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博文榮譽權糾紛案

呂博文榮譽權糾紛案

攝影師呂博文起訴王易夢損害名譽權一案,2015年1月15日在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雙方均為代理人出庭,經法院依法審理後,當庭作出(2015)槐民初字第14070號判決,認定王易夢構成對呂博文名譽權的侵犯,應當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該民事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而案件相關被告當事人齊美蘭,因原告提供的侵權影響證據不足而未被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博文榮譽權糾紛案
  • 原告:呂博文
  • 被告:王易夢
  • 當事人:齊美蘭
  • 開庭地點: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 開庭時間:2015年1月15日
案情回顧,欺詐感情,下一個郭美美,法院的觀點,被告不抗訴,

案情回顧

自2014年7月份以來,被告王易夢一直對原告進行造謠、誹謗、誣陷,多次污衊稱原告在濟南期間欺詐感情行為,並在濟南多地進行散布。原告呂博文本著以和為貴,也多次委託朋友前往泰安制止被告的誣陷行為。雖經原告及原告朋友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舊我行我素,不但沒有收斂自己的行為,反而變本加厲進行造謠、誹謗、誣陷,當地民眾對此事議論紛紛,造成原告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也使得當地民眾、甚至親戚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極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靜的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同時,由於被告多次誣陷,造成原告家庭也多次為此事發生巨大爭吵,對原告家庭生活也造成較大影響,使得原告身心疲憊、精神遭受極大痛苦。
呂博文與齊美蘭呂博文與齊美蘭

欺詐感情

據了解,本案被告並非為案情的核心人物,案件發展到如此地步還是源於2014年,在網路上炒的沸沸揚揚的關於呂博文前女友齊美蘭出軌的事件。2014年7月19日呂博文通過其認證空間爆料,其現任女友齊美蘭在7月17日晚疑似出軌。在本案的受理過程中,呂博文的代理律師向法官提供了三份當事證人的錄音資料,據證人的錄音講述,齊美蘭與三個女生去夜店遊玩,飲酒過量後與2014年7月18日凌晨三點一同前往某賓館,找尋兩名當晚住店的男性,到達賓館後不久,齊美蘭主動電 話聯繫一名不明身份的男性後,獨自乘坐計程車離開。根據呂博文提供的另一份截圖證據表示,齊美蘭事後不但否認以上的出軌事實,反而多次發布不實言論指責呂博文“出軌”,並且多次言論不一,最終甚至否認當時與呂博文存在戀愛關係,就連呂博文“出軌”的對象和事情的經過都有很多版本。
齊美蘭與呂博文婚紗照齊美蘭與呂博文婚紗照

下一個郭美美

齊美蘭1997年9月8日生於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為形象設計師、化妝師、造型師和美容師。在2014年,呂博文在認證空間發布多幅與齊美蘭的婚紗照,網上就曾傳出呂博文與齊美蘭訂婚的聲音,但自從跟齊美蘭出軌事件的發生,很多網友表示難以接受,甚至被網友喻為“下一個郭美美”。在此前,齊美蘭在接受新浪網記者的採訪時表示,“一切都是呂博文在刻意炒作”,並表示現為某公司的美容導師,但在2014年底,有網友“人肉”出齊美蘭相關個人資料,在天涯論壇發帖稱,“齊美蘭只學過15天美容就可配做美導?都來看看現在齊美蘭真正的工作單位!見過不要Face的,沒見過這么不要Face的,不要Face的程度完爆郭美美!”。
齊美蘭現工作單位齊美蘭現工作單位

法院的觀點

通過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王易夢已構成對呂博文名譽權的侵犯,應當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為制止侵權產生的調查費用3000元,合計13000元。雖然齊美蘭為本案的當事人,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齊美蘭存在過失性引發本案的原因,但法院一方面考慮到齊美蘭為未成年人,再者原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齊美蘭與被告存在直接聯繫,並且齊美蘭發布的不是言論轉發並未達到我國司法所定的400次,齊美蘭發布不實言論直接對原告造成影響的證據並不充足,因此不足以立案。
齊美蘭事件判決書齊美蘭事件判決書

被告不抗訴

判決結束後,王易夢的代理律師表示,被告已認識到自己違法的嚴重性,表示接受法院的判決,積極配合與原告的賠償和道歉事宜,並表示不願抗訴。截至發稿前,原告呂博文並未對是否抗訴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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