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制度研究:以讓與通知為中心

債權讓與制度研究:以讓與通知為中心

《債權讓與制度研究:以讓與通知為中心》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申建平。本書主要介紹了債權讓與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相關的建議。

基本介紹

  • 書名:債權讓與制度研究:以讓與通知為中心
  • ISBN:9787503688539
  • 頁數:357頁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叢書名: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媒體評論,目錄,

作者簡介

申建平,1969年生,黑龍江佳木斯人。1991年畢業於黑龍江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學士學位;2001年畢業於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黑龍江大學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理事。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在《法學》、《比較法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餘篇。

內容簡介

《債權讓與制度研究:以讓與通知為中心》以債權讓與通知的效力為主線,遵循體系化的思考方法,運用比較分析、歷史分析和法解釋學的方法,對債權讓與制度的具體問題進行了詳盡闡釋,提出了完善我國債權讓與制度的相關建議。尤其對讓與通知在債權讓與中的作用以新的視角進行了詮釋,對我國民法學界長期以來關於讓與通知的傳統觀點進行了檢討,明確提出讓與通知既是債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也是對抗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讓與通知發揮著使債權變動的內外關係保持清晰,交易安全得以體現的重要作用。構建科學的債權讓與制度即應以讓與通知為核心,從而合理的平衡債權讓與三方當事人的利益。債權讓與制度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基本制度。

媒體評論

《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編輯宗旨是,從中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的實際出發,廣泛參考已開發國家和地區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經驗和最新判例學說,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論和實踐中的重大法律問題,為中國民商事立法的現代化和民商事審判實務的科學化提供科學的法理基礎,提升民商法理論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論研究人才,使中國民商法理論研究儘快趕上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水平。著作之入選叢書,不論作者職稱、地位、親疏,以學術性為唯一考慮。
——梁慧星

目錄

第一章 債權讓與制度的歷史演進
引言
第一節 債權讓與制度在羅馬法中的演進
一、《十二表法》時期債的繼承
二、蓋尤斯時代債的更新
三、哥爾第安三世時的訴訟代理
四、帝政後期的訴訟通知
五、優士丁尼時期的債權讓與
六、羅馬法的債權讓與理論對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
第二節 債權讓與制度在英美法中的變遷
一、契約權利讓與在英國法中的歷史沿革
二、契約權利讓與在美國法中的確立
第三節 債權讓與制度在我國法中的歷史沿革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規定
二、民國民律草案的規定
三、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
四、新中國的三次民法典編纂與債權讓與制度
五、小結
第二章 債權讓與概述
第一節 債權讓與的概念界定
一、債權讓與和債權移轉的關係
二、債權讓與概念的梳理
第二節 債權讓與的法律構成
一、債權讓與法律構成的比較法考察
二、我國債權讓與的法律構成
第三章 債權讓與的客體
第一節 依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
一、債權人變更必然導致給付內容完全變更的債權
二、以人格信賴為基礎而成立的債權
三、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
四、互動清算債權
五、不作為債權
六、作為從權利的債權
第二節 依法不得讓與的債權
一、羅馬法的規定
二、現代各國法的規定
三、最高額抵押所擔保債權的轉讓問題
第三節 禁止讓與條款的效力
一、禁止讓與條款效力的比較法考察
二、比較法考察的結論
三、我國法的選擇
四、禁止從權利讓與條款的效力
第四節 未來債權的讓與
一、對未來債權含義的分析
二、對未來債權讓與的比較法考察
三、我國在未來債權讓與問題上的立法選擇
第四章 債權讓與通知
第一節 對讓與通知傳統理論的四點反思
一、對“通知是債權讓與契約的生效要件”說的質疑
二、對“自由主義”說的質疑
三、對“通知是對抗債務人的要件”說的質疑
四、對“讓與通知是準法律行為”說的質疑
第二節 債權讓與通知的效力
一、債權移轉於受讓人的時間界定
二、讓與通知是債權發生移轉的要件
三、讓與通知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四、讓與通知是保護受讓人和債務人利益的程式性規定
第三節 債權多重讓與情況下的受讓人優先權規則
一、比較法考察
二、幾種規則的比較分析
三、我國法應採納的優先權規則
第四節 債權讓與通知與權利衝突的解決規則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解決規則
二、英美法系國家的解決規則
三、國際公約中的解決規則
四、我國法的選擇
第五節 債權讓與通知的主體
一、比較法考察
二、對我國立法過程的考察
三、受讓人應否為通知主體分析
第六節 債權讓與通知的效力要件
一、讓與通知的形式
二、讓與通知應具備的基本內容
三、讓與通知的相對人
四、讓與通知的時間
五、讓與通知的撤銷
六、讓與通知對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
第五章 保護受讓人利益的規則
第一節 讓與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受讓人利益的保護:債權讓與安全性的基礎
二、讓與人瑕疵擔保責任概述
三、讓與人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
四、讓與之有償性對讓與人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影響
五、讓與人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第二節 棄權條款與受讓人信賴利益的保護
一、兩大法系的比較法考察
二、國際公約的規定
三、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
第三節 債務人行使抵銷權與受讓人利益的保護
一、受讓人的撤銷權
二、受讓人的求償權
第六章 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規則
第一節 債務人利益保護的基本問題
一、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規則
二、抗辯權與抵銷權之區別
三、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的問題
四、部分讓與
第二節 債務人的抗辯權
一、概述
二、債務人抗辯權的類型
三、債務人可否向受讓人提起反訴
第三節 債務人的抵銷權
一、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構成要件
二、讓與人破產時債務人的抵銷權
三、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方式
四、兩點餘論
第四節 表見讓與
一、受讓人的通知能否成立表見讓與
二、表見讓與是否以債務人的善意為必要
第五節 部分讓與
一、比較法考察
二、國際公約的規定
三、部分讓與中對債務人利益的保護
第七章 契約權利讓與仲裁條款之效力
第一節 比較法考察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實務
二、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
三、國際理論與實踐
四、小結
第二節 對仲裁條款轉讓所涉因素的分析
一、仲裁條款與主契約的關係
二、仲裁條款的法律性質
三、對仲裁協定的書面形式要求
第三節 我國法的選擇
結語
一、讓與通知是整個債權讓與制度的核心
二、明確“通知在先、權利在先”的優先權原則
三、確立平衡債權讓與三方當事人利益的具體制度
四、承認未來債權讓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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