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4年頒布的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4]14號
【發布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4年3月9日昆政復〔1994〕14號)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稅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境內用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資金、國內外貸款、借款、贈款、各種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和其它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商品房投資和其它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級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它單位和個人都屬於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稅務徵收機關辦理稅收手續。
第三條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按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兩大系列設定差別稅率。
一、基本建設系列稅率為0%、5%、15%、30%四檔稅率;
二、更新改造系列分0%、10%兩檔稅率。
第四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其中更新改造投資項目為建築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
第五條投資方向調節稅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年度計畫投資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實際完成的投資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六條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審定許可權的劃分:
一、省稅務局審定範圍: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安排下達到建設單位的投資項目;省計畫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直接安排下達到建設單位的投資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轉發有關部門下達的投資項目;省屬及中央在滇企業在自主許可權內安排的投資項目。
二、市稅務局審定範圍:市計畫部門和市級主管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安排的投資項目;市級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轉發下達上級有關部門安排的投資項目;市屬企業在自主許可權內安排的項目(含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兩個管委會安排的投資項目)。
三、縣(區)稅務局審定範圍:縣區有關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安排下達的投資項目;縣區屬企業在自主許可權內安排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未明確審定許可權的其他投資項目。
四、臨時性計畫按上述審定許可權劃分辦理。
第七條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送審、下達:
一、各級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在編制、轉發、下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前,必須據實標明投資項目的計畫類別,同時按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逐項列出各單位工程的總投資和年度計畫投資額(更新改造投資項目須列出各單位工程的建築工程投資額),分別標明各單位工程適用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計畫文稿(附一份複印件),送經同級稅務機關會審後,再正式下達。
二、各級稅務機關在接到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送審的投資計畫文稿後,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對投資項目各單位工程適用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進行審定,並下達《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審定通知》(簡稱《稅款審定通知》),主送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抄送計畫檔案批准單位。
三、各級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下達的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以及無計畫建設的項目,由各縣區稅務局負責審定,同時將審定結果抄報原應審定稅務機關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程式辦理納稅手續:
一、我市審定範圍內的納稅人應在收到有權機關批准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其他建設檔案三十日內,持計畫檔案、《危房鑑定書》、《拆遷許可證》等有關資料,按稅金審定許可權分別到昆明市稅務局、縣區稅務局辦理稅金審定手續。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到建設項目征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手續。按規定期限和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就地到銀行預繳投資方向調節稅,或向委託代扣代繳單位辦理納稅手續。
三、納稅人一次繳清全年稅款有困難的,可按稅務機關核准的期限辦理分期的納稅手續。
四、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後,持納稅憑證到計畫部門領取投資許可證,再到城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竣工清算。
納稅人應於項目竣工結算報經批准後三十日內,根據實際完成投資額的財務結算數計算項目的應納稅款,到徵收機關辦理多退少補手續。
第十條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城區的投資方向調節稅暫不實行代扣代繳。昆明市屬八個縣的投資方向調節稅可由各縣稅務局委託有關銀行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投資方向調節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減免。
第十二條需要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但又不屬於投資方向調節稅徵稅範圍的建設項目,應分別到市稅局、縣區稅局領取《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不屬徵稅範圍通知書》後,再到城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昆明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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