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 公布時間:2002年11月5日
  • 執行者:最高人民法院
  • 地區:甘肅省
  • 法釋:〔2002〕34號
  • 施行時間:2002年11月9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已廢止)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號《關於死緩生效日期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該批覆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法釋[2013]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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