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政務服務網運維管理辦法(試行)

景德鎮政務服務網運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景德鎮政務服務網運行維護管理,規範景德鎮政務服務網使用,提高行政效能,方便民眾辦事,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政務服務網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6〕42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的運維、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景德鎮政務服務網包括市級、縣(區)級政務服務網分廳。
第三條市“三單一網”辦負責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的統一管理。各縣(區)“三單一網”辦負責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縣(區)分廳的管理。
第四條市、縣(區)編辦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景德鎮政務服務網中行政審批事項和陽光政務(即“三單”中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內容的管理;
(二)督促檢查景德鎮政務服務網中行政審批、陽光政務等事項要素的錄入和更新。
第五條市行管委、縣(市、區)行管委(便民服務中心)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景德鎮政務服務網中便民服務事項的管理;
(二)督促檢查景德鎮政務服務網中便民服務等事項要素的錄入和更新;
(三)督促檢查行政審批事項、便民服務事項在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的辦理情況;
(四)監督檢查對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線上諮詢、反饋、評價等情況。
第六條各級信息化技術服務部門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景德鎮政務服務網技術支撐平台的管理和維護;
(二)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開展景德鎮政務服務網運維培訓;
(三)各部門在使用景德鎮政務服務網時遇到技術問題由本級信息化技術服務部門負責解答,無法解答的,應匯總整理後向市政務信息化管理局進行諮詢。
第七條市、縣(區)具有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或者單位(以下簡稱各級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單位)負責本單位景德鎮政務服務網中的行政審批、便民服務、陽光政務內容的更新和事項的線上辦理。
第八條景德鎮政務服務網運維人員由各級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組成。運維人員包括綜合管理員、系統管理員、線上互動員、投訴受理員和事項辦理員。
第九條綜合管理員、系統管理員、線上互動員、投訴受理員、事項辦理員分別承擔下列職責:
(一)綜合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在政務服務網中行政審批、便民服務、陽光政務等事項公開信息的組織錄入、更新和審核、發布工作;針對事項公示信息填報不規範等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及督辦修正;查詢和統計網上諮詢、投訴、意見和建議的回覆和審核情況;查詢和統計各業務辦理系統有關業務數據情況,針對業務辦理異常進行匯總統計及督辦修正;檢查線上辦理事項進展情況;檢查、統計日常線上互動人員到崗情況;
(二)系統管理員負責維護管理景德鎮政務服務網欄目、註冊用戶管理、日常配置等工作,確保政務服務網各套用系統正常運行;
(三)線上互動員負責網上諮詢、線上交流工作,按要求進行回復;
(四)投訴受理員負責受理並反饋網民投訴;
(五)事項辦理員負責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事項的預審、大廳收件、材料審查、掛起、受理、審批、許可、告知等工作,按要求在環節承諾時限內辦理,保障項目辦件依法按規流轉審辦理。
第十條運維人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通過登錄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系統,並在系統設定的角色和許可權內進行管理、互動工作。
維護人員(包括綜合管理員、系統管理員、線上互動員、投訴受理員、事項辦理員)崗位應當實行AB崗位制度和網上點到制度,確保工作時間內運維人員在崗工作。
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單位需要調整政務服務網運維人員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後的人員名單以正式書面檔案同時報市行管委和市信息化管理局備案。調整後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線上互動員、投訴受理員在收到諮詢和投訴後,能即時答覆的應當即時答覆,不能即時答覆的應當在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各級“三單一網”辦應當不定期檢查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系統使用情況,開展網上抽查、視窗單位自查、服務評價等工作,促進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升。
各級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單位不按照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系統平台要求,不完整、準確、及時地提供本單位行政審批、便民服務、陽光政務等事項信息,影響部門之間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的,以及不及時辦理各類相關事項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依法依紀應當處分的,予以處分。
第十三條擁有垂管(或自有)審批系統的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單位應主動與景德鎮政務服務網實行對接(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行政服務和公共服務單位負責協調開放垂管(或自有)系統的接入接口,各級信息化技術服務部門負責協調開放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的接入接口。垂管(或自有)系統無法接入景德鎮政務服務網的,應在景德鎮政務服務網同步錄入審批事項,納入電子監察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三單一網”辦及其他行政服務、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堅持以用戶為中心,不斷最佳化網上服務,加大政務服務網的宣傳推廣力度,引導社會公眾和企業使用景德鎮政務服務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網的運行使用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保障景德鎮政務服務網日常運維經費支出,將日常運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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