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設備管理辦法

《民航局設備管理辦法》在1989.01.10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局設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89.01.10
  • 實施時間:1989.01.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設備的前期管理,第四章 設備的基礎管理,第五章 設備的使用與保養,第六章 設備的修理與備件,第七章 改造與更新,第八章 安全管理,第九章 教育與培訓,第十章 檢查評比與獎懲,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加強設備管理,結合民航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全民航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和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條 民航企、事業單位所有固定資產設備,是民航生產、科研的重要物資基礎。管好、用好、修好設備,對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大意義。
第三條 設備管理要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設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通過技術、經濟和組織措施,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配置、擇優選購、正常使用、精心維護、安全運行、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使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 設備管理是企、事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設備管理工作,是各級領導的重要職責,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要列入單位領導任期責任目標,並列入承包契約,定期考核。
第六條 設備管理部門應負責(或參與)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設計、製造)、安裝、調試、驗收、使用、保養、檢修、改造、更新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根據設備管理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民航局及其地區管理局都應設定設備管理機構,指派相應的領導幹部主管設備管理工作,並配備相應的設備管理人員。
民航局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綜合歸口全民航的設備管理工作;局有關部門按業務分工具體管理本系統的專用設備,適航司負責飛機設備管理,航行司負責通訊導航、航行及氣象設備管理工作,其餘設備均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司、機場、院校、工廠應按照設備分級管理的原則,設定機構、配備設備管理人員;各基層單位要按照設備複雜係數,配備必須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九條 民航局設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法律和方針、政策,制定民航設備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二)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民航的設備管理工作,並參與編制設備購置中、遠期規劃和年度設備購置投資計畫;
(三)掌握全民航高、精、尖設備的數量、技術狀況和安全情況,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維修新技術;
(四)組織行業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五)組織全民航的設備檢查,開展設備管理評優活動;
(六)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七)按期統計上報全民航設備管理工作的有關報表;
(八)了解特大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條 地區管理局、公司、機場、院校、工廠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設備管理的法律和方針、政策,根據有關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設備管理規章制度;
(二)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本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並參與編制設備購置中、遠期規劃和年度購置投資計畫;
(三)掌握本單位設備的數量、技術狀況及安全情況,交流和推廣設備維修的新技術;
(四)組織本單位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五)定期組織開展設備檢查和開展設備管理評優活動;
(六)組織設備管理、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七)按期統計上報本單位設備管理的有關報表;
(八)制定設備管理工作規劃,參與特大設備事故處理。
(九)組織制定所屬各級單位的設備管理職責範圍。
第十一條 適航部門和航行部門的職責及有關具體規章制度另文規定。

第三章 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照設備綜合管理的要求,做好設備規劃、選型、購置(設計、製造)和驗收工作,重視和加強設備的前期管理,並充分考慮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和經濟性,為後期管理奠定基礎。
各單位購買進口重要設備,應進行選型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進口設備應當有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到貨後,認真組織驗收,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索賠。
第十三條 對自製設備,應當組織設備管理、使用、維修等方面的人員參加的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並嚴格按照審查後的設計方案做好製造工作。設備製成後,必須有完整的技術資料,並經過一定時間的驗證,方可組織驗收。

第四章 設備的基礎管理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範圍,凡符合國家規定,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
第十五條 設備應按《民航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試行辦法》進行規劃和購置,並對設備進行統一分類編號、設定標牌、建立健全設備台(架)帳、技術檔案(圖紙、說明書、履歷簿及原始資料等)。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管理的標準、流程、定額和技術、經濟考核制度。
第十六條 預計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的設備,應當封存。封存設備必須做到技術狀態完好,並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維護。
封存一年以上的設備,上級設備管理部門有權調劑使用。
封存與啟封必須按規定辦理手續,經批准後方能生效。審批許可權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設備的租賃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核收費用。
第十八條 對多餘閒置設備應及時調劑,設備調撥應根據上級下達的檔案或“調撥通知單”辦理有關手續。調出的設備應保持完整,並將隨機附屬檔案及技術資料一起移交。
第十九條 設備報廢應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和報廢條件上報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拆除。
已經批准報廢的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並按國家和民航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要加強設備管理方面的信息積累和統計分析工作。各種原始憑證、數據資料要齊全準確,並認真做好設備固定資產創淨值率、主要生產設備利用率、主要生產設備完好率、設備大修計畫完成率、淨產值設備修理費用率、設備故障停機率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條 為了全面掌握設備數量、分布、技術狀態和基本情況,作為研究制定有關設備管理、技術、經濟政策的依據,各單位要正確填寫各種報表並及時上報。

第五章 設備的使用與保養

第二十二條 必須建立健全設備使用和保養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工作標準。
第二十三條 使用設備必須執行兩定(定人、定設備),三包(包使用、包保養、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操作證,並定期考核,無操作證者禁止使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必須嚴格遵守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禁止超負荷、拚設備和精機粗用。各類設備操作人員都要做到三會(會使用、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條 對設備應當進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使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

第六章 設備的修理與備件

第二十六條 設備修理分為小修、項修和大修。
小修:是維持性修理。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清洗及調整,修復或更換磨損零件及不能維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效能要滿足生產工藝要求。
項修:是針對性修理。根據設備的結構和使用特點及存在問題,對其中喪失精度或工藝達不到要求的某些項目進行針對性修理。修理項目的效能要滿足或高於產品工藝要求。
大修:是恢復性修理。全面解體檢查,修復和更換全部磨損的零部件。大修後的設備要全面恢復設備性能和安全裝置,恢復外觀,配齊必要的部件,主要幾何精度(能力)達到出廠標準(或契約要求),保證使用到下一次大修。
附屬設備及電氣裝置與主機同時修理。
第二十七條 修理計畫應當根據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態和生產情況來編制。凡納入年度檢修計畫的,必須嚴格執行。在設備的修理中,要積極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二十八條 設備大修基金,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設備管理部門,按照財務制度,計畫使用,並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設備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修理規程和技術標準,以保證質量,縮短修理時間,降低成本。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設備修理登記、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設立相應檢驗人員。驗收標準按有關規定(或契約)執行。不合格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設備備件儲備制度,制定備件儲備範圍和定額,有計畫地採購和生產,做好供應和管理工作。
在保證設備修理質量的前提下,做好設備舊件的修複利用工作。

第七章 改造與更新

第三十二條 為了有計畫地加快老舊設備的改造與更新,應編制設備改造與更新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從資金、材料、技術力量上給予安排。對飛機和其它重要設備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折舊基金,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不夠時,可以商談財務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從多種渠道籌集資金。
第三十四條 設備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設備,可以申請報廢。
(一)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效率低且不能改裝利用的;
(二)不能遷移的設備,因工房改建或工藝改變拆毀的;
(三)腐蝕過甚,或性能低劣無修復價值或繼續使用會造成事故和環境污染,或嚴重跑、冒、滴、漏的;
(四)因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設備嚴重損壞而無法修復;
(五)自製非標準設備經生產驗證不能使用而無法改裝的;
(六)耗能高而不準轉用的。
飛機及其它重要設備的報廢條件按有關規定。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領導要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設備安全檢查。各類設備都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或使設備質量、技術性能降低,影響正常使用,均為設備事故或故障。
地面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類,凡屬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按該類事故處理:
(一)一般事故
1.修理費用在1000元及以上;
2.設備連續停機時間五日及以上。
(二)大事故
1.修理費用在一萬元及以上;
2.設備連續停機時間三十日及以上。
(三)重大事故
1.修理費用在五萬元及以上或造成設備報廢,或1—2人重傷;
2.設備連續停機時間四十日及以上。
(四)特大事故
1.修復費用在五十萬元及以上,或造成3人及以上重傷至殘或死亡;
2.設備連續停機時間六十日及以上。
修復費用只計算直接發生的人工、材料費用(或事故報廢的設備原值)。
飛機等有專業規定的重要設備事故,按有關規定執行,事故處理情況須抄報民航局設備管理部門。
未構成事故的均為設備故障。
第三十八條 設備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採取先救人、滅火等積極措施,保護好現場,並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並抄報民航局。
設備事故要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民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對於責任事故,應視其性質嚴肅處理。
對隱瞞事故不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加重處理。
第三十九條 做好設備事故、故障的統計、分析工作。對經常重複發生故障的部位或部件,應分析研究故障發生的原因和規律,制定治理措施。

第九章 教育與培訓

第四十條 要對在職的設備管理幹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專業技術與管理知識教育,對現有設備操作和維修工人進行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培訓考核成績要列入技術培訓檔案,作為職稱評定和提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一條 民航各院校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設備管理專業或課程,培訓設備管理與維修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四十二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十章 檢查評比與獎懲

第四十三條 民航各公司、工廠、機場、省(市、區)局、飛行大隊、航站、院校,每年要有組織、有領導、有計畫地開展一次設備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集中力量組織整改。負責設備管理的領導,要組織複查、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管理局、民航局各業務部門和設備管理部門要加強年度設備大檢修的督促檢查。
第四十四條 凡稱設備完好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備性能良好,動力設備能夠達到規定標準,機械設備精度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
(二)設備運轉正常,零部件及附屬設施齊全,沒有較大的缺陷;
(三)油料消耗正常。
設備技術狀態統一分為一、二、三、四級:
一級設備:
符合完好標準,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精度、能力)能達到原設備出廠標準。
二級設備:
符合完好標準。
三級設備:
達不到完好標準,有缺陷、帶病運轉和停機待修的設備。
四級設備:
待報廢設備。
凡達到一、二級的為完好設備。
在計算完好台(架)數時,不得用抽查折合的方法推算,必須反映每台(架)設備的實際情況。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定期組織民眾性的設備競賽評優活動,評出設備管理和維修工作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紅旗設備,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每年要開展一次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活動,並擇優向民航局推薦,參加民航局級的評選。民航局各業務部門要加強本系統的設備管理評優活動的督促檢查。
民航局級的設備管理優秀單位二年評選一次,並擇優向國家推薦,參加國家級評選。
第四十七條 對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單位,應責令其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操作、使用維護、修理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領導、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是民航局設備管理的統一規章。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所有現行的設備管理規章或檔案,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