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後又改判的原減刑裁定撤銷後應如何辦理減刑手續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後又改判的原減刑裁定撤銷後應如何辦理減刑手續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4.05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後又改判的原減刑裁定撤銷後應如何辦理減刑手續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後又改判的原減刑裁定撤銷後應如何辦理減刑手續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4.05
  • 實施時間:1990.04.05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第35號《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後又改判的原減刑裁定撤銷後應當如何辦理減刑手續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依法減刑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給予改判,對已執行的刑期在改判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並將改判的判決書送達罪犯所在的勞改執行機關和作出原減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作出原減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撤銷原減刑裁定。然後,由有關的勞改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公安部1980年12月26日《關於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式問題的通知》,重新考慮是否減刑及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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