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

本規範所稱契約分保,是指保險人與其他保險人預先訂立契約,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向其他保險人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基本介紹

  • 簡稱:契約分保
  • 定義:保險人與其他保險人預先訂立契約
  • 作用:加強對財產再保險業務管理和引導
  • 意義:實現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總則,戰略管理,運營管理,資信管理,業務管理審計,

總則

1.1 為規範國內財產再保險市場,加強對財產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和引導,實現國內財產再保險業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本規範所稱直接保險,也稱原保險,是相對再保險而言的保險,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直接訂立保險契約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以下簡稱臨分),是指保險人臨時與其他保險人約定,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向其他保險人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比例再保險,是指以保險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自留額和再保險接受人分保額的再保險方式。
本規定所稱非比例再保險,是指以賠款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自負責任和再保險接受人分保責任的再保險方式。
1.3 本規範所稱再保險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人;本規範所稱再保險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險人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本規範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人轉移出的保險業務;本規範所稱分入業務,指再保險接受人從其他保險人處接受的保險業務。
本規範所稱再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人委託,基於再保險分出人利益,為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佣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1.4本規範適用主體為國內財產保險公司。

戰略管理

2.1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規劃,設定再保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公司總體分出比例的目標區間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險預算。
2.2 財產保險公司應界定再保險安排和再保險管控的關鍵節點,設定公司內部再保險管理的許可權分工。
2.3 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綜合考慮重損承受意願,財務實力,業務組合平衡性的基礎上確定各產品線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額”(以保額為基礎)。
2.4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並加強風險累積責任的管理,並建立風險累積責任的識別和管理原則(地區\行業\險種)。
2.5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接受人的選擇原則,包括對資信的審核以及資信風險分散度(單一再保險接受人接受限額)的考量原則。
2.6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資產可攤回性的評估原則。
2.7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信息的內部報告以及外部披露流程;
2.8 財產保險公司應確立再保IT系統的建設與完善目標,並組織實施。

運營管理

3.1 契約分保業務的運營管理
3.1.1 契約分保業務部門及人員設定
財產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職能部門管理契約分保業務,並配備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1.2 契約組建/續轉
財產保險公司在綜合考慮公司業務構成、風險狀況、累積責任、資本金、淨資產、市場戰略等因素的基礎上,組建/續轉再保險契約。契約最終條件是再保險雙方自由洽商的結果,但契約條件不應違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通常做法。
比例契約組建/續傳過程中,要重點關注並確定:分保範圍、契約類型、契約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額(再保雙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引入該條款及確定責任限額的大小)、分保手續費、賬務條款、除外責任、錯誤與遺漏、契約報表、契約的修改與終止、未滿期保費和未了責任的處理、區域範圍、司法管轄和仲裁等。
非比例契約組建/續轉過程中,要重點關注並確定:起賠點、最高保障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層情況、費率(購買成本)、責任恢複次數、契約的類型(險位/事故/賠付率)、事故超賠中每次事故的定義等。
3.1.3 契約安排
財產保險公司在再保契約條件確定後,選擇適格的再保險接受人積極安排分保,避免分保不完全(再保險接受人確認接受份額之和小於100%)、契約責任自留情況的出現。分保不完全時,財產保險公司契約自動承保能力為契約完全分保時的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視為財產保險公司有效的契約承保能力。
為避免再保險信用風險過於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再保險接受人,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單一再保險接受人的再保險份額進行額度管理,降低風險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3.1.4 再保業務的日常管理
再保業務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分保賬單的編制、簽發和簽回確認;分保餘額結算;應收款管理;報表報送;賠案管理;檔案管理;業務統計分析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或公司內部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3.1.5 IT系統的開發與完善
IT系統是再保險業務開展的重要保障,分保賬單、結算、統計分析等所有工作都需要IT系統支持,財產保險公司應開發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再保險IT系統。
3.1.6 應收賬款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分保應收賬款的管理,嚴控分保應收賬款的規模和期限,避免分保應收賬款引起壞賬損失,資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償付能力的下降。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規範、有效的催收制度來解決長期分保應收分保賬款問題,可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以及電話方式進行催收,必要時可採取法律手段,通過訴訟程式進行追討。
財產保險公司需與再保險接受人定期核實分保應收款項,確保訴訟的時效性。
3.1.7 契約結清
契約再保險雙方按照比例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及時結清契約。
在自然結清方式下,財產保險公司可選擇所有未到期責任結束後結清契約或與再保接受人協商一致提前結清契約。
在協定結清方式下結清契約時,再保險雙方應制定公平、合理的結清方案,特別是保費、未決賠款的結清比例要符合實際情況。
3.1.8 賬單及結算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按照再保契約條件約定進行賬單編制、簽發、確認歸檔、餘額結算等。在操作過程中,再保險雙方都應按照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做到及時、準確。
賬單及結算管理涉及公司間的資金流動,財產保險公司應為財務管理建立嚴格、規範的授權體系。
3.1.9 賠案管理
賠案管理包括普通賠案管理和大賠案管理。普通賠案賠款的攤回直接在契約賬單中完成;大賠案在契約估計損失超過契約約定傳送損失通知金額時,分出公司及時向再保險接受人傳送出險通知,根據再保險接受人的需求提供有關賠案資料並配合其開展現場查勘和理賠工作。
賠款達到契約約定現金賠款要求時,分出公司可向再保險接受人傳送現金賠款通知,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現金賠款,在賠款資料準確全面、保險責任成立和最終保險損失不小於現金賠款金額的前提下,再保險接受人應在收到現金賠款通知後按契約有關條款規定在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支付。
對存在追償可能性的保險事故,分出公司應積極向責任方進行追償,及時把追償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追償成功後,分出公司應把屬於再保險接受人的追償款返還給再保險接受人。
賠款攤回適用“共命運”原則,即在分出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盡職厘定損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賠決定自動適用於再保險接受人。但契約明確約定再保險接受人不承擔責任的賠款除外,壞賬、公司倒閉等財務風險除外。
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應嚴格按照分保比例計算再保賠款攤回金額,不應在攤回賠款時再次調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內的分保方案;非比例再保險中,若事故/巨災持續時間超過契約中對一次事故/巨災的約定時間,分出公司攤回時要選擇合適的事故/巨災時間段,對選定時間段外發生的保險損失,不應進入契約進行攤回。
3.1.10 未決賠款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及時、準確地統計再保險業務的未決賠款數據,並把有關數據按再保險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供給再保險接受人。
財產保險公司應提高未決賠款數據的準確性和降低數據的波動性,不應人為操控未決賠款數據來改變或暫時掩蓋契約業績的真實情況。
3.1.11 數據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再保險契約業務數據管理,特別是保費數據、已結賠款數據、未決賠款數據、巨災損失數據、修改或變動數據等。
數據管理中遵循“準確性、可查性”的原則。在“準確性”原則下,財產保險公司建立多級覆核制度和對應的責任制度,保證每一數據的準確性;在“可查性”原則下,財產保險公司對每一個數據形成的原始數據都進行記錄,具有複雜計算過程或公式的數據對過程或公式也應記錄。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再保險契約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如分保數據的變化趨勢、累積責任等,從數據變化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並進行管理最佳化。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再保險業務監管規定的要求及時向監管機構上報有關業務數據;按照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有關業務數據或業務報表。
3.1.12 檔案管理
再保契約業務檔案管理主要涉及契約文本、賬單、賠案資料、往來傳真、郵件、電話記錄等,管理中做到全面性和規範性,以保證在人員、機構變動或外部、內部審計時有案可查,保持業務的連續性。
全面性是指與業務相關的資料都要有保存,包括日常電話往來也應進行電話記錄;規範性是指應為業務檔案的歸檔、查詢建立科學合理的檔案制度,保證歸檔合理、查詢快捷。
3.1.13 契約使用指引
財產保險公司根據契約的最終條件,制定與再保險契約相匹配的“契約使用指引”或“承保指引”,指導承保部門合理、有效地使用再保險契約。
比例再保險契約“承保指引”主要內容包括:契約保障的險種、除外責任、自留額、險種的自動承保能力、特殊申報、出險通知規定等。對續轉的再保險契約,需對當年契約條件發生變化的地方作出說明,避免承保部門出現經驗性錯誤。
非比例再保險契約“承保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保障險種範圍、起賠點和責任限額、除外責任、出險後如何攤回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結合承保指引對承保人員進行契約再保業務知識培訓。
3.1.14 契約使用監督
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再保契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避免錯誤使用契約情況的出現。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自留額使用是否正確、契約承保能力選用是否正確、分保比例是否正確、危險單位劃分是否正確和風險等級劃分是否正確、賠案資料是否真實完備、賠款攤回金額是否正確等。
3.1.15 調整保費
在非比例再保險契約中,若契約保費採用調整保費的形式,契約到期後,財產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和公司業務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契約保費,向再保險接受人編送調整保費賬單並安排餘額結算。
3.1.16 渠道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選用適格的再保險接受人和經紀人建立合理、可靠的分保渠道,保證契約分保業務的順利進行。
3.1.17 業務安全
財產保險公司在保證契約分保業務安全的基礎上選擇適格的再保險接受人。重點關注再保險接受人的信用評級、償付能力、資本金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分保業務安全應急機制,保證再保險接受人出現償付能力突然惡化等緊急情況下契約分保業務的安全;在再保契約條件中,應引入契約終止/中止條款,對再保險接受人出現緊急情況時契約再保險責任的承擔做出明確的規定。
3.1.18 危險單位劃分
財產保險公司以危險單位為基礎使用比例再保險契約時,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頒布“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保險標的和險種,財產保險公司按照有關劃分方法指引劃分危險單位,對未頒布“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保險標的和險種,財產保險公司結合標的風險狀況和行業通行做法,科學、合理地劃分風險單位。同時,最後劃分的結果應與財產保險公司每年向保監會報備的劃分方案保持一致。
財產保險公司不應出於再保險安排的需要,不顧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而隨意劃分危險單位。
3.1.19 風險等級劃分
使用浮動自留額的比例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確定的風險等級劃分方法或再保險雙方共同商定的方法來劃分標的風險等級。財產保險公司不應隨意劃分、變動標的的風險等級。
3.1.20風險累積責任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加強自留累積責任的識別,特別是巨災風險的暴露情況,採用包括再保險在內的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工具來管理和轉移累積責任風險,把自留累積責任控制在可承擔的範圍內。
3.1.21契約責任履行
契約分保業務中,再保險雙方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保費支付、賠款攤回、賬單簽發確認、報表報送、技術支持等。任何一方不應以自身的原因為理由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除非此種行為得到對方認可。
3.2 臨分業務的運營管理
3.2.1 臨分業務部門和人員設定
財產保險公司應配置專門的業務人員安排、管理臨分業務,並根據公司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專門的臨分職能部門。
3.2.2 臨分需求識別
逐筆安排的臨分業務管理成本較高,財產保險公司應正確識別自身的臨分需求,對確有臨分需求的業務進行臨分安排。
財產保險公司需要辦理臨時分保的情況主要有三種:比例再保險契約提供的自動承保能力不足,需要額外承保能力的業務,主要為高保額大型商業風險業務;比例契約雖然提供自動承保能力,但由於保額過低未進入比例契約,成為財產保險公司全部自留的業務,主要為高風險的小保額業務;三是比例再保險契約不提供自動承保能力的業務,主要為高風險類業務。
3.2.3 分保全排
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再保險接受人安排臨分,也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進行安排。
安排臨分業務時,應當遵照“契約優先”的原則,即凡是超出該類別風險常規最大自留額,且符合契約保障條件(通常指比例契約)的業務,均應將超出上述自留額的風險責任,按照相應的契約管理規定優先辦理契約分保,超過最大自留額與契約提供最大承保限額之間的部分應全部進入契約。
臨分業務的安排應在保單或暫保單起期前完成。如因特殊情況,上述安排過程無法在保單或暫保單起期前完成,財產保險公司應確保在該項目保單或暫保單起期之時,淨自留保額不超過公司規定的該類別風險的最大自留額。
臨分安排是否完成,以再保險接受人對分保業務的書面確認為準,財產保險公司應要求再保險接受人簽回分保條並歸檔。對於通過經紀人安排的臨分業務,財產保險公司應要求經紀人提供再保險接受人對於該筆業務的書面確認,並核對經紀人安排的分保條件與財產保險公司擬定的分保條件是否一致。
臨分業務如發生批單修改,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原再保險接受人確認同意批單修改後方可進行。否則,財產保險公司要自留批改後的保險責任或進行新的再保險安排。
3.2.4 渠道管理
臨分業務有很強時效性要求,可靠的渠道管理是臨分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穩定、可靠的再保險臨分經紀人和接受人渠道;建立臨分接受人信息庫,充分了解他們對臨分業務的風險偏好,做到安排臨分時有的放矢。
引入多家再保險經紀人,與具有廣泛渠道優勢的經紀人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
在臨分業務渠道管理中,償付能力和結算的可靠性應成為考慮的重點,保證臨分業務的安全。
3.2.5 正式分保條和賬單編送
臨分完成和正式保險單簽發後,臨分安排人員根據最後保險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以再保險接受人份額確認日期或保單起期日期晚者開始計算)向再保險接受人簽發正式分保條和賬單,並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後簽回一份副本。
對於通過經紀人渠道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式分保條和賬單由經紀人編送,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分保條和賬單中的有關條款及數據進行核實,保證與原始保單和分保全排時確定的條件一致。
3.2.6 臨分業務賬單及結算管理
臨分業務賬單及結算管理包括臨分賬單的編制、簽發、確認歸檔、餘額結算等內容,在操作過程中要做到及時、準確。
財產保險公司在開展臨分業務的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應收、應付結算的及時性問題,做到單筆業務按分保約定及時結算。
3.2.7 臨分業務賠款管理
臨分業務的賠款管理包括出險通知編送、賠款賬單編送、賠款攤回和配合再保險接受人查勘等。
發生賠案,無論損失大小,財產保險公司應在賠案發生後立即通知再保險接受人(傳送出險通知),向再保險接受人及時知會理賠工作的進展並提供賠案有關資料,並在再保險接受人需要進行現場查勘的情況下,給予積極配合。對於損失金額較大的賠案,理賠進程中財產保險公司應就理賠方案與再保險接受人進行積極溝通並達成一致,避免因再保雙方理賠意見不一致導致結案後賠款攤回困難。
3.2.8 臨分業務數據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按照“準確性、可查性”的原則管理臨分數據,做到每筆業務的分保比例、每個接受人的接受比例、分保手續費和批改變動等數據準確無誤。
財產保險公司應為臨分業務建立良好的IT支持系統,不僅能記錄臨分業務的分保、變動、結算等情況,還能進行臨分業務的統計分析。
3.2.9 臨分業務檔案管理
參見契約管理中檔案管理部分。
此外,臨分業務中途批改變動情況較多,如延長保險期限、調整保險金額等,有關資料都應以書面形式歸集到對應業務檔案中去,保證臨分業務檔案的完整性。
3.2.10 臨分業務再保險接受人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選擇適格臨分再保險接受人,確保臨分業務的安全性,具體包括臨分接受人的信用評級、償付能力、資本金和商譽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臨分再保險接受人的風險偏好管理,建立臨分再保險接受人風險偏好資料庫,對不同的臨分業務尋求有效的臨分再保險接受人,提高臨分效率。
3.2.11 業務取消
對於確需取消的臨分業務,分出公司應及時通知再保險接受人,並完成取消業務操作的相關事宜。
對保險期限已經結束的臨分業務,分出公司不能取消分保。
3.3 分入業務管理
分入業務是財產保險公司了解市場、參與業務的渠道之一,同時業務風險較高,財產保險公司應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審慎開展分入業務。
財產保險公司參照分出業務來管理分入業務,做好分入業務再保險契約條件評估、財務結算、風險控制等工作。
財產保險公司應本著審慎的原則,嚴格審核臨分分入業務的承保條件,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工作,重點是保費充足性分析。
3.4 業務考核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業務考核指標體系,每業務年度至少考核一次,對存在問題進行及時糾正。。
財產公司可參考附屬檔案1《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考核指標》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考核指標體系。
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結果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資信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從再保險接受人客觀上的償債能力和再保險接受人主觀上的償債意願兩個方面建立再保險資信管理體系。
管理對象包括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
4.1 再保險接受人資信管理
再保險資信管理的核心是對再保險接受人進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級評估,通過對所有相關財務及非財務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得出對再保險接受人的償債能力評估。
再保險接受人資信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再保險接受人信息的收集和資信調查,確保信息的全面、準確和及時;資信檔案的建立和管理;資信評估,可以通過第三方評級機構評級和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獨立評估結果來考量;建立再保險接受人分級名單,在符合監管部門對選擇再保險接受人基本要求的基礎上,財產保險公司根據資信評估的結果建立自己的再保險接受人名單,並根據實際監控的情況不定期更新。
財產保險公司通過自身積累信息或第三方獲取的信息對再保險接受人主觀償付意願進行評估,通常採用結付記錄進行分析,停止與客觀具有償付能力而主觀不具有償付願意公司的業務往來。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中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應收分保賬款的資產認可與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密切相關,財產保險公司應充分考慮再保險安排的有效性(包括對再保險契約條款的審核),對再保險接收人的資信狀況進行細緻評估,避免因再保險接受人資信問題對公司償付能力產生負面影響。
4.2 再保險經紀人資信管理
對再保險經紀人資信管理參照再保險接受人資信管理進行。
為降低再保險經紀人的資信風險,可在再保險契約中引入“再保險中介條款”,將再保險經紀人的資信風險完全轉移給再保險接受人承擔。該條款最終採用與否,可由再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4.3 緊急情況處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應急預案,應對再保險接受人資信出現問題或償付能力突然惡化等緊急情況下的風險保障缺口問題。

業務管理審計

財產保險公司定期對再保險業務的經營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和步驟。
審計形式包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每業務年度至少審計一次。
基本審計內容可參考附屬檔案2《再保險業務審計》。
附屬檔案:1、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考核指標
2、再保險業務審計
附屬檔案1: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考核指標
1、比例契約基本考核指標
(1)契約條件與業務需求的匹配度
匹配度指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各險種的淨自留額是否符合公司需求;
②各險種的契約自動承保能力是否滿足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③有契約分保需求的險種是否都已得到契約保障。
(2)財務指標的合理性
財務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分保手續費情況:主要看分保手續費是否與分出業務賠付業績相匹配,若是浮動分保手續費,應關注預付分保手續費、最高分保手續費、最低分保手續費和浮動方式四個方面;
②純益手續費情況:又稱盈餘手續費,是指再保險接受人為鼓勵分出公司謹慎地選擇原保險契約所承保的風險,在其取得純益基礎上付給再保險分出公司一定比例的報酬(即純益手續費率)。具體確定時要關注純益手續費率的高低、需要扣除管理費用的高低、開始計算的時間和計算的方式四個問題。
③損失分擔條款:該條款是在堅挺的再保險市場或再保險契約業績不佳的情況下,再保險接受人為保護自身利益,促使分出公司改善契約業績,對於某個期間內的損失(期間起點一般為契約的虧損點),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也承擔一定比例。
④損失率封頂條款:該條款是針對業績持續惡化、再保險接受人損失較大且短期內不可能明顯改善的契約而制定的。再保險接受人為把新契約損失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對契約中再保險接受人承擔的損失率規定了一個最高值,對於超過該損失率部分的損失,再保接受人不承擔責任,完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擔。
⑤賬單周期(通常為季度)、賬單提供時間、結算時間。
(3)結算的及時性
結算及時性包括應付款項結算及時性和應收款項結算及時性,可以用對應的結算周期來衡量。
應付款項結算周期=實際付款日期–餘額應付日期
應收款項結算周期=實際收款日期–餘額應收日期
這一指標再保險雙方都應控制在契約規定的時間以內,同時還要符合監管要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規定,若超過60天,則應收款項將不作為100%認可資產看待,對公司的償付能力會產生負面影響。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渠道的合理性指財產保險公司既要有直接分保渠道,也要有經紀人分保渠道。
渠道的可靠性指在有分保需求時,特別是在契約條件發展發生重大變化、契約出現虧損或安排臨分的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直接渠道或經紀人渠道獲得再保險接受人支持的可靠性。
(5)再保險接受人的合理性
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再保險接受人的資質,具體有評級、資本金、償付能力情況,滿足財產保險公司自身要求和監管規定要求。
②再保險接受人接受成份的分布,單一再保險接受人,特別是境外國際再保險接受人的接受成分不應過高,以降低風險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③首席再保險接受人的選用。首席再保險接受人負責與分出公司議定再保險契約條件,其它再保險接受人在綜合評價首席再保險接受人資質及其接受成份、契約條件優劣後決定是否跟隨。資質良好的首席再保險接受人可為分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再保險解決方案,提供合理的風險管控方案和承保理賠技術支持。實際操作中,一般選擇國內或國際知名再保險接受人擔任契約首席再保險接受人。
(6)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準確性包括數據準確性和執行準確性兩個方面。數據準確性指保費、賠款、分保手續費和未決賠款等數據的準確性;執行準確性是指比例契約的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錯誤使用的情況。在分支機構具有分保許可權的公司中尤其要給予高度重視。
2、非比例契約基本考核指標
(1)保障的充分性
充分性包括保障範圍的充分性和保障程度的充分性。保障範圍指哪些險種和風險得到了保障,哪些險種和風險未得到保障,如非比例契約是險位超賠還是巨災超賠,巨災都包括哪些類別;保障程度指非比例契約的起賠點和責任限額,是否已給公司的自留風險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2)保費的合理性
非比例契約與比例契約相比,一個顯著的區別就是財產保險公司需要支付一個明確的成本,即再保險契約的購買價格,其高低是再保雙方共同議價的結果,與契約風險暴露情況密切相關,且受國際再保險市場的影響較大,財產保險公司應把此價格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3)結算的及時性
參見比例契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參見比例契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強調的是非比例契約由於對模型、數據有較高要求,經紀人在非比例契約市場中的定價、分保環節發揮著重要作用,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良好的經紀人渠道。
(5)再保險接受人的合理性
參見比例契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
(6)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參見比例契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區別在於非比例契約使用情況不多,關注的重點是往來數據的準確性。
3、臨分業務基本考核指標
(1)安排的及時性
臨分業務的安排有很強的時效性,可以用單筆業務安排周期和平均業務安排周期來考量。
單筆業務安排周期=安排結束的時間-提出臨分需求的時間
平均業務安排周期=單筆業務安排周期之和/臨分業務數量
(2)安排的充分性
臨分安排由於受分保條件的影響,不是每筆業務最終的分保比例都能達到公司臨分需求,分保不完全的情況時有出現,可用安排充分性指標來考量分保完成情況。
(3)費用的合理性
每筆臨分業務的分保手續費都不盡相同,隨分保業務保險條件的差異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業務的獲取成本。從合理性來看,通常分保手續費不應低於業務的獲取成本,具體的考慮指標有以下三個:
①單筆業務分保手續費低於獲取成本的比率=分保手續費低於獲取成本的臨分數量/總臨分業務數量
②險種平均分保手續費率=險種總分保手續費/險種總分保保費
③臨分業務平均分保手續費率=臨分總分保手續費/臨分總分保保費
該指標主要針對比例臨分業務;後兩個指標結果需與對應實際成本做比較。
(4)方式的合理性
臨分也有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購買超賠)兩種方式。在以獲取承保能力為主要目的的臨分中,比例分保較多;在以轉移自留風險為主的臨分中,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都可以考慮,採用何種方式取決於原保險條件、臨分市場的接受度和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的成本控制。
(5)渠道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參見比例契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強調的是,臨分業務對渠道要求更高,財產保險公司、特別是存在大量臨分需求的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合理、可靠的臨分渠道。
(6)結算的及時性
參見比例契約考核指標中對應部分。
(7)管理的規範性
臨分業務管理的規範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分保全排的規範性
②賬務管理的規範性
③結算管理的規範性
④檔案管理的規範性
⑤賠案管理的規範性
(8)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臨分業務處理的準確性包括數據準確性和執行準確性兩個方面。數據準確性指分保比例、分保賬單、賠款攤回等數據的準確性;執行準確性是指除數據外,是否存在執行中的錯誤行為,如賬單寄送錯誤,歸檔錯誤,正式分保條編送錯誤等。
附屬檔案2:
再保險業務審計
再保險業務審計涉及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制度建設及職權分工審計
1、管理規定審計
(1)是否在再保險管理部門職權管理範圍內制訂專門的業務管理規範、操作指南、業務流程圖等;
(2)各項業務管理規定是否健全、明確、合理、有效;
(3)對分公司落實總公司規定及執行情況有無監督檢查措施。
2、職權分工審計
(1)人員職權分工是否明確、合理,有無內部組織結構圖等;
(2)人員分工有無覆核等監督制約措施;
(3)未有明文規定事項,有無溝通請示等臨時處理措施。
(二)業務經營與管理審計
1、時效性審計
(1)是否嚴格要求分公司按照業務規定期限上報保單、批單等承保業務數據及資料;
(2)是否嚴格要求分公司按照業務規定期限上報相關業務賠案資料及數據;
(3)是否嚴格要求分公司按照業務規定期限更新上報相關未決賠款數據;
(4)是否嚴格按照業務管理規定期限及時安排分保,包括對外申報或通知、催促提醒對方確認以及對分公司的信息反饋時間等;
(5)是否及時對外(向再保險接受人)通知有關承保、賠案等信息並定期更新相關數據;
(6)對再保險接受人的問詢(來函來電)是否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
2、業務管理審計
(1)有無採取措施,核查分公司上報數據信息與原始信息數據是否一致,包括承保條件、批改情況以及賠款等信息資料;
(2)分保全排時採集的基礎數據與承保條件是否與分公司上報情況保持一致;
(3)有無未批准的超自留額業務未辦理分保,檢查超自留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業務規定及相關部門及領導簽批。
3、單證及數據管理審計
(1)是否按照業務要求審查分公司上報業務資料是否齊備,業務數據與書面單證是否對應一致;
(2)分保全排有無相關再保險接受人確認分保比例、條件等書面材料;
(3)是否按照業務管理規定及時編制處理相關賬單及數據;
(4)是否按照業務規定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相關業務單證資料,以便資金賬務順利結算。
(三)業務授權及其監督管理審計
1、業務授權審計
(1)對下級公司有無特定業務授權、轉授權以及有無授權業務操作規範;
(2)對下級公司有無臨時性業務授權及操作規範。
2、授權監管審計
(1)對下級公司授權是否適度、明確,有無定期評估制度及相關處理措施;
(2)是否掌握授權業務相關信息以及是否實現對下級公司授權業務進行即時或定期監控。
(四)IT技術套用及數據管理審計
1、系統建設審計
(1)是否全部業務已通過程式自動處理;
(2)運行業務系統功能是否完善,可否滿足工作基本需求。
2、數據管理審計
(1)未實現自動處理的業務,如何實現對手工數據、手工賬單的匯總統計等,有無制度規範予以明確;
(2)有無業務數據統計制度以及統計數據是否準確、及時。
(五)賬務處理及結算審計
1、內部往來審計
(1)內部賬單及數據簽收與結轉是否規範、及時;
(2)內部賬單流轉中是否進行了賬單審核及覆核。
2、外部往來審計
(1)外部資金結付是否準確、及時;
(2)對長期應收款是否建立催收管理制度;
(3)對可能出現的呆壞帳以及業務提前結清等有無相應處理制度及措施;
(4)與外部結付聯繫是否暢通以及是否定期與外部核實對帳。
(六)檔案管理審計
1、業務單證審計
(1)業務有關單證有無簽章、各項文書資料是否齊備;
(2)業務卷宗是否按照要求歸檔並按期保存。
2、數據備份審計
(1)業務數據有無備份;
(2)業務數據是否按照規定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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