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糾紛

隱私權糾紛

隱私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而引起的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隱私權糾紛
  • 概念:因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引起的糾紛
  • 管轄範圍: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等
概念,管轄範圍,法律適用,法條,案例分析,

概念

隱私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而引起的糾紛。

管轄範圍

因隱私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5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法條

1、《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16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原140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導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第十三條 互標籤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
(一)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 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的顯著位置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電子公告服務規則,並提示上網用戶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王菲與天涯網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王菲
被告:海南天涯線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天涯虛擬社區是由天涯公司於1999年3月註冊的經營性網站。天涯網的簡介中介紹該網站註冊用戶近2000萬。該網站制定有《天涯社區基本法》、《網站關鍵字過濾措施》等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在對網民提交內容的監控方面,分為四級監控過濾,即重要敏感關鍵字監控、次要敏感關鍵字監控、一般敏感關鍵字監控、敏感廣告詞監控。
王菲與死者姜岩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從自己居所的24層樓高處跳樓自殺。姜岩生前在網路上註冊了部落格,並進行寫作。在自殺前2個月,姜岩關閉了自己的部落格,但一直沒有中斷部落格的寫作。姜岩在部落格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兩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菲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部落格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自己的婚姻很失敗。姜岩的日記顯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第一次自殺(2007年12月27日)前將自己部落格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並委託該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部落格。在姜岩第二次自殺(2007年12月29日)死亡後,姜岩的網友將部落格密碼告訴了姜岩的姐姐姜紅,姜紅將姜岩的部落格打開。
姜岩的部落格日記被一名網民閱讀後轉發在天涯網中,後又不斷被不同網民轉發至其他網站上。2008年1月10日,天涯網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貼帖,該帖講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發展經過。王菲認為該帖中如下言辭構成了誹謗:“王菲正與死者的親人爭奪死者遺產”、“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東方恩納一直住姜岩婆婆家……當時,王菲的父親和王菲打完電話,她就跳了”。王菲認為網民的如下回覆帖子構成了侮辱:“姜岩還被那畜生一家這樣刺激過!”,“這種家庭別在找事顯眼了,找個洞自己了了吧”、稱原告為“賤男”、“看那兩個鳥男女能否還好下去”、“媽的,跟這種人住的近簡直是侮辱了這片土地……從這裡滾出去!”;“他們配不上‘人’這個詞吧”;“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強烈建議人肉搜尋出王菲!王蕾!和他那老王八爹”等。
盛世長城國際廣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復的帖子,內容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後,公司即決定讓王菲、東方兩名員工暫時停止工作,以妥善處理此事。其後不久,他們二人即向公司提請辭職,公司已予批准”。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託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對天涯網、大旗網、“北飛的候鳥”網三個網站中與本案相關的帖子、回復等證據進行了保全,花費公證費2050元。
天涯網於2008年3月15日(王菲起訴前)將《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關回覆帖子刪除。
王菲訴稱:天涯網中出現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實,對我進行誹謗。其行為給我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譽造成極為惡劣而嚴重的影響,因此請求判令天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刪除天涯網上有關侵權信息,並在天涯網為我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賠償工資損失4萬元,承擔公證費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天涯公司辯稱:我公司天涯網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網用戶發布,並非我公司發布,我公司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我公司在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天涯網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關回復,已經履行了監管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法律責任。根據《網際網路電子公告管理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信息網路傳播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站發現有侵權內容存在後及時刪除的,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根據《網際網路電子公告管理規定》,網站應對註冊用戶提示網站上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天涯網在用戶發帖或回復時都有相應的字型提示以及用戶在註冊時應當閱讀並同意的《天涯社區基本法》及其它相關社區規則。因用戶言論導致的侵權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我公司盡到了法定義務,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因此不同意王菲的訴訟請求。
【判決要點】
法院認為,天涯公司的監管義務應是在自行發現或受害人投訴後及時將涉嫌侵權的信息刪除或修改。王菲主張曾經向天涯網進行過投訴,因無證據佐證,本院無法採信。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訴前將《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應回復刪除,已經履行了監管義務。鑒於網際網路具有的廣泛、迅速、即時、隨意、互動等傳播特點,天涯公司的這種事後刪除行為符合相關規定,不構成侵權。因此王菲主張天涯公司侵犯名譽權、隱私權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原告王菲的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天涯公司是否應為天涯網站內出現的侵權內容承擔侵權責任?
【法理分析】
網站的監管義務
我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於上述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網站作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與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對網站提供的信息負有監管義務,是否履行監管義務是認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
天涯公司作為天涯網的管理者,應當對該網站中發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監管義務。天涯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有上網規則,對上網文字設定了相應的監控和審查過濾措施,達到了相應要求;在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天涯網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關回復,應認定履行了監管義務,因此不構成侵權。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範】
網站的管理者要謹慎履行監管義務,在發現其網站記憶體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不法內容時,要及時停止傳輸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否則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公民發現自己遭受網路侵權時,要積極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及時向網站投訴並保存相關證據,在投訴無效後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在起訴之前一定要收集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委託公證部門進行證據保全是比較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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