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網上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開封市網上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開封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5月3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網上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開封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5月3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開封市網上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汴政[2017]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開封市網上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開封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辦法全文

開封市網上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轉變政府職能,便民、利民、更加規範地提供網上政務服務服務,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和《開封市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汴政〔2017〕8號)檔案精神,結合開封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上政務服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利用身份認證、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政務服務事項的預審、辦理、諮詢等申請,並做出投訴、評價等反饋,本市各級法定職能部門及受其委託的各類組織(以下統稱事項服務主體)依託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供事項辦理、答覆等服務的全過程與結果。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服務事項,是指事項服務主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對外發布的包括行政許可、備案和與市民、企業、社會組織等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是指開封市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市民之窗終端、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移動套用,以及第三方移動套用產品所引用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有關服務內容。
本辦法所稱身份認證,是指申請人註冊使用市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賬號,在網上政務服務的過程當中確認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是指由各事項服務主體或取得法定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依法出具的,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證件、執照、牌照及相關證明、批文、鑑定報告等經電子印章的辦事結果交付件。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章機構身份並表明簽章機構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服務平台,是指事項服務主體辦事視窗所在的市、縣(區)、鄉(辦事處)實體辦理地點,包含綜合服務平台和專業服務平台。
第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職權的主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供的線上申辦、平台預約、網上諮詢、進度查詢、結果查詢、投訴、評價等服務以及本市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的建設、維護、服務、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是本市政務服務事項的統一展示和集中辦理平台,遵循市級統籌、統一入口、線上線下統一、網辦優先、電子證照同等效力、信任在先和資源共享的原則。
市級統籌原則。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統籌部署全市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工作,按資源共享原則實現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的三級互聯互通。
平台整合原則。市、縣級行政服務平台均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按照《開封市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汴政〔2017〕8號)實現全市範圍內市、縣(區)、鄉(辦事處)三級信息互聯互通和集中展現。
一個入口原則。網上綜合受理平台為全市網上政務服務的唯一入口,各級事項服務主體均需集中通過綜合受理平台統一對外提供網上政務服務。
線上線下統一原則。各級事項服務主體在各級政務中心、專業平台等視窗對外發布實施的事項數量,以及名稱、分類、辦事指南和受理標準等信息,須與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對外提供服務的事項保持一致。
網辦優先原則。對公民的政務服務應當逐步向以網上辦理為主,現場辦理為輔過渡;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服務要逐步縮減到現場次數,逐步實現絕大部分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對政府部門的服務原則上要通過網上辦理。
電子證照同等效力原則。按照標準規範生成的電子證照,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和檔案保存要求,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作為法定依據和歸檔材料。
信任在先原則。事項服務主體可按照“先信任、後審核”的方式受理事項申請,預審材料後,進行審核辦理。如需補齊補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公布的辦事指南以外的申請材料。
資源共享原則。政府部門之間根據職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共享信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可共享的除外。信息生產和使用部門應當確保信息規範有效、及時、完整、合法、安全,不得擅自隱藏、篡改、隱瞞信息。對無法共享的信息,信息所屬部門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並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告知辦事人。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建立開封市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對網上政務服務平台進行統一領導、分工管理。
工作小組負責制定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的建設規劃,明確年度建設任務,協調各級職能部門解決網上政務服務的工作問題,將網上政務服務考核工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標準,推進全市網上政務服務工作。
第六條各級事項服務主體依法承擔服務事項管理職能,提供服務事項的辦理服務。其職責是:
(一)負責職能範圍內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的更新和維護,明確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二)負責職能範圍內服務事項的網上政務服務審核、審查和辦結,法律、法規明確要求不得網上辦理的除外;
(三)負責生成並及時管理本部門所產生的電子證照,如發現電子證照或紙質證照出現錯誤、失效或不相符等情況,職能部門需負責重新生成;
(四)負責對職能範圍內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工作開展日常監督。

第三章網上服務業務辦理

第七條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辦事項應先進行實名認證註冊登記。個人的實名認證憑據為身份證號;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實名認證憑據為工商註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實名認證憑據為法人證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
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用戶實名認證註冊登記需通過開封市統一受理平台完成,應保證真實有效,全市範圍內通用。
第八條申請人可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的線上諮詢、投訴功能進行辦事諮詢和投訴。
第九條申請人依據事項服務主體發布的網上政務服務指南,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交辦事申請,有關事項服務主體據此開展受理、審查、審批、決定等工作。除預約、預審環節外,網上申請辦理流程的環節不得多於視窗辦理流程的環節,事項服務主體不得擅自增設環節,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除外。已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辦的事項,各事項服務主體不得要求申請人到視窗重複提交同一申請。
第十條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成功提交辦事申請後,事項服務主體向申請人提供受理簡訊服務,申請流水號作為網上申請的唯一標識。
第十一條各行政服務平台、專業平台為進駐的事項提供網上預約、網上預審申請服務,預約申請成功後,申請人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政務服務平台或專業平台進行事項辦理。凡預約成功的服務,除申請人自動放棄或申請人無法提供必備資料外,事項服務主體不得拒絕辦理。
第十二條網上申請方式為網上預審,即部分材料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網上申請,事項服務主體初步審查審核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交的材料無誤後,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通知申請人現場辦理。
網上申請方式為全流程網上申辦,即全部材料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網上申請,事項服務主體按照事項具體有關辦理規定對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交的材料開展受理、審查、審批、決定等工作。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辦理條件的,事項服務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做出補齊補正、不予受理、退件等決定,方式、流程與結果說明從其規定。申請受理的時限依照各事項有關辦理規定。
第十三條申請人通過登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查詢所申請事項的受理決定、辦理進度、審批結果等信息。受理決定、辦理進度、審批結果等信息主動以簡訊形式反饋給申請人並留存至市民個人空間和企業專屬空間。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分為電子材料和紙質材料,電子材料又可分為電子證照、經數字簽名的電子資料和不含數字簽名的證照電子版與其他電子資料。電子證照以及經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的材料等同於使用印章和簽名的紙質材料。申請人提交過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材料後,事項服務主體不得要求其提交同一材料的紙質件。各事項服務主體應逐步實現電子材料替代紙質材料。
各事項服務主體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事項辦事指南要求以外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事項服務主體提交辦事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同時確保上傳資料清晰可辨。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應對其提供的認證資料真實性負責。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時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得多於通過視窗申請辦理時提交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事項服務主體在事項辦結後,應在向申請人核髮結果交付件之前將辦理結果交付件電子化,經電子簽章後,轉換為電子證照,提供給全市行政機關、有業務辦理需求的事業單位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委託的社會組織使用,省級以上機關對信息共享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各事項服務主體應按照市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部署,做好電子證照相關的技術保障工作。
電子證照簽發部門應對電子證照的簽發、維護、更新、註銷工作進行管理,保證證照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電子證照實行集中共享制度,各事項服務主體產生的電子證照均無條件向申請人個人空間、企業專屬空間匯集,並根據各事項合法辦理要求,允許有條件查閱、核驗、複製與存檔。
符合標準規範的電子證照應在各事項服務主體間互認通行並優先使用;凡通過共享獲得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各事項服務主體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該證照的原件、複印件或電子副本,事項辦結後可酌情審查原件。證照信息有變更的除外。
第十六條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申辦材料遞送方式,包括視窗領取或通過快遞企業遞送材料至指定受理地點。
事項服務主體可根據申請人的選擇將結果交付件遞送給申請人,包括直接遞送或通過國家法律、法規認可的從事運輸國家公文材料的快遞企業遞送給申請人。
凡法律、法規允許,結果交付件直接為電子件的,紙本結果交付件的生成和遞送方式從其規定。

第四章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的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事項服務主體應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主動公開其負責的政務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辦理進度等信息。
辦事指南應包括事項名稱、實施主體、辦理條件、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和依據、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及空表、視窗及網上辦理的流程等內容。申請人對公開的內容有疑問時可線上諮詢服務熱線967100客服人員。各部門通過自有網站或其他途徑對外公布的辦事指南信息應與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對外公布的各事項辦事指南保持一致。
事項服務主體應提供辦理進度查詢和結果公示服務,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時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事項辦理結果。
第十八條事項服務主體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中產生的事項信息和電子證照等政務信息應按照規定基於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全市共享互認。
市、縣(區)、鄉(辦事處)各級事項服務主體應當將審批服務結果信息、其他渠道產生的信息以電子化形式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上傳到網上政務服務平台。
第十九條辦事材料和結果信息保存原則上以電子證照化類型檔案為主;各事項服務主體負責對本部門產生的信息進行保存並歸檔,必要時將電子檔案轉換為紙質檔案歸檔。
第二十條行政服務管理部門、市智慧辦、信息中心、移動公司應共同制定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日常管理和維護的工作規範,建立各自的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制定應急保障和事後恢復措施,保障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正常運行。

第五章網上政務服務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管理部門將其納入網上政務服務黑名單:
(一)辦理事項時提供虛假申請材料、信息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事實的;
(二)惡意重複申辦同一事項、在申辦表單中填寫不符合文明規範要求的信息等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屬於惡意投訴、評價的;
(四)其他不誠信或惡意行為。
對有以上行為的申請人,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管理部門納入網上政務服務黑名單後,申請人對該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知悉該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入網上政務服務黑名單的申請人將被限制3年內無法使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線上申請功能。
若申請人能證實其不當行為是非故意行為的,經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管理部門核實後可從網上政務服務黑名單中除名。
第二十二條各級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管理工作機關、各職能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要求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故意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情況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辦事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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