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工作的通知是稅務總局頒布的一項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56號
  • 發布日期:2000-03-28
  • 生效日期:2000-03-28
基本信息,所屬類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56號
【發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2000-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發〔1999〕12號檔案中提出的關於暫停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政策決定,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收尾工作,現就停徵後的有關工作及政策通知如下:
一、清理清查納稅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和欠稅情況
各級地方稅務局要認真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後的清理清查工作。針對多年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管不到位的現象,為維護稅收法規的嚴肅性,確保稅款足額入庫,儘量縮小停徵該稅對完成2000年稅收收入任務的影響,應當進行徹底的清理清查。凡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徵以來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應稅建設項目投資,均應納入本次清理檢查範圍。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點是:對偷逃稅戶要進行補稅等處理;對拖欠稅款戶要限期補繳欠稅。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清理清查工作的宣傳、匯報,爭取當地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以利於工作順利發展,具體清理清查辦法由各地自行安排決定。
二、做好應稅建設項目在停徵後的稅款結算和清算工作
(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劃清停徵前後界限,對納稅戶不能準確提供1999年上半年與下半年實際完成投資額以及建設項目2000年1月1日前實際完成投資額的,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從實核定其實際完成投資額。
(二)對建設項目應納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凡需補繳稅款的,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賦予的許可權,採取必要的手段,確保稅款足額入庫;需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批准,不得拖延,具體的退稅辦法由各地自定。
(三)凡屬以前年度的欠繳和應查補的稅款,應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抓緊催繳和追繳入庫。一次清繳確有困難的,可制定清繳計畫,經稅務機關核准,於2000年底前分次繳清應納款項金額。
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徵收後,對2000年1月1日後發生改變項目用途的,除故意虛假立項確屬偷稅行為的以外,不再追究新發生的納稅責任;在清理清查工作中遇有政策不清造成征納雙方糾紛的問題,各地要及時向總局報告。
四、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徵以來,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調整產業結構,減少鋪張浪費,提高建設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穩定、持續發展以及增加地方稅收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各級稅務部門做了大量艱苦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廣大稅務幹部不辭辛勞,湧現出許多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有關部門也給予了大力支持配合,許多征管實踐中探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值得很好的總結和借鑑。為此,各地要對本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進行總結,實事求是地客觀評價本地區的工作,對工作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總局將在適當時候聽取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工作情況總結和貫徹減征停徵政策執行情況的匯報。
五、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積極行動起來,組織人力,抓緊布置落實,於2000年11月1日前完成本地區清理檢查工作,並將清理結果、欠稅和入庫情況、填寫《××省(區、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清理檢查情況上報表》(見附屬檔案)上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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