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0.03.08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0.03.08
  • 實施時間:2000.03.08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法委賠字第5號《關於梁欽申請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案件作出了無罪的決定。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即便有部分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仍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認定有罪,應按無罪處理。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同意你院賠償委員會的意見,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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