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聯繫與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聯繫與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在2001.04.1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聯繫與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頒布時間:2001.04.11
  • 實施時間:2001.04.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按照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五中全會關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精神,加強預防工作是新時期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內容和有力舉措。積極預防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放縱、包庇制假售假等職務犯罪案件,促進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是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共同職責。多年來,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緊密合作,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現就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聯繫和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同積極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搞好協調與配合,加強案件的查辦工作
各級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要採取嚴肅的態度,堅決予以查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或者收到舉報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處理,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辦理。對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回復並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其中,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在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辦案,嚴格執行辦案紀律和檢務公開制度,積極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溝通和聯繫,注意維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檢察機關的依法偵查取證活動,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預防網路建設
各地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加強雙方工作聯繫和配合的機制、制度和組織,推進預防網路建設,如聯席會議制度、預防指導委員會、預防協調小組(辦公室)等,保證雙方共同開展預防工作及互相協調配合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增強及時發現、控制和防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的能力。
三、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加強完善內部管理監督機制的做法,業務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以及查處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情況,要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也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查辦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情況,並結合查辦的案件情況,深入分析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和變化規律與趨勢,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為其完善內部預防機制和決策服務。
四、共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預防對策研究
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共同積極開展前瞻性的調查分析,發揮各自的業務優勢,深入研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探索制度、機制改革和創新,努力提出從源頭上預防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對策。注意總結和推廣各地檢察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預防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雙方要加強預防對策的分析論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出台有關規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時,要充分考慮預防職務犯罪的要求,必要時,可以與檢察機關共同研究完善;檢察機關在研究、提出有關涉及工商管理專門業務方面的預防對策和措施時,也可以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論證或提供諮詢意見。
五、共同推進檢察建議的落實
檢察機關要結合查辦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典型案件,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並積極協助發案單位及時落實。在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時,應當同時抄送其上級領導機關,並加強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檢查和回訪。發案單位對檢察建議提出的預防措施和對策要積極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和效果及時回復檢察機關,發案單位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檢察建議的落實要加強督促。因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及時落實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六、共同開展預防宣傳、教育和諮詢
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務犯罪的危害、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及其取得的經驗、成效,要大力加強宣傳;雙方共同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端正執法思想,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雙方在加強各自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中,可以互相聘請授課人員,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共同組織預防方面的專業諮詢活動。
各地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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