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捶助公約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捶助公約簡稱《援助公約》。簽訂時間、地點、背景與《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相同。包括序言和19條正文。主要內容是: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下,有關國家申請援助的程式、援助條件、援助方式、援助國與受援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權利與義務、關於因援助導致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作了特別規定。

受援國不得對援助方在援助活動中產生的法律責任提起訴訟;如果他人提出求償,受援國應代位處理;對援助方本身遭受的損失,由受援國予以賠償。這是援助有償和鼓勵援助原則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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