和匯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間內,但實瓶、空瓶應分開存
放,且實瓶與空瓶之間的間距不小於0.3 m。空(實)瓶與匯流排之間的間距不宜小於2m。
匯流排間、空瓶間和實瓶間不應與儀表室、配電室和生活間直接相通,套用無門、窗、洞的防火
牆隔開。如需連通,應設雙門斗間,門採用自動關閉(如彈簧門),且耐火極限不低於0.9 h。
空瓶間和實瓶間應有支架,柵欄等防止倒瓶的設施。
匯流排間、空瓶間和實瓶間內通道的淨寬應根據氣瓶的搬運方式確定,一般不宜小於1.5 m。
匯流排間應儘量寬敞。匯流排應靠牆布置,並設固定氣瓶的框架。
實瓶間應有遮陽措施,防止陽光直射氣瓶。
空瓶間和實瓶間宜設氣瓶裝卸平台。平台的高度應根據氣瓶裝卸形式確定。平台上的雨篷和
支撐應採用阻燃材料
i) 氫氣充(灌)裝間不應存放實瓶,空瓶數量不應超過匯流排待充瓶位的數量。
4.1. 16按GB 2894的規定在供氫站、氫氣罐、充(灌)裝站和匯流排間周圍設定安全標識。
4.1. 17侄何場所的民用輕氣球不得使用氫氣作為充裝氣體。
4.2作業人員
4.2.1作業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特種作
業資格證,並在有效期內持證上崗。
4.2.2作業人員上崗時應穿符合GB 12014規定的阻燃、防靜電工作服和符合GB 4385規定的防靜電
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開,容易脫卸。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嚴禁攜帶火種、
非防爆電子設備進入爆炸危險區域。
4.2.3作業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4.2.4嚴禁在禁火區域內吸菸、使用明火。
4.2.5作業人員應無色盲、無妨礙操作的疾病和其他生理缺陷,且應避免服用某些藥物後影響操作或
判斷力的作業。
4.3氫氣系統
4.3.1 氫氣系統氫氣質量應滿足其安全使用要求。
4.3.2氫氣系統停運後,套用盲板或其他有效隔離措施隔斷與運行設備的聯繫,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的惰性氣體(其氧氣體積分數不得超過3%)進行置換吹掃。動火作業應實行安全部門主管書面審批制
度。氫氣系統動火檢修,應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的氫氣體積分數最高含量不超過0. 4%。檢修或
GB 4962-2008
檢驗設施應完好可靠,個人防護用品穿戴符合要求。防止明火和其他激發能源進入禁火區域,禁止使用
電爐、電鑽、火爐、噴燈等一切產生明火、高溫的工具與熱物體。動火檢修應選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置
換吹掃應按照第5章執行。
4.3.3首次使用和大修後的氫氣系統應進行耐壓、清洗(吹掃)和氣密試驗,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鋼質無縫氣瓶集裝裝置組裝後應進行氣密性試驗,其試驗壓力為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應以無泄漏點為
合格,試驗介質應為氮氣或無油空氣。
4.3.4氫氣系統中氫氣中氧的體積分數不得超過0. 5%,氫氣系統應設有氧含量小於3%的惰性氣體
置換吹掃設施。
4.3.5氫氣系統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不得超壓。禁止處於負壓狀態。
4.3.6氫氣系統檢修或檢驗作業應制定作業方案及隔離、置換、通風等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過設備、安
全等相關部門審批。未經安全部門主管書面審批,作業人員不得擅自維修或拆開氫氣設備、管道系統上
的安全保護裝置。
4.3.7氫氣充(灌)裝系統應設定超壓泄放用安全閥、氫氣回流閥、分組切斷閥、吹掃放空閥、壓力顯示
報警儀表,並設有氣瓶內餘氣與氧含量測試儀表、抽真空裝置等。
4.3.8氡氣系統可根據工藝需要設定氣體過濾裝置、線上氫氣泄漏報警儀表、線上氫氣純度儀表、線上
氫氣濕度儀表等。
4.4設備及管道
4.4.1 氫氣設備應嚴防泄漏,所用的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密封應確保良好,定期檢查,對設備發生氫
氣泄漏的部位應及時處理。
4.4.2對氫氣設備、管道和閥門等連線點進行漏氣檢查時,應使用中性肥皂水或攜帶式可燃氣體檢測
報警儀,禁止使用明火進行漏氣檢查。攜帶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校驗。
4.4.3爆炸危險區域內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1的要求,防爆等級應為Ⅱ類,C級,T.組;因需要在
爆炸危險區域使用非防爆設備時應採取隔爆措施。
4.4.4氫氣管道應採用無縫金屬管道,禁止採用鑄鐵管道,管道的連線應採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氫
氣泄漏的連線方式。管道應採用密封性能好的閥門和附屬檔案,管道上的閥門宜採用球閥截止閥。閥門材
料的選擇應符合GB 50177-2005中表12.0.3的規定,管道上法蘭墊片的選擇應符合GB 50177-
2005中表12.0.4的規定。管道之間不宜採用螺紋密封連線,氫氣管道與附屬檔案連線的密封墊,應採用不
銹鋼、有色金屬、聚四氟乙烯氟橡膠材料,禁止用生料帶或其他絕緣材料作力連線密封手段。
4.4.5氫氣管道應設定分析取樣口、吹掃口,其位置應能滿足氫氣管道內氣體取樣、吹掃、置換要求;最
高點應設定排放管,並在管口處設阻火器;濕氫管道上最低點應設排水裝置。
4.4.6氫氣管道宜採用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架空管道不應與電纜、導電線路、高溫管線敷
設在同一支架上。氫氣管道與氧氣管道、其他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管道共架敷設時,氫氣管道應與上
述管道之間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開,或保持不小於250 mm的淨距。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於
上方。
4.4.7氫氣管道應避免穿過地溝、下水道及鐵路汽車道路等,應穿過時應設套管。氫氣管道不得穿過
生活間、辦公室、配電室、儀表室、樓梯間和其他不使用氫氣的房間,不宜穿過吊頂、技術(夾)層,應穿過
吊頂、技術(夾)層時應採取安全措施。氫氣管道穿過牆壁或樓板時應敷設在套管內,套管內的管段不應
有焊縫,氫氣管道穿越處孔洞套用阻燃材料封堵。
4.4.8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溝敷設的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
竄入其他地溝的措施。埋地敷設的氫氣管道埋深不宜小於0.7 m。濕氫管道應敷設在冰凍層以下。
4.4.9在氫氣管道與其相連的裝置、謾備之間應安裝止回閥,界區間閥門宜設定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來
自裝置、設備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氫氣系統。氫氣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護氣等使用時,每台(組)用氫設
備的支管上應設阻火器。
GB 4962-2008
4.4. 10氫氣管道、閥門及水封等出現凍結時,作業人員應使用熱水或蒸汽加熱進行解凍,且應帶面罩
進行操作。禁止使用明火烘烤或使用錘子等工具敲擊。
4.4. 11 室內外架空或埋地敷設的氫氣管道和匯流排及其連線的法蘭間宜互相跨接和接地。氫氣設備
與管道上的法蘭間的跨接電阻應小於0. 03 Q。
4.4. 12與氫氣相關的所有電氣設備應有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4.4. 13根據GB 50177-2005及SY/T 0019,氫氣管道的施工及驗收符合下列規定:
a) 接觸氫氣的表面徹底去除毛刺、焊渣、鐵鏽和污垢等;
b) 碳鋼管的焊接宜採用氬弧焊作底焊;不鏽鋼應採用氬弧焊;
c)氫氣管道、閥門、管件等在安裝過程中及安裝後採用嚴格措施防止焊渣、鐵鏽及可燃物等進入
或遺留在管內;
d) 氫氣管道的試驗介質和試驗壓力符合GB 50177-2005表12.0.14的規定;
e) 氫氣管道強度試驗合格後,使用不含油的空氣或惰性氣體,以不小於20 m/s的流速進行吹掃,
直至出口無鐵鏽、無塵土及其他污垢為合格。
f)長距離埋地輸送管道設計、安裝時宜做電化學保護措施,吹掃前宜做通球處理。電化學保護宜
每午檢測一次並存檔備案。
4.4. 14氫氣充(灌)裝台宜設兩組或兩組以上鋼質無縫氣瓶集裝裝置,一組供氣,一組倒換氣瓶。
4.4. 15加氫反應器及其管道因在高溫高壓環境下使用氫氣,加氫反應器及其管道的材質應符合
SH 3059的要求。加氫反應器運行期間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工藝操作規程,確保反應溫度和壓力平
穩,避免出現飛溫和超壓過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包括外觀檢查、定點測壁厚、定時測壁溫、腐蝕介質
分分析;開、停工過程前應編制合理的開、停工方案,停工時增加適當的脫氫過程,避免緊急泄壓、降溫;
採取氮氣氣封、對反應器內壁採取無損檢測、內壁巨觀檢查等方法,重點檢查焊縫區、堆焊層及螺栓、螺
母、墊圈和容器內外支承結構,必要時採取氣密或水壓試驗等措施以確保加氫反應器的使用安全。
4.4. 16冶金行業退火爐應採用可程式控制器PLC和智慧型調節器對退火全過程實行全自動控制操作,
並對加熱罩和爐罩內的超溫、爐座強對流風機的過流、過載、過熱、冷卻罩的冷卻風機的過流、過載、爐內
的氣體置換和退火過程中爐內的保護氣氛等進行監控。在供給的保護氣體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下,應確
保退火爐的密閉性和保護氣體供給的連續性及其壓力。在退火過程中,退火妒內的氣體正常工作壓力
應保持微正壓(絕對壓力105 kPa,略高於一個標準大氣壓),應設定壓力報警系統。運行期間及開、停
工過程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開、停工及檢修過程應制定相關的計畫或方案,以確保退火爐的使用安全。
退火爐應設保護性氨氣淨化設備。
4.4. 17電廠(站)的氫冷發電機的技術要求可參照《汽輪發電機運行規程》執行。其他技術要求應按電
力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4.4. 18按照GB 7231、GB 2893和GB 2894的規定塗安全色,並設安全標誌和標識。
5置換
5.1 氫氣系統被置換的設備、管道等應與系統進行可靠隔絕。
5.2採用惰性氣體置換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惰性氣體中氧的體積分數不得超過3%。
b)置換應徹底,防止死角末端殘留余氫。
c)氫氣系統內氧或氫的含量應至少連續2次分析合格,如氫氣系統內氧的體積分數小於或等於
0. 5%,氫的體積分數小於或等於0.4%時置換結束。
5.3採用注水排氣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保證設備、管道內被水注滿,所有氫氣被全部排出。
b)水注滿在設備頂部最高處溢流口應有水溢出,並持續一段時間。
GB 4962-2008
5.4鋼質無縫氣瓶集裝裝置可採用下列方法置換:
a)壓力置換法。向設備或系統充惰性氣體,充氣壓強不小於0.2 MPa(表壓),然後放出,重複多
次後再用氫氣置換多次,然後取樣化驗,合格後通氫氣。也可用惰性氣體直接進行置換。
b)抽空置換法。適用於能夠承受負壓的設備或系統。該方法先用惰性氣體對設備或系統充壓
至0.2 MPa(表壓),再抽空排掉設備或系統內氣體。重複充氣一抽空步驟2~5次,然後取樣
分析,合格後再通氫氣。
5.5若儲存容器是底部設定進(排)氣管,從底部置換時,每次充入一定量惰性氣體後應停留2 h~3 h
充分混合後排放,至到分析檢驗合格為止。
5.6置換吹掃後的氣體應通過排放管排放。
6儲存
6.1 氫氣儲存容器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氫氣囊不宜做為氫氣儲存容器。
6.2氫氣儲存容器應設定如下安全設施:
6.2.1 應設有安全泄壓裝置,如安全閥等。
6.2.2氫氣儲存容器頂部最高點宜設氫氣排放管。
6.2.3應設壓力監測儀表。
6.2.4應設惰性氣體吹掃置換接口。惰性氣體和氫氣管線連線部位宜設計成兩截一放閥或安裝
“8字”盲環板。
6.2.5氫氣儲存容器底部最低點宜設排污口。
6.2.6氬氣儲存容器周圍環境溫度不應超過50℃,儲存場所及周邊應設計安裝消防水系統。
6.3氫氣瓶(集裝瓶)
6.3.1 氫氣實瓶和空瓶應分別存放在位於裝置邊緣的倉間內,並應遠離明火或操作溫度等於或高於自
燃點的設備。
6.3.2氫氣瓶的設計、製造和檢驗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6.3.3氫氣瓶體根據GB 7144應為淡綠色,20 MPa氣瓶應有淡黃色色環,並用紅漆塗有“氫氣”字樣
和充裝單位名稱。應經常保持漆色和字樣鮮明。
6.3.4多層建築內使用氫氣瓶,除生產特殊需要外,一般宜布置在頂層外牆處。
6.3.5因生產需要在室內(現場)使用氫氣瓶,其數量不得超過5瓶,室內(現場)的通風條件符合4.1.5
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
a) 氫氣瓶與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質及氧化性氣體的容器和氣瓶的間距不應小於8 m;
b) 與明火或普通電氣設備的間距不應小於10 m;
c) 與空調裝置、空氣壓縮機和通風設備(非防爆)等吸風口的間距不應小於20 m;
d) 與其他可燃性氣體儲存地點的間距不應小於20 m。
6.3.6氫氣瓶瓶體在運輸中瓶口應設有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等其他防
碰撞措施,以防止損壞閥門。
6.3.7氨氣瓶搬運中應輕拿輕放,不得摔滾,嚴禁撞擊和強烈震動。不得從車上往下滾卸,氫氣瓶運輸
中應嚴格固定。
6.3.8儲存和使用氫氣瓶的場所應通風良好。不得靠近火源、熱源及在太陽下暴曬。不得與強酸、強
鹼及氧化劑等化學品存放在同一庫內。氫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氟氣瓶等應隔離存放。
6.3.9氫氣瓶使用時應裝減壓器,減壓器接口和管路接口處的螺紋,旋入時應不少於五牙。
6.3. 10氫氣瓶使用時應採用4.1.15 d)規定的方式固定,防止傾倒。氣瓶、管路、閥門和接頭應固定,
不得鬆動位移,且管路和閥門應有防止碰撞的防護裝置。
6.3. 11 氣瓶嘴凍結時應先將閥門關閉,後用溫水解凍。
GB 4962-2008
6.3. 12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用盡,瓶內至少應保留0.05 MPa以上的壓力,以防空氣進入氣瓶。
6.3. 13氣瓶閥門如有損壞,應由相關資質單位檢修。
6.3. 14開啟氣瓶閥門時,作業人員應站在閥口的側後方,緩慢開啟氣瓶閥門。
6.3. 15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氫氣瓶應定期(每3年)進行檢驗,氣瓶上應有檢驗鋼印及檢
驗色標。
6.3. 16氣瓶集裝裝置應有防止管路和閥門受到碰撞的防護裝置;氣瓶、管路、閥門和接頭應經常維修
保養,不得鬆動移位及泄漏。
6.3. 17氫氣瓶集裝裝置的匯流總管和支管均宜採用優質紫銅管或不鏽鋼鋼管。為保證焊縫的嚴密
性,紫銅管及管件的焊接採用銀釺焊,焊接完成後對管道、管件、焊縫進行消除應力軟化退火處理。集
裝裝置的匯流總管和支管使用前應經水壓試驗合格。
6.3. 18長管拖車的每隻鋼瓶上應裝配安全泄壓裝置,鋼瓶的閥門和安全泄壓裝置或其保護結構應能
夠承受本身兩倍重量的慣性力。鋼瓶長度超過1. 65 m,並且直徑超過244 mm應在鋼瓶兩端安裝易熔
合金加爆破片或單獨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壓裝置,直徑為559 mm或更大的鋼瓶宜在鋼瓶兩端安裝單獨
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壓裝置;在克卸裝口側,每台鋼瓶封頭端設定的閥門應處於常開狀。安全泄壓裝置的
排放口應垂直向上,並且對氣體的排放無任何阻擋;長管拖車的每隻鋼瓶應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許
鋼瓶熱脹冷縮的措施;每隻鋼瓶應裝配單獨的瓶閥,從瓶閥上引出的支管應有足夠的韌性和撓度,以防
止對閥門造成破壞。
6.3. 19長管拖車鋼瓶應定期檢驗,使用前應檢查製造和檢驗日期或符號,不得超量充(灌)裝。長管拖
車應按GB 2894規定設定安全標誌,並隨車攜帶氫氣安全技術周知卡。長管拖車鋼瓶使用時應有防止
鋼瓶和接頭脫落甩動措施,拖車應有防止自行移動的固定措施。長管拖車停放充(灌)裝期間應接地。
6.3. 20長管拖車的匯流總管應安裝壓力表和溫度表。鋼瓶連線宜採用金屬軟管,應定期檢查。拖車
上應配置滅火器。使用時應避免長管拖車上壓差大的鋼瓶之間通過匯流管間進行均壓,防止對長管氣
瓶產生多次數的交變應力
6.4氫氣罐
6.4.1氫氣罐應安裝放空閥、壓力表、安全閥,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一般應每年至少校驗一
次,確保可靠。立式或臥式變壓定容積氫氣罐安全閥宜設定在容器便於操作位置,且宜安裝兩台相同泄
放量且可並聯或切換的安全閥,以確保全全閥檢驗時不影響罐內的氫弋使用。
6. 4.2氫氣罐放空閥、安全閥和置換排放管道系統均應設排放管,並應連線裝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釋、
氮氣密封、末端設定火炬燃燒的總排放管。惰性氣體吹掃置換接口應參照6.2.4要求執行。
6.4.3氫氣罐應採用承載力強的鋼筋混凝土基礎,其載荷應考慮做水壓實驗的水容積質量。氫氣罐的
地面應不低於相鄰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乙類生產單元的地面,或設高度不低於1 m的實體圍
牆予以隔離。
6.4.4氫氣罐新安裝(出廠已超過一年時間)或大修後應進行壓強和氣密試驗,試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壓強試驗應按最高工作壓力1.5倍進行水壓試驗;氣密試驗應按最高工作壓力試驗,以無任何泄漏為
合格。
6.4.5罐區應設有防撞圍牆或圍欄,並設定明顯的禁火標誌。
6.4.6氫氣罐應安裝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並建立設備檔案
6.4.7氫氣罐檢修或檢驗作業應參照4.3.2、4.3.6要求執行。進入罐內作業應佩戴氧含量報警儀,同
時應有人監護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6.4.8氫氣罐應有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防靜電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設備檔案
GB 4962-2008
6.5氫氣櫃
6.5.1 氫氣櫃在工程驗收時應進行試漏檢查,防止泄漏。
6.5.2氫氣櫃除工程驗收時進行試漏檢查外,運行過程中也應加強檢查,防止水槽壁、套筒及鐘罩漏水
漏氣。
6.5.3氫氣櫃鐘罩高度位置應有標尺顯示高低(儲量),每小時檢查一次,並設定超高、過低位置報警
裝置。
6.5.4氫氣櫃首次進氣或大修後進氣前,應將鐘罩內的空氣全部排淨。
6.5.5導輪導軌應定期加入潤滑油,以確保套筒和鐘罩升降靈活。
6.5.6氫氣櫃水封應保證有足夠的水位,防止氫氣櫃因缺水而逸出氣體。寒冷地區應有防止水封結冰
的措施。
6.5.7氫氣櫃正常使用時應保持一定的氫氣量,應防止儲氣過量或抽空。
6.5.8氫氣櫃應安裝在避雷保護區域內,應安裝安全閥、壓力超高自動排放裝置等安全設施,並應設定
自動切斷裝置以確保氫氣櫃泄漏時能自動切斷氣源。
6.5.9進出氫氣櫃的氫氣管道上應設定安全水封。
6.5. 10氫氣櫃宜設定自動水霧噴淋系統。
6.5. 11 進入氫氣櫃檢修應排淨水封內的水,排水前應打開鐘罩頂部的排空閥,其他檢修作業可參照氫
氣罐6.4.6的要求。氫氣櫃靜電接地設施可參照氫氣罐6.4.7的要求。
7壓縮與充(灌)裝
7.1匪縮
7.1.1 壓縮機應按照GB 50177-2005要求設安全防護裝置。
7.1.2使用旋轉式壓縮機(水環泵)壓縮氫氣
a) 啟動前應檢查泵和電機的軸承潤滑情況,並確保氣源充足方可啟動;
b)水環泵啟動前和運行中,應檢查氣水分離器的水位,不得低於標準線。氣水分離器內的積水
應定時排放,不得隨意開啟排水閥。寒冷地區使用水環泵應防止分離器結冰;
c)啟動前應先用惰性氣體置換系統內的空氣,再用氫氣置換惰性氣體;
d) 電機啟動後,應隨時檢查氣體進出口的壓力變化,並及時調整到所需要的壓力;
e)電機、軸承和水環泵應定期檢修,潤滑部件應定期加潤滑劑,確保壓縮機各部件的潤滑和密封。
7.1.3使用活塞式壓縮機壓縮氫氣
a)啟動前或大修後,應檢查電氣設備的絕緣和接線情況,防止短路和因電路接錯而造成壓縮機的
反向旋轉;
b)啟動前套用惰性氣體吹掃壓縮機和管道系統,檢驗合格後再開氫氣閥,關閉惰性氣體閥,啟動
壓縮機;
c)啟動前機組應先通入冷卻水,並檢查潤滑油是否純淨,油位是否適當;
d)應定時檢查壓縮機所有工藝指標如各級氣缸進、排氣壓力及溫度,冷卻水和潤滑油壓力及溫
度以及軸承溫度,不得超過工藝規定值。運行中遇冷卻水中斷應立即停車;
e)匝縮機各段安全閥應定期校驗,安全閥的設定起跳壓力宜設定在正常工作壓力的1.05~
1.1倍;
f)壓縮機設備故障停車後應將設備隔離,用惰性氣體將系統內的氫氣置換完全(氫的體積分數
於等於0.4%);
g) 不得將氫氣排放在室內,應通過排放管排人大氣;
h)壓縮機的壓力表等安全設備,應半年校驗一次;
i) 應確保壓縮機曲軸箱密封環材料和安裝質量,以防止氣體漏人曲軸箱;應每年對密封環進行更
換,防止活塞桿與密封環之間因摩擦產生泄漏。此外,宜在曲軸箱填料函回油管中部增設
GB 4962-2008
小回油管,以防止回油管發生氣阻導致氣體竄人瞳軸箱;
j) 曲軸箱透氣帽處宜設定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定期從曲軸箱內取氣體樣本分析,防止可燃氣體濃
度達到爆炸極限
7.1.4使用膜式壓縮機壓縮氫氣
a)應設定膜片損壞報警裝置及連鎖停機;
b)應設定各級壓縮氣出口溫度高限報警裝置;
c) 應設定冷卻水溫度及流量報警裝置;
d) 其他措施可參照活塞式壓縮機使用要求。
7.2充(灌)裝
7.2.1氫氣充(灌)裝的匯流排數量應根據氣源的多少和壓縮機的排氣能力設定,最少2排(組),每排
8~24個瓶位。
7.2.2氫氣充(灌)裝時應先對氣瓶進行確認,嚴禁氫氣瓶與氧氣瓶氮氣瓶或其他氣瓶混淆。
7.2.3應採用防錯裝接頭充(灌)裝夾具,防止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混裝。
7.2.4充(灌)裝前應嚴格檢查瓶體、閥門等處有無損壞。
7.2.5充(灌)裝時氣瓶套用鏈卡等措施固定,防止傾倒。
7.2.6應設定充(灌)裝超壓報警裝置,保證氣瓶充(灌)裝壓力不超過氣瓶允許的工作壓力。
7.2.7為限制充氣速度,同批充(灌)裝氣瓶數量不得隨意減少,也不得在充(灌)裝過程中插入空瓶充
(灌)裝,氫氣充氣速度不得高於15 m/s。
7.2.8氫氣寫氧氣不應在同一充(灌)裝台內進行充(灌)裝。
7.2.9充氣管道應和其連線部件牢靠連線,與氣瓶嘴應緊密連線,防止氣體泄漏。
7.2. 10充氣導管宜為紫銅管金屬軟管。充氣導管若為紫銅管,使用前應經過退火處理,每使用三個
月應退火一次。使用過程中紫銅管出現起皺現象應及時更換。
7.2.11充(灌)裝時應緩慢開啟匯流排閥門,防止氣流產生劇烈衝擊。在充(灌)裝過程中應檢查氣瓶
溫度,以判斷氣瓶進氣流量的大小,並可檢查氣瓶的充(灌)氣導管或閥門是否有故障。
7.2. 12空瓶與實瓶應嚴格分開存放。對不合格或未充(灌)入氫氣的氣瓶應另設區域放置,並設定醒
目標識,防止誤裝。
7.2. 13經常檢查充(灌)裝壓力,在高壓時應特別注意壓縮機各級溫度和壓力是否正常。
7.2. 14氣瓶充(灌)裝結束應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應在充(灌)裝後的氣瓶(或集裝架)
上貼上符合GB 16804《氣瓶警示標籤》和充(灌)裝標籤。
7.2. 1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不應充(灌)裝:瓶體漆色、字樣模糊、不易識別、無有效標籤;安全附屬檔案
不全(包括瓶帽、膠圈等)或瓶體、閥門有明顯損壞;瓶內氣體余壓低於0. 05 MPa;按規定超過檢驗年限
或鋼即標記不清;空瓶未經檢驗或瓶內氣體未經置換和抽空。
8排放
8.1 氫氣排放管應採用金屬材料,不得使用塑膠管或橡皮管。
8.2氫氣排放管應設阻火器,阻火器應設在管口處。
8.3氫氣排放口垂直設定。當排放含飽和水蒸氣的氫氣(產生兩相流)時,在排放管內應引入一定量的
惰性氣體或設定靜電消除裝置,保證排放安全。
8.4室內排放管的出口應高出屋頂2m以上。室外設備的排放管應高於附近有人員作業的最高設備
2m以上。
8.5排放管應設靜電接地,並在避雷保護範圍之內。
8.6排放管應有防止空氣回流的措施。
8.7排放管應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氣凝集、凍結和外來異物堵塞的措施。
GB 4962-2008
9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
9.1 氫氣發生大量泄漏或積聚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9.1.1 應及時切斷氣源,並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
9.1.2對泄漏污染區進行通風,對已泄漏的氫氣進行稀釋,若不能及時切斷時,應採用蒸汽進行稀釋,
防止氫氣積聚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9.1.3若泄漏發生在室內,宜使用吸風系統或將泄漏的氣瓶移至室外,以避免泄漏的氫氣四處擴散。
9.2氫氣發生泄漏並著火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9.2.1應及時切斷氣源;若不能立即切斷氣源,不得熄滅正在燃燒的氣體,並用水強制冷卻著火設備,
此外,氫氣系統應保持正壓狀態,防止氫氣系統回火發生。
9.2.2採取措施,防止火災擴大,如採用大量消防水霧噴射其他引燃物質和相鄰設備;如有可能,可將
燃燒設備從火場移至空曠處。
9.2.3氫火焰肉眼不易察覺,消防人員應佩戴自給式呼吸器,穿防靜電服進入現場,注意防止外露皮膚
燒傷。
9.3消防安全措施:供氫站應按GB 50016規定,在保護範圍內設定消火栓,配備水帶和水槍,並應根
據需要配備乾粉、二氧化碳等輕便滅火器材或氮氣、蒸汽滅火系統。
9.4高濃度氫氣會使人窒息,應及時將窒息人員移至良好通風處,進行入工呼吸,並迅速就醫。

內容簡介

本標準第4、5、6、7、8、9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 4962—1985(<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本標準與GB 4962—1985《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原版第1章),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檔案;
——修改了供氫站平面布置防火間距表(原版2.2);
——原版中刪除條款分別為2.3、2.4、3.2.1、3.3.3、5.1、5.4;
——增加了2章正文(本版第5章、第7章)和1個附錄;
——供氫設定、氫氣瓶使用作了修改(原版第3章、第5章,本版第6章);
——放空管作了修改(原版3.5,本版第8章);
——消防作了修改(原版第6章,本版第9章)。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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