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 類型:公開辦法
  • 對象:系統
  • 行使: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主動公開,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政府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督查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實際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落實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考核本機關和下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對檔案形式的政府信息,檔案的起草部門在起草檔案時應對是否公開和公開範圍、形式提出保密意見,報本機關領導審定。
檔案形式以外的政府信息需要公開的,由各部門確定,各部門不能確定政府信息屬性的,報本機關保密審查機構審核。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機關的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三)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四)其他依法應主動公開的。
上述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機構設定、職責範圍,規範性檔案,規劃、計畫,辦事指南,公告公示,可以公開的相關統計數據,投訴、舉報的途徑、方式等。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工商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法和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後可以予以公開。
第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應當將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編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調整更新。其內容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發文日期、文號等。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本機關政府信息申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諮詢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以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式等內容。
第十條 向社會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機關入口網站;
(二)召開新聞發布會,在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場所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務公開欄、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等設施;
(三)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指定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受理機構和視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接待人員當場記錄。申請書或申請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申請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具體承辦部門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如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受理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獲取途徑。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即時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開具受理通知書,配合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給予答覆。
(一)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二)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不能當場答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承辦部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覆期限,但承辦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承辦部門應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九條 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信息收費辦法,在《條例》規定的範圍內收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並公開收費標準,嚴禁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監督。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紀檢監察機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接到反映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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