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

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原保險人的自負責任和再保險人的分保責任的再保險方式。在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責任都表示為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要按這一比例分割保險金額,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比例再保險包括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兩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比例再保
  • 基礎保險金額
  • 特點:手續簡便,節省人力和費用
  • 適用範圍:新業務、新險種
分類,主要條款,

分類

成數再保險
1.成數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契約中約定保險金額的分割比率,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割的再保險方式。
2.成數再保險的特點
(1)手續簡便,節省人力和費用
(2)契約雙方的利益一致
(3)缺乏彈性
(4)不能均衡風險責任
3.成數再保險的適用範圍
(1)新公司、小公司:保險公司因剛組建或規模小,由於缺乏經驗,對契約自留額等的把握難免存在不妥之處,採用成數再保險,可得到再保險人在風險分析、承保審定、賠款處理等技術方面更多的幫助。
(2)新業務、新險種:由於缺乏統計資料和實際經驗,對未來的風險狀況一般難以準確地預測和估計,為了穩妥起見,採用成數再保險方式易得到各分保接受人的理解和支持。
(3)某些賠案發生頻繁的險種:一般來說,汽車險和航空險等,危險性較高,賠案發生頻繁,成數再保險可發揮其手續簡單、雙方共命運的優勢。
(4)轉分保的業務:各類轉分保業務,由於手續繁瑣,採用其他的分保方式比較困難,一般都採用易於計算的成數再保險
(5)公司內部分保:屬於同一資本系統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以及集團內部分保,為簡化分保手續,一般也採用成數方式進行分保。
(6)交換業務:由於成數再保險條件優惠,分出公司對於保險金額和業務質量比較平均的業務,在國際分保交往中可以組織安排成數再保險,以此作為交換取得回頭業務。
溢額再保險
1.溢額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契約中約定自留額和最高分入限額,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分給分入公司,並按實際形成的自留額與分出額的比率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的再保險方式。
2.溢額再保險的特點
(1)溢額再保險首先要確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額
(2)溢額再保險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作為分入公司分入業務的最高限額
(3)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隨保險金額大小而變動
(4)溢額再保險可以分層設計
3.溢額再保險的優缺點
成數再保險比較,溢額再保險優缺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再保險業務的安排靈活而具有彈性
(2)可以均衡風險責任
(3)比較繁瑣費時
(4)不能完全體現契約雙方利益得一致性
4、溢額再保險的適用範圍
一般來說,對於危險性小,利益較優且風險本身較分散的業務,原保險人多採用溢額再保險方式。在海上保險方面,包括船體保險和運輸保險,均可以用溢額再保險來分散風險。特別是現在船舶的價值越來越大,一艘大型油輪的保險金額高達幾億甚至幾十億美元。溢額再保險則可通過契約的分層設計,來分散與消化此類危險。
對於火災保險而言,溢額再保險是基本的再保險安排方式。在國際分保交易中,溢額分保也是大家均樂於接受並經常使用的方式之。

主要條款

(一)關於再保險經營方面的條款
1.業務範圍的規定
成數或溢額再保險契約的業務一般是限於同一險種的保險業務。在再保險契約中,業務範圍必須明確,除了列明一般的業務範圍外,還要明確規定除外責仟範圍,以免發生損失時,由於責任範圍不明確而互相推諉。原則上,除外責任與原保險單的規定相同,比較特別的主要是指戰爭風險和原子能風險。
2.再保險對象與地區範圍,
再保險契約一般規定分保對象為直接承保的業務和通過再保險吸收的業務。將再保險業務納入分保契約,實質上屬於轉分保。這個規定對雙方而言均是有益的。因為對原保險人而言,通過轉分保可避免危險的過度累積:對再保險人而言,則可以增加保險業務的來源,擴大其保險業務的規模。
3.責任的劃分
再保險承擔的風險而言,原則上與原保險單承擔的風險相同。
(二)賬務處理的條款
1.再保險費率比例再保險業務的費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單上規定的費率辦理,所用貨幣也與原保單一致。
2.分保佣金:也稱為再保險手續費,是成數和溢額分保實務中的重點內容之一,它是接受公司根據分保費支付給分出公司的定費用,用以分擔分出公司為招攬業務及業務經營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開支。
用於計算分保佣金的佣金率主要有兩種:
(1)固定佣金率分保佣金率經契約規定後固定不變,即分保佣金率不受賠付率高低的影響。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佣金數量的計算較為簡單。其缺點是,在契約執行的結果出現虧損時,分入公司也必須按照契約規定的比率支付分保佣金,而不能有所減少;而在契約有較多的盈餘時,分入公司則必須按照契約規定的比率支付較多的佣金。這對分入公司是不公平的。
(2)浮動佣金率。又稱遞增分保佣金率,按照賠付率的高低來調整佣金率,使得分保佣金在一定限度內與契約的賠付率具有直接的關係。
(3) 盈餘佣金:盈餘佣金是在契約有盈餘時,接受公司按其年度利潤的一定比率支付給分出公司的佣金也稱為利潤手續費或純益手續費
(4) 再保險費準備金:為確保再保險人能依約履行義務,原保險人將應付再保險費的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間,以備將來之需。留存的這筆款項,稱為再保險費準備金
(5) 賠款的處理:一般比例再保險契約規定,分出公司有權全權處理賠款,包括全部賠付、部分賠付、通融賠付以及拒絕賠付等。
關於賠款的處理,在實務中要注意的三點是:①原保險人的通知義務;②原保險人對賠款的處理權;③現金攤賠。
(6) 分保賬單和結算: 分保賬單的編送,可以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辦理,其中按季辦理最為普遍。在規定的期限內,分保賬單由分出公司儘可能快地編制並寄送給接受公司。
(三)契約處理的條款
1.契約的期限和終止
比例再保險契約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契約經訂立生效後,除非經過一定的終止手續,否則契約即無限期繼續存在。一般分保契約均規定契約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生效。
(1)通知終止契約。通知終止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原意終止契約的意思。
(2)特殊終止契約。有的分保契約訂明在特殊情況下立即終止契約,即特殊終止。特殊終止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三種情形:
①由於雙方無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使契約無法履行。
②由於經營方面的原因, 導致契約關係無法持續。
③由於戰爭的發生,不得不終止契約。
2.未了責任轉移
(1)未了責任及其解決辦法。當分保契約終止時,接受公司所有分入業務的未滿期部分為未了責任。解決這部分未了責任通常有兩種辦法:(1)自然滿期方式。即在某業務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如三年或五年後,才結束該業務年度的賬務。(2)結算方式。隨著分保契約的終止,接受公司對每筆分保業務的責任也同時終止,未滿期責任的保費,應退回分出公司,以解除其未了責任。分出公司轉出的未了責任不能由自己來承擔,必須與另一接受公司成立新契約,除開始分給新分保業務外,並將原來的接受公司轉出的未了責任轉移給新的接受公司承擔。
(2)未了責任轉移的內容從以上分析可知,未了責任的轉移是指分出公司為了結束某個業務年度的賬務,將保費未了責任和賠款未了責任轉移到下一業務年度,即將原接受公司的未了責任轉移給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擔。未了責任的轉移有兩部分:一是未到期保費轉移,二是未決賠款轉移。
3.報表
原保險人辦理再保險,要按規定向接受公司編送業務報表、業務更改報表等首先,原保險人要在有關賬冊或表格中,載明自留金額和再保險金額,還要登記保單號碼、被保險人姓名、標的物及其地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限額號碼、地段號碼、再保險號碼等等。這種記錄,往往稱為再保險登記簿。這項登記是再保險交易最基本的記錄,原保險人可據此編制業務明細表以及再保險賬單寄送再保險人。
4.錯誤或遺漏
由於分保工作非常繁瑣,工作中出現錯誤、遺漏或延遲的情況在所難免。為此,在分保契約中訂有錯誤遺漏條款,規定訂約雙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發生疏忽、延遲、遺漏或錯五誤而推卸其對另一方原應承擔的責任。在發現錯誤或疏忽遺漏或延遲時,應給予對方進行修正的機會。
再保險實務上,錯誤或遺漏通常有這樣一些情形:(1)應辦理再保險而未辦理,或辦理錯誤;(2)應辦理再保險賬日而末辦理,或辦理錯誤;(3)應記載於業務或賠款明細表內而未予記載或記載錯誤;(4)賠款發生,應通知而未通知;(5)有關契約的內容,有所變更而在執行時未予變更,或執行錯誤;(6)按其他契約規定,應通知而未通知契約規定,應通知而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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