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讓與

普通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特定、債權的成立和讓與等不以證書的作成和交付為必要的債權。我國《契約法》第五章所規範的是普通債權的讓與,而特別法上規定的債權讓與,如有價證券的讓與首先適用有關的特別法規定,特別法無規定的才適用《契約法》的規定。

購物券、人場券等證券化的債權,有然被我國現行法所禁止;有些最允許使用且可以轉讓,也首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沒有特別法或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才適用《契約法》的規定本書所討論的債權讓與,如無特別說明,是指普通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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