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經幾次減刑後又改判原減刑裁定是否均應撤銷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經幾次減刑後又改判原減刑裁定是否均應撤銷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4.01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經幾次減刑後又改判原減刑裁定是否均應撤銷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經幾次減刑後又改判原減刑裁定是否均應撤銷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4.01
  • 實施時間:1992.04.01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閩高法刑二〔1992〕01號《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經幾次減刑後又改判原減刑裁定是否均應撤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對原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幾次減刑後,現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將原判改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將原所有的減刑裁定一併撤銷。如果根據罪犯已實際服刑的刑期或者他在原判執行期間的表現,應予以釋放,或者還需要依法減刑、假釋的,應當按照改判有期徒刑後的刑期再辦理釋放、重新減刑或者假釋的法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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