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全國老齡辦,直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
  • 部門:民政部
  • 隸屬:工作規程
  • 內容:自然災害救助應急
發布令,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四級回響,三級回響,二級回響,一級回響,工作規程的修訂和完善,

發布令

民發〔2008〕35號
現將修訂後的《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

根據2005年5月14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按照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國家設定四個應急回響等級,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減災委辦公室和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具體承擔國家應急回響的組織協調工作。為進一步明確民政部應急回響的工作職責,確保緊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制定工作規程如下:

四級回響

(一)災害損失情形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低溫冷凍、沙塵暴、高溫熱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3.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4.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5.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6.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四級回響(見流程圖1):
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
(三)回響措施
1.人員值班保障
回響等級確定後,立即啟動回響機制,向分管副部長、部長報告,向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通報,救災處、備災處24小時待班。
2.災情信息管理
由備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從災情發生開始,每日12時(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中零報告制度的時間要求)前要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災情動態信息,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地級或縣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繫,直到災情基本穩定。
(2)接到災情信息2小時內編髮《救災快報》通過辦公廳加密專網報中辦、國辦,同時報民政部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傳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氣象局等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
(3)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20人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編髮《中國災情信息》,報救災救濟司領導簽發,分送民政部新聞辦、民政部外事司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京辦事處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3.啟動緊急救助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救災救濟司)領導帶隊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在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3)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備災處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調撥。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範使用。
(5)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受災省份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制定中央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4.災情評估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會同備災處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災區進行現場災情和需求評估,必要時向國務院報告情況。
(2)災情基本穩定後,會同備災處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
5.綜合協調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及時與國務院救災相關部門聯繫,溝通災害信息;根據國務院指示或受災省份請求,通過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或發函形式,研究支持災區抗災救災的意見。
(2)必要時以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名義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地方抗災救災。
6.實時工作報告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會同備災處完成。
啟動應急回響後,適時向國務院報告救災工作情況。
(四)回響的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和救災工作基本轉入常態後,由救災處提出建議,救災救濟司司長確定四級回響終止,並報告分管副部長、部長。

三級回響

(一)災害損失情形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低溫冷凍、沙塵暴、高溫熱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3.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150萬人以上。
4.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5.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6.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三級回響(見流程圖2):
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
(三)回響措施
1.人員值班保障
回響等級確定後,立即啟動回響機制,向部長報告,向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及減災委正副主任通報,救災救濟司取消休假,實行24小時值班,部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省份的暢通,以備急需。
2.災情信息管理
由備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從災情發生開始,每4小時與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繫一次,每日12時(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中零報告制度的時間要求)前要求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地級或縣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繫,直到災情基本穩定。
(2)接到災害信息後2小時內編髮《救災快報》通過辦公廳加密專網報中辦、國辦,同時報民政部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傳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氣象局等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
(3)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20人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編髮《中國災情信息》,報救災救濟司領導簽發,分送民政部新聞辦、民政部外事司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京辦事處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會同救災處和部新聞辦不定期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5)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情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
3.啟動緊急救助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建議派出由副部級領導帶隊,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抗災救災工作。
(2)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在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3)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備災處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調撥。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範使用。
(5)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受災省份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制定中央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4.災情評估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會同備災處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災區進行現場災情和需求評估,必要時向國務院報告情況。
(2)災情基本穩定後,會同備災處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
5.綜合協調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及時與國務院救災相關部門聯繫,溝通災害信息;根據國務院指示或受災省份請求,通過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或發函形式,研究支持災區抗災救災的意見。
(2)及時落實國務院有關抗災救災協調工作。
6.啟動救災捐贈
由社會捐助(綜合)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每2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
(2)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
(3)必要時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受理捐贈事宜。
(4)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
(5)定期公告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
7.實時工作報告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會同備災處完成:
(1)按照國務院要求,定期向國務院報告救災工作的開展情況。
(2)救災工作結束後,向國務院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四)回響的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和救災工作基本轉入常態後,由救災救濟司建議,分管副部長確定三級回響終止,報告部長。

二級回響

(一)災害損失情形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低溫冷凍、沙塵暴、高溫熱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3.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4.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5.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6.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二級回響(見流程圖3):
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
(三)回響措施
1.人員值班保障
回響等級確定後,立即啟動回響機制,向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及減災委正副主任通報,民政部有關司(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實行聯合辦公。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省份24小時線上,專人值守。
2.災情信息管理
由災害信息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從災害發生開始,每2小時與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繫一次,要求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每日12時(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中零報告制度的時間要求)前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必要時可越級與受災地級或縣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繫,直到災情基本穩定。
(2)接到災害信息後2小時內編髮《救災快報》通過辦公廳加密專網報中辦、國辦,同時報民政部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傳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氣象局等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
(3)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20人時,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編髮《中國災情信息》,報救災救濟司領導簽發,分送民政部新聞辦、民政部外事司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京辦事處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會同救災處和新聞辦不定期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5)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
3.啟動緊急救助
由緊急救援(綜合)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組織協調向災區派出救災應急工作組(或救援隊),協助災區政府做好災害搶險救援工作。
(2)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在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3)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備災處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調撥,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範使用。
(5)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受災省份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制定中央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6)及時落實國務院關於保民生等方面的指示。
4.災情評估
由災害信息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及時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進行現場災情和需求評估,向國務院報告評估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評估情況。
(2)災情穩定後,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
5.綜合協調
由緊急救援(綜合)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部級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抗災救災工作。
(2)視情況建議國務院派出由國務院領導帶隊的國務院抗災救災工作組赴災區,現場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3)及時與國務院救災相關部門聯繫,溝通災害信息;根據國務院指示或受災省份請求,及時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研究支持災區抗災救災的意見。
(4)及時落實國務院有關抗災救災協調工作。
6.啟動救災捐贈
由救災捐贈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2)報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3)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
(4)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
(5)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
(6)定期向社會公告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
7.實時工作報告
由緊急救援(綜合)組負責落實,具體工作是:
(1)按照國務院要求,及時、定期向國務院報告救災工作情況。
(2)救災工作結束後,向國務院報災情評估報告和救災工作情況。
8.新聞報導
由宣傳報導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與國內各大新聞媒體聯繫,及時審核發布災情。
(2)宣傳各項救災工作。
(3)宣傳有關防災、抗災、救災的知識和災後衛生防疫常識。
9.後勤保障
由後勤保障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保障公文運轉高效暢通。
(2)保障救災工作用車、通訊暢通,以及救災工作人員值班時的餐飲等服務工作。
(3)其他後勤保障工作。
(四)回響的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和救災工作基本轉入常態後,由救災救濟司建議,分管副部長審核,部長確定二級回響終止。

一級回響

(一)災害損失情形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低溫冷凍、沙塵暴、高溫熱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萬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3.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250萬人以上。
4.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5.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6.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一級回響(見流程圖4):
民政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
(三)回響措施
1.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立即啟動回響機制,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回響等級確定後,及時向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及減災委正副主任通報,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全員參加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省份24小時線上,專人值守。
2.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部級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抗災救災工作。建議國務院派出由國務院領導或減災委主任、副主任帶隊的國務院抗災救災工作組。
3.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4.建議由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減災委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5.及時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日向減災委主任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6.每日16時前匯總減災委成員單位提供的災害信息,向國務院報告。
7.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內、國際救災捐贈款物。
8.建議以減災委名義對外通報災情,呼籲國際救災援助。
9.協調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等部門,確保抗災救災資金及時到位,協調氣象、地震、海洋、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災害的監測、預報,協調發展改革、商務、糧食等部門協助做好災區糧食、食品等救災物資的籌措工作,協調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負責抗災救災人員交通和物資運輸,協調衛生部門負責災區的防疫治病,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等武裝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協調信息產業部門提供通訊保障,協調外交、商務等部門協助做好對外通報信息和國際救災援助工作,協調公安部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協調紅十字會協助開展災區醫療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及時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四)回響的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和救災工作基本轉入常態後,部長提出建議,減災委主任(國務院副總理)確定一級回響終止。

工作規程的修訂和完善

本工作規程由救災救濟司根據實際工作開展和人員變動情況進行修訂並報分管救災工作的副部長審定,由部辦公廳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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