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糾紛

名譽權糾紛是指以侮辱、誹謗、報導失實、公布他人隱私等行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一種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榮譽權
  • 外文名:The right of honour
  • 範疇:公民的民事權利
概念,管轄範圍,法律適用,案例分析,

概念

榮譽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榮譽權而引起的糾紛。

管轄範圍

因榮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 02條、第1 20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 50條、第1 5 1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案例分析

張炬訴潤豐廣告有限公司侵犯榮譽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張炬是潤豐廣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設計師。1996年7月,省電台與電視台聯合主辦一個公益廣告設計大賽。張炬以個人名義報名參賽,並利用業餘時間,設計出一個有關希望工程方面的廣告文案。張炬給組委會送交作品時,把公司的地址與電話留給組委會以便聯繫。同年10月10日,張炬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時間是1個月。10月20日,公益廣告設計大賽的評選結果揭曉,張炬以其獨特的構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畫面一舉獲得特等獎。組委會工作人員按張炬留下的電話與其聯繫時,公司方知張炬參賽一事。因頒獎晚會定於10月23日舉行,張炬無法趕回,組委會希望公司派人為其代領獎盃、獲獎證書與2 萬元的獎金。公司欣然允諾,頒獎當晚由公司經理肖豐代為領獎。張炬出差歸來後,知道自己獲獎的訊息非常高興,並馬上到肖豐處要取回獎盃、獲獎證書及獎金。肖豐只把獎金交給張炬,但獎盃與獲獎證書卻不交出,他提出要把它們擺放在公司的談判室,以向廣告客戶顯示其創作實力。張炬認為獎盃與證書是獎給自己的,與公司無關,要求公司返還。雙方產生爭議。張炬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潤豐廣告有限公司返還獎盃與獲獎證書,並賠禮道歉。
[審理]
法院經審理,依照《民法通則》第102、120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潤豐廣告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向原告張炬返還獎盃與獲獎證書,並在法院認可的範圍內向原告賠禮道歉。
[法理分析]
這是有關侵犯榮譽權的案例。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與支配的身份權。榮譽權的客體是榮譽和榮譽所包含的利益。榮譽是社會組織因民事主體的積極的正式評價,榮譽所包含的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
侵害榮譽權的民事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有侵犯榮譽權的違法行為。《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侵犯榮譽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1)非法剝奪他人榮譽稱號。這是典型的侵害榮譽權的行為。榮譽稱號是有關機關通過特定的程式授予有特殊貢獻的特定人,凡非依法定的程式和條件而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的,均為侵害榮譽權的行為。
2)非法侵占他人榮譽。一般來講,侵權人與榮譽權人有—定的聯繫。本案中,原告所獲設計特等獎,是他獲得的榮譽,依法享有榮譽權獲得的獎盃、證書等理應歸其所有。被告欲借原告獲獎證明達到炫耀自己的目的而強占原告的獎盃等,於法無據,屬於非法侵占他人榮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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