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9.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08.27
  • 實施時間:1999.08.27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1月27日[1998]法委賠字第08號《關於王惠琴申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蓮湖區人民檢察院1992年3月扣押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財產,並對其採取取保候審,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被逮捕羈押是蓮湖區人民法院1996年12月作出的決定。因此,1997年6月西安市中院二審宣告王惠琴無罪後,對侵犯賠償請求人王惠琴人身自由權部分,應由蓮湖區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對侵犯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財產權部分,應由蓮湖區人民法院和蓮湖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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