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示範性軟體學院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示範性軟體學院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單位教育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示範性軟體學院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 編號:計價格[2002]665號
  • 時間: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 施行:自2002年5月1日起試行
通知
計價格[2002]6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1]51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全國首批35所高等學校試辦示範性軟體學院的學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鑒於示範性軟體學院在辦學模式、招生方式、學制管理上的相對靈活性,示範性軟體學院學費標準採取按學分核定的方式。各高等學校示範性軟體學院實行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最高限額標準為:本科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每生每學分學費標準最高不超過400元;工程碩士學位學生,每生每學分學費標準最高不超過1000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學士學位學業所需總學分數(含必修和選修課,下同)不高於80學分,完成工程碩士學位學業所需總學分數不高於40學分。
二、各高等學校在全國統一的最高限額內,根據辦學成本,提出本校示範性軟體學院每生每學分學費標準,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各高等學校提出的收費標準時,要對高等學校示範性軟體學院的辦學成本和學生的承受能力、就業後的收入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可以請相關專家和中介機構進行論證、評估,並通過召開座談會或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學生及其家長的意見,保證收費標準的合理、科學。
四、各高等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獎、貸、助、補、減”等各項政策措施,結合本校實際,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問題,確保他們不因經濟困難不能入學或終止學業。當前尤其要根據國務院要求,大力推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落實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各高等學校要根據《教育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有關高等學校試辦示範性軟體學院的通知》精神,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各項教學設施和教學條件建設,聘請國內外高水平教師開展教學活動,大力推進教學改革,實施有效的產學合作,切實保證並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五、各高等學校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對收費收入的財務管理和核算,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各高等學校示範性軟體學院收取的學費,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照批准的預算安排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1年。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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