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緩刑及緩期執行等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緩刑及緩期執行等問題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10月08日發布,自1952年10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10月08日
  • 實施日期:1952年10月0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你院院刑字第338號報告收悉。關於一般刑事緩刑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有必要時,亦可對受緩刑判決人的行動,酌量加以限制。對於反革命犯所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辦法能否適用於一般刑事案件。有些法院來函詢問,本院暫不能作肯定答覆,但可試用,俟集有較多材料,再與有關機關研究決定(1951年9月29日我院分復雲南省院及重慶市院函,均曾抄致你院)。“三反”案件把緩期執行、以觀後效的辦法,擴充到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都可酌情適用;現在來函詢問,這項辦法是否對於“三反”以外的煙毒及其他案件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亦可適用。我們對於這個問題,認為在中央未有明文規定以前,亦將俟集有相當材料,再予研究決定。至於對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是否也可酌情適用,自須慎重考慮,我們對此,正與有關機關商研,俟有結果,再行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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