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殯葬事業科學發展意見答記者問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殯葬事業科學發展意見答記者問是在2009年12月23日由民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民政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日前,民政部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著重分析了當前殯葬工作面臨的主要任務,明確了工作安排和具體措施。就社會上普遍關心的一些問題,主管殯葬工作的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民政部出台《意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殯葬改革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殯葬改革不斷深入,殯葬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文明節儉辦喪事已成為社會共識。
近年來,殯葬工作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對改革的方向和方式,殯葬服務和價格等問題產生了一些爭議,在《殯葬管理條例》尚未修訂完成之前,為了統一思想,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在殯葬服務方面的需求,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民政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了各地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經部長辦公會研究通過正式下發。
問:現在社會上對殯葬改革和服務的議論很多,殯葬高消費問題引起了輿論的普遍關注,請問《意見》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國家推行殯葬改革50多年來,在節約土地等自然資源,滿足民眾喪葬需求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不容否認的是,殯葬工作的實際情況與老百姓的需求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在殯葬公共服務保障方面還很薄弱。這其中既有體制機制的問題,也有服務本身的問題。對此,《意見》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以減輕民眾負擔為出發點,逐步實現基本服務均等化。
首先就是要規範殯葬服務收費。《意見》要求,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殯葬服務和市場選擇性殯葬服務範圍,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平抑殯葬服務和喪葬用品價格。
其次是要大力推行惠民殯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點救助對象基本殯葬服務減免為基礎,其他多種形式殯葬救助為補充,基本殯葬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殯葬救助保障制度。對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爭取由政府免除遺體接運、存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三是要努力改善服務條件,最佳化服務內容、程式和標準,完善便民惠民的殯葬服務網路。
四是爭取採取獎勵、補貼等多種措施,積極引導民眾選擇理性、文明、節儉的殯葬消費方式。
問:如何進一步提高殯葬服務水平,滿足人民民眾的殯葬服務需求?
答:《意見》指出,要進一步最佳化殯葬服務內容、程式和標準,完善便民惠民的殯葬服務網路,逐步形成基本殯葬服務為主體、選擇性殯葬服務為補充的服務格局。
政府舉辦的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等殯葬服務事業單位,要牢固樹立為民便民利民意識,大力開展“一站式”服務和便民服務。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帶頭降低市場調節價,發揮平抑物價的作用,規範殯葬服務收費項目,保證同類殯葬用品價格不高於市場價,中低價位殯葬用品足量供應,不得捆綁、強迫或誤導消費。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建立以崗位責任與績效考核為基礎的綜合評價制度,實行服務問責制。
問:推行惠民殯葬政策可以說是《意見》的一大亮點。請問惠民殯葬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爭取政府出台惠民殯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殯葬救助保障制度。對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由政府免除遺體接運、存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按照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有條件的地區,可從重點救助對象起步,逐步擴展到向轄區所有居民提供免費基本殯葬服務,實行政府埋單。對節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區自願火化的,實行政府獎勵、補貼,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殯葬救助保障體系。
此外,還要建立完善殯葬事業公共投入和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基本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特別是火化設備的更新改造和城鄉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將殯葬事業經費納入地方預算,不斷增強政府提供基本殯葬服務的能力。將農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和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規劃,給予必要的政策指導和資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於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殯葬救助保障和設施設備建設。
問:如何理順殯葬管理體制,更好為人民民眾服務?
答:《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在殯葬改革、殯葬管理、殯葬服務、殯葬價格和喪葬用品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形成政府領導、民政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民政部門主要承擔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監督殯葬服務等方面的職能,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制止亂埋亂葬,加強市場監管。
此外,從有利於殯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推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各級民政行政機關要逐步與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脫鉤。今後,民政行政機關不再作為發起人或投資人,參與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的建設經營,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任職或兼職,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中獲取利益。
殯葬管理事業單位要切實履行殯葬管理職能,認真開展殯葬執法,不得從事殯葬經營活動,不應向殯葬服務單位和企業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在人、財、物等方面逐步與殯葬服務單位和企業脫鉤。
殯葬服務事業單位要將基本殯葬服務和選擇性殯葬服務項目逐步分離,選擇性殯葬服務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對社會資本建設的具有基本殯葬服務功能的殯儀館,可以採取政府贖買方式,轉為殯葬服務事業單位。
最後,這位負責人表示,殯葬工作關係人民民眾基本利益,各地民政部門要以維護民眾殯葬權益為宗旨,以推動殯葬設施建設為基礎,以提高殯葬服務水平為抓手,以完善殯葬管理體制為保障,不斷深化殯葬改革,不斷滿足人民民眾的殯葬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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