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國家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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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機關,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對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

建國初期,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內有中央外資企業管理局和中央私營企業管理局,1953年兩局合併,改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0年動亂中併入商業部。

1978年9月重新恢復,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
  • 目的: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 機構歷史:建國初期有中央外資企業管理
  • 事務:主管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機構歷史,事務,特徵,主要職責,人員編制,體制改革,改革方案,

機構歷史

建國初期,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內有中央外資企業管理局和中央私營企業管理局,1953年兩局合併,改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0年動亂中併入商業部。
1978年9月重新恢復,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是經濟監督機關,也是行政執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最高職能部門

事務

工商行政管理事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管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科技經營團體的登記註冊,依法確認其企業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地位,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監督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授權,負責各種公司的審批和核准登記發照。
(2)統一管理城鄉集市貿易,依法查處集市貿易中的違章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農副產品市場、小商品市場和各種專業市場。參與生產資料市場以及資金、勞務、技術、信息、房地產等生產要素市場的監督管理。
(3)監督檢查經濟契約的訂立和履行,調解與仲裁經濟契約、企業承包經營契約、企業租賃經營契約和技術契約的糾紛。確認無效經濟契約,查處違法經濟契約。
(4)辦理城鄉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經營者的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依法監督管理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5)辦理私營企業的登記註冊,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依法監督管理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鼓勵、引導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6)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的登記註冊,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農業執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監督他們的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7)負責國內商標和外國(地區)商標的統一註冊和管理,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查處假冒、侵權行為。
(8)管理經濟廣告、社會廣告和文化廣告,查處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中的違法違章行為,指導廣告協會的工作。
(9)檢查、處理經濟違法違章行為,打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活動。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執行行政處罰。
(10)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法規、規章和制度。

特徵

它具有如下特徵:
1.綜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內容的多樣性和管理過程整體性的統一。市場是各種商品交換關係的總和,是連線生產和消費的橋樑。市場關係的複雜性、多樣性和關聯性,決定了市場監督管理的綜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對市場主體資格進行許可和確認,要對各類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要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等等,其監督管理的內容多、範圍廣。同時,各項管理內容相互關聯,使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如:市場主體從進入市場,到參與競爭、退出市場,都處於工商行政管理的監管之中。
2.程式性。
工商行政管理作為國家的經濟監督職能的組成部分,必然要體現國家意志,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進行監督管理,而法律、法規則集中體現國家意志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活動必然要求依法監督管理,其實際工作過程就是行政執法過程。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處罰等等監督管理活動的實施,必然要求有嚴格的規範性程式,力戒主觀隨意性。建立科學的規範性程式,嚴格依程式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特徵。
3.超脫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不參與市場經濟活動,與市場主體沒有直接的行政隸屬關係,不會與其發生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它只是依法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它沒有部門自身利益的影響和制約,能夠超脫於部門利益之上,可以公正執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
4.關聯性。
工商行政管理並不直接使用經濟手段調控,但本質上屬於經濟的國家巨觀管理範疇,是通過行政監督管理手段,以致構建活而有序的市場秩序,使國家的巨觀調控措施得以順利實施,從而實現國家的巨觀整體調控目標。同樣,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預經營者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依法對經營者的市場行為進行個案微觀監督,以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中,將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巨觀調控與微觀監督具體聯繫在一起。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0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5名)。
局長1名,副局長4名;
司局級領導職數4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體制改革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省級以下工商行政機關將實行垂直管理
據新華社北京1998年12月1日電 黨中央國務院最近作出決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省級以下機關實行垂直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在此間召開全國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暨工作會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國務委員吳儀到會並講話。她指出,改革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迫切需要。
吳儀說,改革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項重大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承擔著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職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迫切需要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的任務更加繁重。但現行分級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限制和影響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改革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成統一、高效和有權威的執法部門,是十分必要的。
吳儀要求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通過體制改革努力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從監管集貿市場和小商小販轉變到監管社會主義大市場上來,拓寬監管領域,提高管理層次和水平,在監管社會主義大市場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二是堅決徹底與所辦市場脫鉤,切實轉變職能,實現監管到位。三是認真貫徹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促進公正執法,加強廉政建設。四是以管理體制改革為契機,把好“入口”,堅持條件,嚴格公務員考錄,建立公開、競爭、擇優的進人機制,確保新進人員的質量;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培訓、管理和各級領導班子建設,確保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精幹和高素質,適應強化監管執法工作的需要。
吳儀強調,改革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需要多方努力,周密部署,穩妥實施。她要求各地黨委和政府要充分重視,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把各方面的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上來,認真協調解決改革方案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保證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在改革之後,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搞好機構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維護和強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獨立執法地位。她同時要求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有關幹部管理、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方面的落實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王眾孚在會上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作了具體部署。他介紹說,此次改革的基本內容包括,機構管理方面,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地(市)和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屬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所為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機構。在編制管理方面,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編制及領導職數,由省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和管理;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工商所)的編制及領導職數,由省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核定和管理。幹部管理方面,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仍按現行辦法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為主;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經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織做出決定並辦理任免手續。在經費管理方面,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財務經費實行統一管理。

改革方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8〕41號)精神,為理順和完善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建立健全我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工商行政管理新體制,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推進政府機構改革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對我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垂直領導,強化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以促進我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通過改革,轉變職能,強化監管,精簡機構,提高效能,增強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執法統一,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新體制。
二、具體方案
(一)關於機構管理
1.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領導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
2.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屬機構,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區(含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以下簡稱工商分局)。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領導下屬機構開展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業務。
3.工商行政管理所為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分局的派出機構,按經濟區域設定。主要職責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規定的授權範圍內,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綜合職能。
自治區、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機構級別原則上維持現狀不變。
自治區、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內設機構的設定、合併、更名和撤銷,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見,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批。內設機構的級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所設同級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設定、合併和撤銷,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見,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批。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機構設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的監察、審計機構為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雙重領導
(二)關於編制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編制及領導職數,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核定和管理;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編制及領導職數,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見,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批。自治區、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編制核定後,不得自行擴大或者改變使用範圍。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可根據核定的編制,制定年度增人計畫,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和編制情況,在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逐級下達增人計畫和指標,經嚴格考試考核後錄用。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編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編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我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後,人員編制的管理許可權上收到自治區,即: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目前實有編制數上劃;工商行政管理所編制按1998年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達給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編制數上劃。編制上劃後,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和編制情況,提出所需人員編制的具體意見,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批後,會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下達。為嚴把人員素質關,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機構改革中加強機構編制人員和資產管理的通知》(桂辦發〔1998〕26號)規定精神,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重新統一核定編制之日止,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凍結進人。在此期間,除國家指令性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和按政策規定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外,調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其他人員,一律不予承認,清退回原單位。
(三)關於幹部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仍按現行辦法,實行自治區和國家局雙重管理,以地方為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包括同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經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決定並辦理任免手續;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包括同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決定辦理任免手續。按照國發〔1998〕41號檔案規定,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設黨組,黨組正、副書記和成員,經徵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意見後,由自治區黨委審批任免;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的設定,由所在地方黨委審批;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正、副書記和成員,以及紀檢組長,經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審批任免。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黨的關係,實行屬地化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發〔1995〕4號)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25號)的要求,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幹部實行交流迴避制度。
(四)關於經費基數劃轉
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後,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費基數需作相應劃轉。經費基數劃轉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工商局制定。
(五)關於財務經費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對全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財務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直接上繳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繳自治區財政或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其中涉及中央財政收入部分,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上繳;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全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業務支出範圍,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辦案經費、裝備經費以及基礎設施經費等,納入自治區財政支出預算,統一核定和撥付。
(六)關於資產管理
地、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無償劃轉,其產權上劃自治區。資產劃轉手續由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
三、改革方案的組織實施
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為加強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單位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事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廳、勞動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領導組成。領導小組的職責:研究制定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協調和解決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各地、市、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高度出發,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堅決貫徹執行國發〔1998〕41號檔案和本方案的規定,嚴禁趁體制改革之機突擊提拔幹部,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入人員;嚴禁突擊花錢、濫發錢物,私分或揮霍公款;嚴禁擅自出賣、轉讓市場、房產、機動車輛等固定資產和公共財物。對違反規定的單位領導以及直接責任人,要予以嚴肅查處。
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管理、財務經費、債權債務等落實問題,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事廳、財政廳、有關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實施改革方案。結合體制改革,與所辦市場實行機構、職責、財務、人員“四分離”,按照市場投資主體劃歸產權,將市場的經營權、債權債務和經營服務人員移交給市場開發服務中心,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報批後執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深入調查研究,協調好關係,妥善處理好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程,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內設機構
辦公廳 法規司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直銷監督管理局 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市場規範管理司
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 企業註冊局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
廣告監督管理司 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 人事司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
紀檢組監察局
直屬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局)經濟信息中心 中國工商報社
中國工商出版社 中國消費者報社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
行政學院市場經濟監督管理研究中心 宣傳中心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 中國消費者協會 中國廣告協會
中華商標協會 通達商標服務中心
地方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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