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規範高等學校收費行為,現就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格[2006]702號
  • 發布單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6年4月21日
內容,批號,

內容

一、高等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高等學校改按學分制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5]10號)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並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凡未按規定程式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學校不得自行改按學分制收費。
二、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費不得高於按學年制收費的總額
經批准按照學分制收費的,學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學生當年所繳納的學費可根據選取學分所需的費用收取。改按學分制收費後,高等學校可以對補考後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費用標準。嚴禁高等學校以改按學分制收費為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費用。
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高等學校要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計價格[2002]792號)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學校要在招生簡章中註明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校內要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12358價格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增強收費的透明度。收費政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變更公示內容,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
四、加強對高等學校收費的監督檢查
國家對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的政策規定一直是明確的,有關高等學校應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高等學校收費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幫助學校完善收費管理制度,認真受理民眾對教育收費的政策諮詢和投訴舉報。對教育亂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批號

發改價格[2006]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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