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9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政策及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9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政策及征管問題的通知》在1999.08.23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9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政策及征管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8.23
  • 實施時間:1999.08.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調整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政策的要求,從1999年7月1日起,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減半徵收。現就其徵收管理的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減半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適用範圍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凡建設項目適用稅率為5%、10%、15%和30%的,且於1999年7月1日及之後立項開工的建設項目和7月1日以前立項開工的在建項目。
二、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立項開工的建設項目,按建設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和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減半徵稅。
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項開工的在建項目,其屬於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際完成的投資額,按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減半徵稅;其屬於7月1日以前實際完成的投資額,仍按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徵稅。
三、開發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開發銷售商品房代征代繳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契約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1999年上半年與下半年實現的銷售收入。7月1日以後實現的銷售收入,按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減半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開發公司1999年7月1日以前實際收到的商品房銷售收入(包括預收房款及定金),不適用減半徵稅的規定。
四、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或難以準確劃分1999年上半年與下半年實際完成投資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情況核定其實際完成的投資額。
五、按照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已預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依本規定計算需要退稅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辦理退稅手續。對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項目,在項目竣工決算後辦理稅款清算和退稅手續;對1999年年底前尚未竣工的項目,可在年末時根據建設項目7月1日以後的投資情況先辦理退稅手續,待年度終了後,再根據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六、凡欠繳和查補的屬於1999年7月1日以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款,在7月1日以後清繳和追繳入庫的,不得減半徵稅。
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清理欠稅和查補稅款的工作,抓緊催繳和追繳入庫。
七、本通知下發後,各地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具體貫徹措施,認真組織落實,並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總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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