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完善我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儘快建立起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保證特定行業職工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enterprise subsidiary med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in shaanxi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信息: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 時間:二○○一年九月十日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勞社發[2001]309號
各地(市)勞動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勞局、財政局:
為完善我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儘快建立起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保證特定行業職工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的通知》(陝政發[199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陝西省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不降低特定行業職工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的醫療消費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陝西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陝政發[199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在參加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和按《陝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基礎上,可為本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於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籌資標準應根據企業原勞保醫療費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提取標準,按不高於本企業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4%的標準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列支不足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具體提取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用途:
(一)用於補貼職工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補助年度內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三)酌情補助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範圍且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之後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補助享受醫療照顧對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在就診、住院時按規定補助醫療費用。具體使用辦法和補助標準,由企業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確定,並報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實行財務單獨列帳、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當年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要建立健全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管理辦法、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具體管理辦法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查,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八條 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住院治療出院後,應在一個月(以30天計)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出院證、基本醫療保險證(卡)、住院醫療費收據到本企業申請辦理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手續,企業應在收到申請後的一個月(以30日計)之內按規定予以審核補助。
第九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它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十條 各統籌地區根據本辦法制定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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