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梅州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保職工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是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代理投保人,為參保人集體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參保人作為被保險人,其發生的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年最高支付限額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機構按規定賠付的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是職工醫保的補充,與職工醫保制度相銜接。
第四條補充醫療保險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參保人應按規定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補充醫療保險收支情況、賠付水平、賠付率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並根據相關因素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上述因素擬定,報市政府審定。具體的待遇水平根據招標結果確定。
第六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法定招標程式進行招標,由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具體承辦補充醫療保險。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全額繳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繳。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納職工醫保費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關於梅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2011]71號)規定的,應一次性按當年繳費標準躉繳20年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部門在徵收職工醫保費時向單位、個人收取。
第九條 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被保險人,單位繳費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各單位預算內資金中列支。
(二)企業以及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被保險人,單位繳費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單位福利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下列不同繳費情形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負責按月繳費的,被保險人從繳費次月起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退休人員一次性躉繳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從繳清到帳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未按規定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一次性躉繳的,從躉繳到帳當月起滿6個月後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三)以個人身份按月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按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四)被保險人在參保期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2個月內轉為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按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超過2個月才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視為新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五)被保險人中斷繳費一年以內的,允許足額補繳中斷時段內應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從繳清到帳的次月起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一年以上的,視為首次參保,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六)被保險人中途停止繳費或欠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在補繳時段以及等待時段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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