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2年8月28日,民政部印發《關於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目標、評估原則、評估事項、評估流程、評估指標、評估時限、工作要求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 類型:意見
  • 發布機構:民政部
  • 發布時間:2012年8月28日
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總體目標,評估原則,評估事項,一,二,三,四,評估流程,評估指標,評估時限,工作要求,

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自然災害給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直接關係到受災民眾的切身利益。為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決策的科學性,提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總體水平,切實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現就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制度建設,大力推進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總體目標

立足於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求,積極推進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的機制建設,不斷規範自然災害救助評估項目,完善自然災害評估工作程式,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評估指標體系,探索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方式方法,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隊伍建設,逐步形成機制健全、程式嚴謹、指標系統、方法科學、責任明確的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制度,為自然災害救助提供決策依據,更好地服務於受災民眾。

評估原則

客觀全面。評估工作應客觀、全面地反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求和救助工作情況,確保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及時高效。根據不同評估事項的特點和時間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及時報告評估結果,確保評估工作的時效性。
公開透明。評估工作的程式、標準、方法、過程及結果,凡是可公開的,應適時向社會公開,確保評估工作的透明度。

評估事項

自然災害救助評估主要包括救助準備評估、應急救助評估、災後救助評估和年度綜合評估。

救助準備評估。
1.災害風險評估:對本行政區域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及其可能影響範圍和損失進行評估。
2.救助需求評估:對本行政區域本年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的資金、物資等方面的可能需求進行評估。
3.救助能力評估:對本行政區域救助工作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政策法規、資金物資、技術裝備、人員配備等方面的準備情況進行評估。

應急救助評估。
1.災害損失評估: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實際損失及損失發展趨勢進行評估。
2.應急救助需求評估:對應急期需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情況,以及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的資金、物資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評估。
3.應急救助績效評估:對應急期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實際效果進行評估。

災後救助評估。
1.倒損農房重建救助需求評估:對因災倒塌、損壞農戶住房情況,以及重建和維修救助資金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評估。
2.過渡期救助需求評估:對因災需過渡期救助人員情況,以及保障受災民眾過渡期基本生活的資金、物資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評估。
3.冬春救助需求評估:對因災需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救助人員情況,以及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的資金、物資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評估。
4.災後救助績效評估:對因災倒塌、損壞農戶住房恢復重建救助、過渡期救助、冬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實際效果進行評估。

年度綜合評估。
1.年度災害損失評估:對本行政區域當年災害損失總體情況及單災種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2.年度救助工作績效評估:對本年度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實際效果進行全面評估。

評估流程

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成立評估工作組。一般情況下,組長由本級民政部門領導擔任,成員視情邀請相關部門參加。
(二)確定評估事項。根據災害過程和救助工作的不同階段,確定評估事項。
(三)確定評估方法。根據評估事項和評估時限選擇評估方法,注重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室內評估與現場評估相結合。
(四)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根據評估事項特點制定評估工作方案,一般應包括評估工作的時間進度安排、人員分工、準備工作要求等。
(五)細化評估標準。根據評估事項的核心指標,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各項評估標準。
(六)收集分析評估信息。信息的收集整理要及時、全面、準確,要重點分析評估災害風險、災害損失和救助需求,以及救助工作的情況。
(七)撰寫評估報告。根據評估事項確定評估報告的結構和形式,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有事實、有分析、有結論、有建議等。
(八)審核和上報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完成後,經審核後及時上報。

評估指標

為避免各地在評估時沒有統一指標或指標過細、不易操作等情況,每個評估事項只設定核心指標,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細化,構建具體量化的評估指標。
(一)救助準備評估指標。主要包括年度自然災害發生趨勢及預判本年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的可能需求;救災資金預算安排;救災物資儲備與救災裝備配備;災情管理制度和機制建設;物資應急調運機制建設;應急救助預案、工作規程制修訂及救災演練;救災人員培訓計畫編制與落實;災害信息員隊伍和應急避難所建設等情況。
(二)應急救助評估指標。
1.災害損失評估。主要包括受災區域和人員、房屋和農作物受災等情況。
2.應急救助需求評估。主要包括需緊急轉移安置、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數量,需救災資金數量,需臨時住所、衣被、食品、飲用水等生活類救災物資數量。
3.應急救助績效評估。主要包括是否能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民發〔2011〕168號)規定的時間內了解和報告本行政區域發生的災情及趨勢;是否能及時了解、掌握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所需資金和物資的數量;是否能按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救助應急回響機制;是否能確保應急期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住處、有病能治。
(三)災後救助評估指標。
1.倒損農房重建救助需求評估。主要包括倒損農房間數、戶數及需重建或維修農房間數、戶數;需救助對象的構成及自救能力;需重建或維修救助資金數量;本級安排恢復重建資金數量、需上級幫助解決恢復重建資金數量。
2.過渡期救助需求評估。主要包括需過渡期救助人員數量;需救助對象的構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時段;需救助資金、物資數量;本級安排救助資金和物資數量;需上級幫助解決救助資金和物資數量。
3.冬春救助需求評估。主要包括冬春因災生活困難需口糧、衣被、取暖和傷病等救助人員數量;需救助對象的構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時段;需救助資金、物資數量;本級安排救助資金和物資數量;需上級幫助解決資金和物資數量。
4. 災後救助績效評估。主要包括是否能在規定時間內了解、掌握因災倒損農房需恢復重建的間數、戶數及救助資金;是否能在規定時間內了解、掌握過渡期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數量;是否能在規定時間內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因災冬春期間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戶數和資金總量,需救助人數和戶數的構成及需救助時段情況;是否制定並實施了救助工作方案;是否制定並出台了相關政策和措施;是否能在規定時間內撥付救助資金和物資;是否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災民眾發放救助資金和物資;是否能公開、公平、公正發放救助資金和物資,救助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四)年度綜合評估指標。主要包括本行政區域全年災情會商核定情況;全年救災工作組織協調、救災應急準備、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救災捐贈、減災等工作開展情況;信息發布與宣傳情況;減災救災政策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

評估時限

(一)救助準備評估時限。
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4月10日前完成救助準備評估工作,地(市)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救助準備評估工作,省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救助準備評估工作,民政部應在每年5月20日前完成救助準備評估工作。
(二)應急救助評估時限。
1.災害損失評估。災害發生地地(市)級、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評估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省級民政部門對於一次災害過程達到重大以上等級的,應及時開展災害損失評估。省級、地(市)級、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災害過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災害損失的核定評估工作。民政部組織的特大災害損失評估應在接到省級民政部門災害損失評估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應急救助需求評估。災害發生地地(市)級、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評估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的需求。省級民政部門對於一次災害過程達到重大以上等級的,應及時開展應急救助需求評估。
3.應急救助績效評估。災害發生地省級、地(市)級、縣級民政部門啟動本級救災應急回響後,應在應急救助基本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救助績效評估。
(三)災後救助評估時限。
1.倒損農房重建救助需求評估。災害發生地地(市)級、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災害過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災倒損農房重建救助需求評估工作。省級民政部門對於一次災害過程房屋倒損數量達到重大以上等級的,應在災害過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倒損農房重建救助需求評估。
2.過渡期救助需求評估。災害發生地地(市)級、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應急救助後期組織開展過渡期救助需求評估,10個工作日內完成。省級民政部門對於一次災害過程達到重大以上等級的,應在應急救助後期開展過渡期救助需求評估,10個工作日內完成。
3.冬春救助需求評估。災害發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評估,地(市)級民政部門應在10月20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評估工作,省級民政部門應在10月2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評估工作,民政部應在11月30日前完成全國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評估工作。在評估結束後發生新災,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立即逐級上報。
4.災後救助績效評估。災害發生地地(市)級、縣級民政部門在過渡期救助、農房恢復重建救助結束後,對於一次災害過程達到重大以上等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災後救助績效評估。省級民政部門對於一次災害過程達到特大等級的,應在過渡期救助、農房恢復重建救助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災後救助績效評估。災害發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次年的6月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績效評估工作,地(市)級民政部門應在6月10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績效評估工作,省級民政部門應在6月1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績效評估工作,民政部應在6月30日前完成全國冬春救助績效評估工作。
(四)年度綜合評估時限。
災害發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綜合評估工作,地(市)級民政部門應在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綜合評估工作,省級民政部門應在2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綜合評估工作,民政部應在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綜合評估工作。

工作要求

(一)強化評估理念。開展自然災害救助評估是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走向規範化、科學化的必然要求,各地民政部門要強化自然災害救助評估的理念,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制度,大力推進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全面提高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整體水平,更好地服務於廣大受災民眾。
(二)加強組織領導。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面臨的困難多,各地民政部門要將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作為救災工作的重要環節和基礎,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加大資金投入和人才培養力度,切實解決評估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為開展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健全評估機制。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涉及範圍廣、協調事項多,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內部與外部兩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機制建設,從本地實際出發,細化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規程,明確互動聯動的工作方式,注重培養專家隊伍及第三方力量,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最佳化,逐步形成運轉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評估機制。
(四)實施分類指導。由於不同地區、不同層級評估工作的基礎不同,在推進評估工作時,省(區、市)民政廳(局)要針對各地(市、州、盟)、縣(市、區)評估工作的基礎,採取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方法,推進評估工作。當前要重點推進災害損失和需求評估。
(五)注重成果運用。評估的目的是提供救助決策依據,總結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發現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薄弱環節。各地民政部門要重視評估結果的運用,將它作為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水平的重要措施和制度性保障。
(六)加強資料庫建設。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離不開災情和救助工作數據及相關基礎數據。各地民政部門要注意收集整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災害損失數據、救助工作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社會經濟背景數據等,逐步建立本地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基礎資料庫,為自然災害救助評估提供翔實的數據。
民 政 部
2012年8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