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制而後有國家

有法制而後有國家,洪仁提出的法制主張,語出《立法制渲詢》:“國家以法制為先,法制以遵行為要,能遵行而後有法制,有法制而後有國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經。”這是洪仁開法制思想的完整表述。其內容包括:(1)國家必須依法治理,中外歷史經驗表明,“立法制”為治國的首要措施,西方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之所以強盛,就在於“邦法宏深”,實行法制;(2)立法制必須首先立法,而且要“立法善”、“設法當”;要做到這一點,立法就應該跟上時代的歷史要求,“視乎時勢之變通為律”,法律的修改也要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進行,立法和修改法律都要堅持穩定性與靈活性的統一:“蓋法之質在於大綱一定不易,法之文在於小紀每多變遷。”(《資政新篇》);(3)法制的關鍵在於執行和遵守。立法固然重要,立善法以後,不執行,不遵守,照樣談不上法制,法制的核心問題在於“遵行”。要使法律得到遵行,首先要做到依法辦事,不畏權貴。法律行之於“在下者”是容易的,難就難在對於“奉法執法行法之人乾犯法紀,能否認真耳”。洪仁開主張對任何違法者都必須一律“明正典型”,對於各級官吏要特別嚴格,他建議設立“新聞官”,以便廣泛了解和檢查各級官吏執法守法情況,其次,在執行方面,洪仁還提出“教法兼行”的主張,在強調製裁的同時,重視道德教化,為使人人知法守法,他大力提倡法制宣傳,建議設立新聞報館。這樣,國家立善法以後,從上到下,使善法得到一體遵行,才能真正稱為國家有了法制,也只有有了法制,才能有國家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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