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原審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予以改判原減刑裁定應否撤銷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原審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予以改判原減刑裁定應否撤銷問題的批覆》在1989.01.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原審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予以改判原減刑裁定應否撤銷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1.03
  • 實施時間:1989.01.03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贛法研二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減刑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並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將改判的判決書送達罪犯所在的勞改部門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按照改判的刑期執行,並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減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還需要依法減刑的,應當重新辦理對改判後有期徒刑減刑的法律手續。
1989年1月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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