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石油化工行業稅目注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石油化工行業稅目注釋
  • 發布單位:國家計委/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1996-02-16
  • 生效日期:1996-02-1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計委/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1996-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石油化工行業稅目注釋
(1996年2月16日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石油化工工業是以石油和天然氣為主要原料,從事石油煉製和石油化工的加工工業,它主要生產提供汽、煤、柴、潤等各類油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有機化工原料、合成洗滌劑、化肥等產品。一個完整的石油化工項目包括主體生產裝置、配套生產裝置、生產性公用輔助工程和生活福利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石油化工行業稅目注釋如下:
一、500萬噸及以上原油加工稅率為0%,系指新建500萬噸及以上,或現有本企業一次擴建後達到500萬噸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包括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產品質量、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設施和生產性公用輔助工程。
(一)原油一次加工生產裝置:包括電脫鹽裝置、常壓裝置、減壓裝置。
(二)深度加工生產裝置:包括熱裂化、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加氫裂化、重油加氫脫硫、減粘裂化、延遲焦化、溶劑脫瀝青、氧化瀝青、尤尼卡、潤滑油及石蠟裝置(含溶劑精製、酸鹼白土精製、脫蠟、脫油、蠟成型、潤滑油調和、合成潤滑油、潤滑脂)。
(三)提高產品質量生產裝置:包括催化重整、制氫、石腦油加氫、汽油加氫、航煤加氫、柴油加氫、蠟油加氫、潤滑油加氫、石蠟加氫、汽煤柴油酸鹼精製、臨氫降凝、迭合、烷基化、甲基叔丁基醚裝置。
(四)資源綜合利用生產裝置:包括氣體分餾、芳烴分離、岐化、異構化、烴化、醚化、丙烯聚合裝置以及其它綜合利用後加工裝置。
(五)環境保護生產裝置:包括航煤脫硫醇、汽油脫硫醇、液化氣脫硫醇、氣體脫硫、硫磺回收、尾氣處理、污不汽提、污泥焚燒裝置。
(六)生產性公用輔助工程
1.動力系統:包括供水、供電、供汽、供風、冷凍系統。
2.生產維修系統:包括設備維修、電氣維修、儀表維修、建築維修系統和其它維修系統。
3.環保系統:包括污水預處理、污水處理、廢液處理、廢氣處理、廢渣處理、噪音防護設施、環境監測系統和配套的化學品藥劑站。
4.儲運系統:包括原油儲存、液體原材料及產品儲存、固體原材料及產品儲存、氣體儲存、鐵路運輸、汽車運輸、輪船運輸、管道運輸系統。
5.檢驗計量系統:包括質量檢驗、計量檢測系統。
6.通訊、電子計算機及仿真模擬系統。
7.生產管理及後勤服務系統:包括廠區內的生產調度用房、消防設施、安全衛生保護設施、各類生產輔助用房以及配套的道路豎向、大門圍牆、廠區綠化工程。
二、250萬噸及以上,500萬噸以下原油加工稅率為5%。
三、100萬噸及以上250萬噸以下原油加工(邊遠省區、貧困地區經國家批准除外)稅率為30%。
四、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無機和有機原料)稅率為0%。其中石油化工基本有機化工原料生產裝置,主要包括烷類(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己烷)、氯化物(氯乙烷、氯丙烷、氯丁烷、氯乙烯、氯丙烯)、醇類(甲醇、乙醇、異丙醇、丁辛醇、叔丁醇、乙二醇、丙二醇、丙三醇、季戊四醇、1.4丁二醇、氯乙醇、氨基醇)、醛酮類(甲醛、乙醛、甲乙酮)、醚酯類(乙二醚、硫酸二甲酯)、酸類(醋酸、丙烯酸、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酐酸)、環氧系列(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環氧氯丙烷)、苯系列(制苯、乙苯、苯乙烯、苯酐、苯胺、硝基苯、苯酚丙酮、間甲酚)生產裝置等。大中型項目界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30萬噸及以上乙烯工程稅率為0%,包括現有本企業一次擴建到30萬噸及以上的乙烯工程。30萬噸及以上乙烯工程包括為乙烯裂解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含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性公用輔助工程),乙烯裂解生產裝置、為乙烯裂解配套的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原料、合成橡膠、有機化工原料生產裝置以及生產性公用輔助工程。
六、以輕烴為原料的10萬噸及以上乙烯工程稅率為5%。
七、6萬噸及以上聚烯烴類合成樹脂稅率為0%,3萬噸以下稅率為30%。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系列(聚苯乙烯、高抗沖聚苯乙烯、可發性聚苯乙烯、EPS樹脂、ABS樹指、AS樹脂)以及其它聚烯烴類合成樹脂生產裝置。
八、大中型其它合成樹脂及工程塑膠稅率為0%,包括聚氨酯類(聚醚、聚氨酯、聚氨酯泡沫)、環氧及聚酯類(環氧樹脂、不飽和聚酯)以及其它各類合成樹脂和工程塑膠生產裝置。
九、特種橡膠和大型合成橡膠稅率為0%。包括丁苯橡膠系列、順丁橡膠、丁腈橡膠、乙丙橡膠、丁基橡膠、丁二烯系列膠乳(丁苯膠乳、丁腈膠乳)、醋酸乙烯類膠乳生產裝置以及其它特種橡膠生產裝置。
十、22.5萬噸及以上對苯二甲酸稅率為0%。主要包括為對苯二甲酸裝置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具體項目同500萬噸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相應配套的芳烴聯合裝置(包括催化重整、加氫裂化、對二甲苯)、對苯二甲酸二甲酯、精對苯二甲酸、聚酯、聚酯增粘、聚酯熔體直接紡裝置以及生產性公用輔助工程。
十一、6萬噸及以上聚脂切片稅率0%。
十二、5萬噸及以上己內醯胺和尼龍66鹽稅率為0%,主要包括苯加氫、環己烷氧化、環己酮肟化、己內醯胺、帘子布、環己烷、醇酮、己二酸、己二腈、己二胺、尼龍66鹽結晶、尼龍66鹽以及為其直接提供原料的芳烴生產裝置等。
十三、5萬噸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綸稅率為0%(腈綸裝置單系列能力不小於1萬噸)。主要包括為丙烯腈裝置提供原料的催化裂化、催化裂解、丙烯腈、丙烯酸甲酯、氰化鈉、丙酮氰醇、硫氰酸鈉、氰氫酸、聚丙烯腈、腈綸裝置及生產性公用輔助工程。
十四、催化劑、化學助劑稅率為5%。
十五、石油化工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和高技術攻關項目,中間實驗、工業實驗和開放性實驗稅率為0%。包括國內開發新技術、新工藝工業實驗生產裝置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替代進口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的生產裝置等,其名單由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達各地執行。
十六、石油化工生活區公用配套建設視同城市配套建設,稅率為0%。包括供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培訓處理、園林綠化、防洪排澇等。
十七、根據石油化工行業的特點,以上各類生產性項目,作為石油化工單位工程不再分解。(詳見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十八、文中未列石油化工行業工程項目及單位工程的稅率比照《暫行行使》相同專業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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