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火作業
  • 分類:A級、B級、C級三類
  • 注意:動火證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 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定義,職責,分類,A級動火作業,B級動火作業,C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六大禁令,目的,操作規程,適用範圍,動火作業定義,動火作業分類,安全作業,準備工作,作業設備,動火作業新方法,

定義

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1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範及整改、預防措施。

分類

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A級動火作業

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B級動火作業

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C級動火作業

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一、動火證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三、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四、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膠、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科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科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科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範措施後,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並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塗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塗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後,到安全環保科辦理。安全環保科終審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科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後,《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15)《安全作業許可書》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一份《安全作業許可書》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間以安全環保科批准的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並獲批准。施,禁止動火。

操作規程

為加強 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確保人身、生產、設備安全,制定本標準。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作業定義、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於 集團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於生產區域的固定用火作業。

動火作業定義

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3.1 一級動火作業
3.1.1工業及民用煤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DN≥200mm煤氣輸送管道的本體及與本體水平淨距1米範圍內動火作業。
3.1.2 DN≥80mm氧氣輸送管道動火作業。
3.1.3 A級易燃易爆區域動火作業(見表1)。
3.2 二級動火作業
3.2.1工業及民用煤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DN<200mm煤氣輸送管道的本體及與本體水平淨距1米範圍內動火作業。
3.2.2 DN<80mm氧氣輸送管道動火作業
3.2.2 B級易燃易爆區域動火作業(見表1)。
3.3 三級動火作業
除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 許可證格式
一級、二級《 動火作業許可證》採用統一格式(見表2)。
4.2 《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4.2.1 一級動火作業的《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分管安全領導或安全科長審查簽字,並報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4.2.2二級動火作業的《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下屬車間領導審查簽字後,報分廠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4.2.3三級動火作業不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下屬車間領導審查,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後方可實施。
4.2.4 逢節假日、夜班的應急搶修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分管安全領導或安全科長審查並審核批准後實施,報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備案。
4.2.5 《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和動火作業負責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和要求
4.3.1 《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4.2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4.3.2 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 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 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3.3 一份《 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 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籤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 動火作業許可證》。
4.3.4審批後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
4.3.5審批後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4.3.6 《 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塗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2動火分析的取樣地點要有代表性。
5.3 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於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後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5.4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5.4.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5.4.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5.4.3動火分析合格後,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實施。
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6.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全全。
6.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6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6.7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8 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6.9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6.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6.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6.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6.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6.16 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於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17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7 職責要求
7.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2 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 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並註明動火時間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7.3 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許可權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許可權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誌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7.4 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 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7.5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7.5.1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分廠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7.5.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後送消防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7.5.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後送安全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7.5.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批准。

安全作業

準備工作

通常易燃易爆石化設備切割前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通常需要隔離、清洗、置換、檢測殘留等環節後才能進行切割作業,最為關鍵、最為複雜的是清洗置換環節。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然後經過專用儀器檢測,殘留值低於要求時,在進行切割作業。

作業設備

由於常規切割方式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均有燃、爆危險,科學家們都在探索危化環境下的各種安全切割設備,但是由於技術和各種條件限制,始終沒有好的設備,比如:爬管機採用車刀的形式對石化管道進行切割,在切割過程中採用冷水噴灑的方式降低其摩擦高溫,但是在設備故障無法供水,人員疏忽時也會造成切削高溫,發生危險,形成事故。像油鑽、坡口機、切管機等看似冷切割的工具,都存在切削事故高溫的危險。而水切割設備採用水為介質,添加磨料形式進行冷切割,但是通常的水切割均為超高壓形式,其工作壓力均在300MP以上,而易燃易爆危險品其燃燒、爆炸受很多因素影響,其中勢能衝擊(即單位面積所受壓強)是其爆炸最重要的因素,比如TNT不會因高溫明火引爆,但是會因外力衝擊導致爆炸。由於水切割主要靠壓力和動能來實現對物體的切割,經過大量實驗人們發現,當水壓超過一定閾值時,即使純水也會把某些敏感性化學品引爆,而含沙水切割由於水中含有磨料沙,其衝擊力和勢能與物體碰撞,產生的衝擊能量也會引起特殊化學品的燃燒,經過大量實驗和論證,最後得出其閾值在237.6MP左右。故在水切割行業,200MP以上的水切割主要套用在機械加工行業。經過大量研究中國的水射流專家紀新剛首次提出安全便攜的理念,研發出了適用於安全切割的設備,這是一種攜帶型安全水切割,其工作壓力為25~50Mp。也稱為安全水刀。改變了危化行業沒有安全切割設備的歷史。

動火作業新方法

隨著信息化技術發展,推動《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出現了新方法,通常情況下的審批需要作業人跑到相關主管部門來回請示,流程上符合要求,但效率難免會有所降低,隨著信息化技術在安全生產領域的套用,動火作業票在一些大型企業逐漸實現了無紙化審批,通過軟體或者移動PDA設備可以在作業現場提交動火申請,相關審核人在辦公室裡面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批准並發放電子動火作業票,實現了動火作業的實施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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