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原子能機構

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於1957年成立。它的法定宗旨是加速並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榮的貢獻。原子能機構的職能之一是與聯合國的主管機關和有關的專門機構協商並酌情合作,制定保護健康和儘量減少生命和財產危險的安全標準(包括對勞工條件的此類標準);規定這些標準對原子能機構本身運作的適用範圍以及對於使用由原子能機構、應其請求或在其控制或監管之下提供的材料、勞務、設備、設施和信息的動作的適用範圍;並規定這些標準應締約各方的請求適用於任何雙邊或多邊安排之下的動作的範圍或應某一國的請求適用於該國在原子能領域中的任何活動的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原子能機構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成立時間:1957年
  • 性質:國際組織
簡介,宗旨,組織結構,組織公約,

簡介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成立於1957年7月29日,是一個致力推廣和平使用核能的國際組織。該機構及其總幹事穆罕默德·埃爾巴拉迪(Mohamed ElBaradei),在2005年10月6日因“防止核能被用於軍事目的,並確保最安全的和平利用核能”而共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設於奧地利維也納維也納國際中心。它共有150個成員國。

宗旨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宗旨是加速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榮的貢獻,並確保由機構本身,或經機構請求、或在其監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於推進任何軍事目的。它始建時有一個簡單的信條——“讓原子能為和平服務”。這意味著核技術應該安全地用於能源生產、健康、農業和水資源保護等為人類服務的和平目的。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任何國家只要經過機構理事會推薦和大會批准,並交存對機構規約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的成員國。截至2006年2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共有139個成員國。

組織結構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組織機構包括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大會由全體成員國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秘書處是執行機構,由總幹事領導,下設政策制定辦公室、技術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監督司;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負責審查國際原子能機構預算、相關項目及成員國申請國,並向大會作出推薦。理事會的職責還包括批准相關安全協定,任命總幹事等。理事會每年改選一次,由大會指定和選舉產生。在每屆固定的35名成員中,11個成員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指定,任期一年。這11個成員按地區分配,由各地區核心工業最發達的國家擔任。其他24名成員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

組織公約

自成立以來,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保障監督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先後主持制定了《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和《補充基金來源公約》等一系列與核安全、輻射安全、廢物管理安全標準有關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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