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制度

送達制度

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中一項基礎性訴訟制度,也是法院一項根本的訴訟活動,貫穿訴訟的始終。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最初意義上的送達是一項訴訟活動,它是指法院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給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另一層面上的送達指的是一項訴訟制度,它以規範訴訟文書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傳遞為內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制度所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送達制度
  • 套用民事訴訟
  • 特點:貫穿訴訟的始終
  • 分類:公安機關的送達、檢察機關的送達
送達制度的特點,送達制度的分類,送達制度的效力,送達制度的意義,

送達制度的特點

1、送達的主體法定。我國人民法院被界定為唯一的送達主體。“送達是人民法院所為的一種訴訟行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為送達 行為的主體。
2、送達的對象法定。限定為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等。
3、送達的內容法定。送達的內容是訴訟文書,送達的訴訟文書種類繁多,大致包括四個門類:a、當事人提交的書狀類;b、法院的一般性訴訟文書;c、法院的決定、命令;d、裁判文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4、送達的方式和程式法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送達方式,分別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各送達方式的硬性規定表明,實施送達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件進行,否則不能被視為合法送達,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送達制度的分類

送達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作出以下不同的分類。
(1)以送達機關的類型為標準,可分為公安機關的送達、檢察機關的送達、人民法院的送達和行政機關的送達。
(2)以送達的地域為劃分標準,可分為域內送達和域外送達;域內、域外送達一般是以國界為劃分標推,即國內送達為域內,國界外的送達為域外。
(3)人民法院的送達以審判程式所處的不同階段為劃分標準,又可分為審判送達、執行送達。
(4),若依照送達的方式為標準,便可將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5)、以審判工作的性質為劃分標準,可分為刑事案件送達、民(商)事案件送達、行政案件送達、林業案件送達、執行案件送達等。

送達制度的效力

送達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將訴訟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後所產生的相應的法律效果。送達的效力因訴訟文書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送達的效力一般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1、送達後,判決書、調解書開始生效。如,二審判決書,一審、二審的調解書送達後,立即發生效力。
2、送達後,相關訴訟期間開始計算。如,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其答辯期間將於次日計算;一審判決書送達後,當事人的抗訴期間自次日起開始計算等。
3、送達後,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協助義務人當即享有相關權利,承擔法定義務。如,原告起訴後,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的,依照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對於有些必須到庭的被告,還可以強制其到庭。
4、送達後,有關訴訟法律關係隨之產生或者消滅。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後,標誌著人民法院與被告產生了訴訟上的法律關係;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了二審判決後,標誌著人民法院與當事人訴訟上的法律關係消滅。

送達制度的意義

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性訴訟制度,送達活動也是民事訴訟中最常見最根本的訴訟活動,貫穿訴訟的始終。有著及為重要的作用,猶如橋樑之與交通是道路通達之保證,其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它有利於全面保障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法院及當事人將應予送達的訴訟文書交與對方,告之其爭議事實理由及享有的權利義務,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實現知情權,全面維護自身利益。
(二)推動訴訟進程的發展。訴訟活動始於送達,終於送達,送達推動訴訟進程的發展。例如法院將受理案件通知送達原告引起一審程式,隨著一審判決的送達,一審程式終結,二審程式則可以引起,訴訟進程在送達中往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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