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以德治國

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民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個人意志而改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法治國,以德治國
  • 提出:當代
  • 對象:執法者
  • 目的:促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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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

內容

①依法治國的主體是黨領導下的人民民眾;
②依法治國的本質是崇尚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徹底否定人治,確立法大於人、法高於權的原則,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個人意志的影響;
③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國是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④立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立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備的法律體系,使國家各項事業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
⑤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它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⑥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總之,依法治國要求各國家機關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特點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一項戰略方針和戰略目標,具有以下特點:
全局性
全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要實現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這一方針應成為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廣大公民的共同行為準則。那種認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法治有古代法治與現代法治之分。古代法治雖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總是代表著先進的階級、階層以及開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願望,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但當時的統治者往往把法律當做治民的工具。
現代法治與此則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為雖然也要受法律的約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專制政治所決定的。憲法出現在近代就是一個突出的例證。
憲法的內容很多,但主要是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設定和約束國家的權力,使其不被濫用。同時,那種認為法治只是一項具體工作而不是一項影響和決定全局的方針的看法也是不正確的。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制定和實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於以往的方針和政策,其中有四項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遠戰略意義,即:從以階級鬥爭為綱轉變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實行計畫經濟轉變為實行市場經濟;從實行閉關鎖國轉變為實行對外開放;從人治向法治過渡,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整體性
依法治國是一項從中央到地方,從地區到行業,從立法到執法、司法、護法、守法、學法的系統工程。應上下呼應,左右協調,前後銜接。那種認為依法治國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學、措施無意義的看法是不正確的。實行依法治國,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從中央機關及其領導成員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從中央一級的層次上實施,這是毫無疑問的,而且實行這一治國方略成敗的關鍵也在中央一級。不強調這一點也是不正確的。但是,我們不應低估從1985年前後開始的、現在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和深入開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依法治理包括區域治理(省、市、縣)、行業治理和基層治理,內容涉及立法(還有行業與基層的建章立制)、執法、司法、護法(法律監督)、普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是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系統工程。現在它已經超越“學法必須用法”的視角和把依法治理僅僅當做普法的一個環節的眼界,發展成為一個把依法治國方針和措施從中央推向各級地方、各行各業和所有基層單位的宏偉局面。
目的性
戰略目標是相對於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國家作為現代一種最進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標模式,其基本標誌和要求是豐富的、具體的、確定的、可預測的。它不應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和中國共產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法治國家”概念,在以往黨和政府的檔案和領導人的講話中從未出現過,是一個全新的概念(當然,學者早已提出過)。我們強調狹義上“依法治國”是方針,“法治國家”是目標,主要意義是說明“法治國家”有其具體的豐富的內涵,是一種國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類型與模式,它應具有一系列現代法治原則,不應簡單地將它理解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它應有中國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備現代法治國家的各種共同特徵;它應有自身的性質和客觀規律可循,又可以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發揮主觀能動性予以創新。研究、發展、設計和明確其基本標誌及具體內容,以作為前進的目標、努力的方向和行動的嚮導,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長期性
法治國家的建成同整個國家的現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內容與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選擇及其實現,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與發展,而必然受當時當地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具體條件的影響與制約。同時,人們認識的提高和經驗的積累也須要有一個過程。特別是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情況複雜,歷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使其達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國大約還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時間。這一長期性決定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性進程具有漸進性、持續性和階段性的特點。在這個問題上,既不能不顧主客觀條件而操之過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實現在觀念更新尤其是制度變革上的持續性,以始終保持這一歷史性進程的發展勢頭;如何在國家的不同發展階段上選擇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響和推動全局的進展,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發展

是對新中國歷史經驗進行深刻總結的結果
建國以後,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一度有過長足的發展,但由於“左”的指導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設的良好勢頭急轉直下,最終釀成十年“文革”的歷史性悲劇。“文革”的教訓極為慘痛和深刻。鄧小平在回答外國記者如何避免類似“文革”那樣的錯誤時說:“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他還在不同場合、從不同角度反覆批判了把一個黨、一個國家的穩定和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斷強調要“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係”,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三代領導集體順應歷史潮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堅決反對人治。早在1989年9月,江澤民在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就鄭重宣布:“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決不能以黨代法。這也是新聞界講的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我想我們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針。”在黨的十五大上,江澤民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過去“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提法,改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極其鮮明地突出了對“法治”的強調。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合乎邏輯地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對這一問題長期思索的結果,是對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
是著眼於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現實需要
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政治文明的內涵十分豐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過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的法治化。如果說,物質文明與先進生產力相聯繫,精神文明與先進文化相聯繫,那么可以這樣認為,政治文明與民主法制的進步相聯繫。從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可以發現,政治的法治化狀況與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沒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戰略任務,其實就是將法治推向政治領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野蠻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從而“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建設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
是立足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長期需要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一項十分複雜、龐大的系統工程。它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和黨的建設等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發展和進步。具體說來,就是要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重要目標。“全面建設”與“全面落實”是統一的。“全面建設”包含“全面落實”,“全面落實”體現“全面建設”的要求。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否得到全面落實是衡量小康社會是否全面發展的重要指標。法制不健全的小康,不能說是全面發展的小康。更重要的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小康社會得以全面、持續、順利發展的基本保障。在整個小康社會的建設過程中,片刻都離不開法治的規範、引導、制約、保障和服務。離開了法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只能是一句空話。可以說,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和長期性的意義。

實現

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民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規定表明,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民眾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方略寫入憲法,賦予依法治國方略以憲法地位,將加速推進法治,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獲得憲法性的根本保障。
1997年9月,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正式闡述了"依法治國"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民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要求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和進步,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關係日趨複雜化,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越來越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組織和調控。法律不再是單純的解決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而成為組織和改革社會的重要工具。法治國家的形成過程,其實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擴展,並且大規模地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滲透的過程。具體說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立法工作,完備法律體系 完備法律體系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首要環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首先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發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時,我們必須看到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首先,法律體系尚不完備,許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黨法》、《監督法》、《新聞法》等尚未制定出來。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著嚴重“老化”情況,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質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頻繁,法律壽命短。最後,同一層次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相互衝突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要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戰略目標,就必須切實轉變立法思想,大力加強立法工作。
(1)正確認識法律數量和質量的關係,從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數量轉變到提高法律質量來完善法制的軌道上來。過去,人們常常認為,在立法方面,“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實,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法律泛濫不僅會貶低法律的價值,而且還敗壞法律的質量” 。關鍵並不在於法律的數量,而在於法律的質量。
(2)要轉變“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堅持立法力求嚴密細緻的原則,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轉變“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思想,從全局出發,有步驟.有規劃.有預見地開展立法工作,使法律體系的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相適應。
二、 有了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會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實現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憲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實有效的遵行,無異於一紙空文。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關鍵就在於樹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1、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政黨政治是現代政治的基本特徵。在西方競爭性政黨體制下,執政黨若有法不依、濫用權力、專橫腐敗,必然會招致選民的拋棄。政黨之間的競爭迫使執政黨奉公守法,兢兢業業,忠誠地為百姓謀福利。在中國,共產黨處於長期執政的地位,其執政地位幾乎不受任何外來的挑戰和影響。黨作為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領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工作。黨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黨的領導是實現依法治國根本保證。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能夠極大地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反之,黨不遵守憲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國最終不能實現。
2、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規範和限制政府權力。在人治國家中,民眾必須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國家中,民眾應當守法,但政府必須首先守法。從西方國家法治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來看,法治一開始是作為政府的對立物而出現的。法治“首先是指和專斷權力的影響相反的正規法律的絕對的無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權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專斷權、特權甚至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來從事行政行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嚴禁超越法律行使職權。
(2)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定職權,從事行政活動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這裡的“依法”,既包括依實體法,也包括依程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星鑒於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式”的傾向,強調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定程式在今天乃至今後顯得尤為重要。
(3)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3、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現代社會,法治的實踐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司法上。立法只不過是將紛繁複雜的人類行為歸納抽象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規範,而司法則是將這些抽象的規範運用於具體的案件中,賦予具體的個案真正實體化的規範效果。因此,司法對法律的適用是最為有效的,也是最為關鍵的。相當多的社會公眾,甚至把司法理解為法治的全部內容。美國學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門,我們的公民最初接觸到冷峻的法律邊緣……如果他們失去了對法院工作的尊重,則他們對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將會消失,從而會對社會構成極大的危害。” 公正,是對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國家法制才有權威,社會才能安寧穩定,人民才有最後的依靠;司法不公,則必然導致冤無處伸,理無處訴的情況,社會將完全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將成為一句空話。司法公正,包括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相互依賴,缺一不可。實體公正以程式公正為前提,程式公正以實體公正為依歸。沒有實體公正,程式公正就會毫無價值,而沒有程式公正,實體公正就會成為泡影。
三、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法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不僅意味著法律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的擴張和滲透,而且意味著法律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備知識和技能,是人們用於創造新型社會的重要手段。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程。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和法律史家伯爾曼指出,“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歸屬感,遠比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並且因而並不要求強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仰賴警察。……總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植根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 如果沒有現代法律觀念,沒有公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圍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實現。而要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就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傳,使人人知法,懂法,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

核心

黨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還把依法治國作為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項基本內容。
法治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人類的一項偉大的發明。因為別的一切發明使人類學會駕馭自然,而法治使人類學會自己駕馭自己。 江澤民曾強調:“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1999年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其作為憲法的第五條第一款。這是中國近現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國方略的重大轉變。
依法治國雖然只有四個字,卻是一種治國思想體系、一種治國原則體系和一種治國制度體系的總成,包含有豐富的內容。在這一整套的龐大體系中,憲法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位置。胡錦濤同志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實施20周年的大會上強調:“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根本任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這是因為,憲法是法治的標誌,沒有憲法,就沒有法治,就不可能實行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在很大程度上講,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
第一,沒有憲法,法治社會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就無法得到確認和保障。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也有法律,但是不能夠稱之為法治社會,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是民主社會。有了民主,法治社會才得以建立。一旦抽調民主這塊基石,法治的大廈將會不復存在。民主這個法治社會的基石,是依賴於憲法來維護的。憲法之所以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據至高無上的地位,成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為憲法直接捍衛著人民民眾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衛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沒有憲法,民主的事實無以得到法律的確認;沒有憲法,各項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國兩制”等等,無法得到實現。
第二,檢驗一個國家是否法治國家的標準,不在於它是否擁有完備的法律,而在於它是否擁有切實發揮作用的憲法。
中國春秋時期就有法家,提倡以法律治理國家。到了戰國時期,法家發展成為具有極大影響的政治派別。但是人們並不認為戰國時期有什麼法治國家。如果以一個國家是否具備完備的法律為標準,來衡量這個國家是否法治國家,那么我國歷史上的唐朝、明朝、清朝等朝代都可以稱之為法治國家。甚至連希特勒法西斯德國都可以稱之為法治國家———希特勒法西斯的重大政策和舉措,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包括其大肆屠殺猶太人,也是有法可依。不僅如此,一個國家擁有了憲法,也不等於它就是法治國家。比如袁世凱、曹錕、段祺瑞時期都是有憲法的。
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法治國家的根本標準,在於是否有切實發揮作用的憲法。憲法能夠實實在在發揮作用的國家,就是憲政國家,也就是法治國家。
第三,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不受侵犯,而憲法則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是為了實現馬克思所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依法治國的目的有很多,它有助於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有助於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設,有助於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社會秩序……在眾多的目的中,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權利的正當行使則是其根本的目的。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其他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判斷是否法治國家一個重要標準,是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範圍和程度,而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範圍和程度,主要在於憲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為了體現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改變了以往放在“國家機構”之後的慣例。雖然只是次序的調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國家一個基本原則———公民權利優於國家機構的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國家機構是用來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的工具。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還特別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我國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就是要求有完備的法律可供遵循,這是依法治國的首要前提和保證。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於無法。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全體公民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法律,這是依法治國的關鍵。
(3)執法必嚴。它要求執法機關、執法人員要不折不扣按照法律規定的工作程式辦事,執行法律必須嚴格、嚴肅、嚴明。
(4)違法必究。這是依法治國的一個必要條件。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予以制裁;保障一切無罪的人不受追究;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得享受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更不允許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逃避責任,逍遙法外。

意義

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其本質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江澤民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民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第一,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人民民眾;
第二,依法治國的客體,是國家的各項工作,主要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第三,憲法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
實施的重要意義:
首先,依法治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保證;
其次,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
第三,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
第四,依法治國是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以德治國

含義

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積極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體系,並使之成為全體人民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的規範。
來源
孔子在論語中提出“為政以德”。

內容

1996年10月10日,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經驗教訓基礎上,結合新的形勢需要,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對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奮鬥目標、核心內容、主要手段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1997年9月,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強調了道德建設的意義。他指出:"提倡共產主義思想道德,同時把先進性要求和廣泛性要求結合起來,鼓勵一切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
2000年6月,江澤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闡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國家管理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律與道德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規範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互相聯繫、互相補充。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應該互相結合,統一發揮作用。”

意義

以德治國”,是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第三代領導集體在我國社會經濟步入新的發展時期提出的重要治國方略,是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認真領會這一治國方略的深刻內涵,對於我們更加自覺地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特別是社會主義道德體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質,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古代“德治”思想

在中國歷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國家的兩種根本手段,如同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對調整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思想形成
“德治”思想,是中國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倫理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生活在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經看到法律和刑罰並不能從根本上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已經看到人們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質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認為,如果不重視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罰的強制手段,靠強力來制服那些違反法律的人,人們就不可能產生“羞恥之心”,也不知道違反法律是“可恥的”。因此,他們就不可能在內心中形成一道防禦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懲罰,甚至想方設法去鑽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從而陷入邪惡的深淵。從漢代開始,由於儒家思想在意識形態中占有“獨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國古代的治國理念中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中國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們認為是一種“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對立的。人們的這種認識,並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來面目,因而是不正確的。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鮮明的階級性和歷史局限性的。它為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服務,過分誇大道德在社會中的作用,以至於在強調“德治”的過程中也確實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中國古代的法家就曾經有針對性地指出過這一點。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種片面性,表現為不加分析地反對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認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們必須正確對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確的方面,又拋棄其不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的錯誤的內容。
主要內容
在中國傳統的政治思想和倫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要求國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員,不論是通過何種方式遴選和任命的,都必須是一個“有道德”的人。所謂“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隨時隨地加強自己的道德修養: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時,還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個“有道德”的人,不僅應當幫助他人和關心社會,最重要的是忠於國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統治者對“道德”必須身體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樣和模範行動,來影響廣大的老百姓。所謂“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以及“苟正其身,於從政乎何有?”就是這個意思。
第三,十分重視道德感、羞恥心在人的行為中的作用。正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認為人們只有有了“羞恥之心”,才能從內心中構築起抵禦一切誘惑的堅固防線。
第四,強調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必須充分運用道德激勵的方法,通過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會風氣、協調人際關係、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發揮特別重要的作用。孔子說的“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就是強調道德在社會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勵作用,強調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義。

社會主義“德治”觀

含義
新型的社會主義“德治”觀,是指在繼承和弘揚中國古代“德治”思想的優良成分、拋棄其糟粕的基礎上,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團隊精神為原則,重視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強調選拔幹部必須德才兼備的重要性,以及領導幹部和公務員應當以身作則、注意發揮示範帶頭作用的“德治”。這裡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義基礎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義的“德治”。這也是新型的社會主義“德治”觀和中國古代儒家“德治”觀的重要區別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會主義“德治”是以社會主義道德和共產主義道德為其基本內容的,是為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服務的,這就同中國古代儒家所謂的“德治”從根本上區別開來。
特點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既“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江澤民同志強調的這兩個“堅持不懈地加強”,是我們確立治國方略的根本指導思想,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突出特點。
新型的社會主義“德治”觀強調“以德治國”,但決不是也決不能過分地誇大道德的社會作用,把道德說成是“萬能”的,而只是要給予道德在國家的社會生活和人民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以應有的地位,使它與“法治”並行不悖,並駕齊驅,共同維護和促進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立法為人民,民以法為準,讓“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相互作用,相輔相成,共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長治久安!

二者關係

法律道德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規範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著國家對其成員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的行為的要求,體現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國家靠法院、警察機關等帶有強制性的國家機器來保證法律的實施。強調用法律制度來治理國家,用強制的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是“法治”的主要內涵。從維護社會的秩序、保障社會的穩定來說,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社會大變動的時期,舊有的各種制度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有著更為迫切的意義。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十分重視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並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因為,沒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就不可能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儘管道德也是上層建築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實施不是依靠強制性手段,而是通過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來影響和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覺悟,使人們自覺地遵守這些行為規範。道德訴諸人們的“良心”,訴諸人們內心的“道德信念”。所謂“說服力”,主要是指通過啟迪人們的道德覺悟、激勵人們的道德情感、強化人們的道德意志、增強人們的榮辱觀念,培養和形成古人所說的“羞恥之心”,從而使人們在內心深處形成道德行為的內在動因,培養和形成人的道德行為的最重要的基礎和前提。所謂“勸導力”,就是指通過形成廣泛的道德輿論,培育良好的道德環境,增強人們的道德責任感,使人們認識到,如果一個人不能履行自己應盡的道德義務或者違反了社會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輿論的譴責和公眾的批評,甚至招致事業的挫折和失敗。社會輿論的力量是無形的,卻是不可忽視的。強大的社會輿論,能夠對社會的一些重大問題發生重要影響。它能夠在潛移默化中,改變人的性情和氣質,改變社會的風氣,形成某種道德的氛圍。這種社會輿論,一旦同內心信念相結合,就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總之,從維護和保障社會的穩定來說,法律和道德有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它們相互聯繫、相互補充。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應該相互結合,共同發揮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質,人們就能自覺地扶正祛邪,揚善懲惡,有利於形成追求高尚、激勵先進的良好的社會風氣,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整個民族素質的提高。

緊密結合

2001年1月,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江澤民明確提出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的治國方略。"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和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法治屬於政治建設、屬於政治文明,德治屬於思想建設、屬於精神文明。二者範疇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要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在"七一"講話中,江澤民再次強調:"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把依法治國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為社會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風尚營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礎。"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這兩個理念的提出以及對兩者互相關係的闡述,是中國共產黨人國家管理理論上的一個重大創舉,是對人類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創造。它對處在社會大轉型時期的中國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過程中,我們不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忽視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都不可能達到使我們的國家長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個時期以來,我們對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較清楚,而對德治的重要性卻認識得不夠,甚至忽視了德治的作用,結果法治也沒能收到預期的效果。鑒於此,江澤民同志在今年初召開的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明確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法治屬於政治建設、屬於政治文明,德治屬於思想建設、屬於精神文明。二者範疇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江澤民同志的這一重要論述,為我們正確處理法治與德治的關係提供了根本指針。

二者要求

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呢?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認識和領會江澤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思想,避免認識上的任何片面性。“法治”與“德治”、“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之間的緊密結合,應當成為我們治國的一個基本方略。由於法律重在懲罰已經違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則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違法犯罪的人,提高他們的道德素質,使他們不去犯罪,因此,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刑罰是治標的,而道德建設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說,只有通過大力加強道德教育,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才能使法制建設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證,才能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的穩定。
第二,在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的實踐中,應當自覺地把“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聯繫起來。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義基礎,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納入法律的規範中;同時,道德建設特別是道德教育則要把遵紀守法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來,使法治和德治能夠相互滲透、相輔相成,更加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對那些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現的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和現象,比如“見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壞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時予以適當注意。這對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改善社會風氣,進一步推動法制建設,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在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同時,還要努力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道德體系。這已經成為現實生活向我們提出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是關係到我國能否保持社會的穩定、能否更好地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至於能否更好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問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給道德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問題,特別是如何正確處理各種利益關係,怎樣對待公平和效率問題,等等。我們應當按照“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團隊精神為原則”的指導思想,動員各個方面的力量,為早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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