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職業倫理準則

《教育職業倫理準則》是1968年由美國國家教育協會制定的關於教師職業道德的準則。

《教育職業倫理準則》(Code of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也稱“NEA準則”。1968年由美國國家教育協會(NEA)正式制定,並得到約200萬從事教育工作的人簽署贊同。規定教育者應“根據各個學生在何等程度上發揮其成為有價值的優秀公民的潛在的能力,來評定個人的成績。因此,教育者鼓勵探索精神,促進其獲得知識與理解力,形成對有價值的各種目的作深入思考。在對學生履行義務時,教育者應:(1)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學生的各種意見。(2)不準故意歪曲或不教自己負有責任的學科、科目的內容。(3)面對有害於學習、健康、安全的各種情況,必須為保護學生而作相應的努力。(4)在執行作為教育者的職責時,不準毫無必要地使學生為難,或挫傷學生的心靈。(5)不得以人種、膚色、信仰以及出身國為理由,禁止學生參加特定的活動,或阻止其受到特定活動的關懷,或在照顧和利益上區別對待。(6)不得著眼於個人利益來利用教育者與學生的關係。(7)教育者通過工作獲取的情況,只要不是套用於職業方面的目的,或法律所要求的範圍里,不得公開向人泄露。(8)除了沒有物色到合適的教師之外,不得對自己所擔任的年級學生進行個別指導並接受報酬。”並對教育者的“愛國心”、教育者在履行社會和個人教育工作職責等方面提出了道德要求。關於教師的職業態度,指出“在行使作為教育者的權利和責任時,必須公正平等地對待所有從事這一門職業的人”“不得有目的地利用威脅手段或達成特別約定,來對作為教育者的同行的意向決策施加影響”;“有關自己同行的情況報告,除了利用於職業上的目的外,不得公開向他人透露”;“不得故意歪曲同行”。並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信奉這一準則是取得國家教育協會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之一,也是受到學校的聘用和取得州相關部門發出的教學許可證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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