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軍

李祖軍

1984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7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部,獲法學碩士學位。本科畢業後即留校任教在訴訟法教研室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先後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能熟練講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制度》及《律師與公證》等課程。1996-1999年在職攻讀博士,已獲博士學位。1999年2月起任事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專業碩士生導師,兼任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專長為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學、律師與公證學的教學、科研等。

基本介紹

人物簡介,作品特點,主要學術成果,社會活動,

人物簡介

李祖軍,男,漢族,中共黨員,1962年2月出生於四川威遠。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民事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兼任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訴訟法學會會員、重慶市政府、市人大法律諮詢專家、重慶市海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仲裁法學、律師與公證學的教學和科研。

作品特點

1、 理清了民事訴訟目的論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2 、較為詳盡地探討了民事訴訟目的的主要制約因素,即民事糾紛的法律評價,訴訟目的的實現方式、法律利益的形態劃分和訴訟觀念的文化差異。
3 、深入分析並全面評估了各種訴訟目的論學說的成因和利弊。
4 、提出了民事訴訟事實審理應堅持“確信真實”的主張,並在多篇文章中,論證了“確信真實”的內涵、依據、功能和“確信真實”的運行程式及步驟。特別是關於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爭議焦點整理的論述極富新意。
5 、提出並論證了獨樹一幟的民事訴訟目的論——利益保障目的論。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應是利益的提出、尋求、確認和實現。在此基礎上,筆者進一步論述了利益保障說的功能,即:使人民主權思想現實化,使利益觀念得以強化和張揚;適應了裁判政策形成機能的轉變,並可保證人民平等使用法院以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利於增強民事訴訟程式利用的接納度和信賴度。
6 、以嶄新的視角研究了實現民事訴訟目的的手段——訴訟構造和利益保障訴訟目的論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律關係理論、審判獨立理論和既判力理論等的影響。
此外,在程式公正、訴訟效益、民事再審、庭前程式及答辯狀規則等方面均有獨到見解。

主要學術成果

1.《契合與超越——民事訴訟若干理論與實踐》,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出版。
2.《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篇——21世紀民事訴訟法學前沿系列》(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3.《民事訴訟法學》(主編),重慶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
4.《利益保障目的論解說》, 《現代法學》(中文核心期刊), 2000 年 4 月發表
5.《確信真實,一種新理論的結構性優勢》,《法學評論》(中文核心期刊), 2000 年 2 月發表
6.《利益保障目的論之功能》(合著,第一作者),《現代法學》(中文核心期刊), 1999 年 7 月發表
7.《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 50 年回顧與展望》(合著),《現代法學》(中文核心期刊), 1999 年 11 月發表
8.《民事訴訟目的論評述》(代表作), 《現代法學》(中文核心期刊), 1999 年 2 月發表
9.《民事訴訟目的論綱》(合著,第一作者),《現代法學》(中文核心期刊), 2000 年 4 月發表
10.《訴訟效益論》,《法學評論》(中文核心期刊), 2000 年 2 月發表
11 .《民事訴訟法目的》(合著,第一作者), 1998 年 11 月發表
12 .《關於民事訴訟目的幾個問題》,《訴訟法論叢》, 2000 年 6 月
13 .《民事訴訟目的論》(專著),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6 月
14 .《中國仲裁制度研究》(專著,合著),法律出版社, 1995 年 10 月
15 .《民事訴訟法》(教材),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8 月
16 .《民事訴訟地要覽》(論著,主編),法律出版社
17.《我國庭前程式的反思與完善》,2000年中法司法程式及稅法研討會論文。
18.《和解、調解與司法救濟》,2000年中法司法程式及稅法研討會論文。

社會活動

在國際學術交流方面,2000年6月底訪問了德國、法國、比利時。在法國舉行的“中法司法程式及稅法研討會”上提交了論文《我國庭前程式的反思與完善》及《和解、調解與司法救濟》,並作大會發言。對法方教授和律師就中國司法程式和證據法方面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全面的回答。2001年4月,在有德、 日、 韓德國內國學者參加的“中國司法程式研討會”上,提交了論文《中國審判獨立現狀》一文,並就程式改革、證據立法等問題與各國學者進行了廣泛交流。2003年9月李祖軍教授帶大陸博士團前往台灣地區訪問了台灣大學、東吳大學等多所大學, 就民事訴訟法、證據法有關問題進行了廣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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