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

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

《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是心理諮詢師在從事心理諮詢與治療時所應遵守的規範,心理諮詢師應遵紀守法、遵守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在其工作中建立並執行嚴格的道德標準

總則,職業規範,對來訪者的責任,與來訪者的關係,保密原則,知情同意原則,關於諮詢的中斷,關於諮詢的終止,案例資料,關於心理測評,職業責任,關於倫理問題,附:專業名詞定義,

總則

1、心理諮詢師在從事心理諮詢與治療時,應遵紀守法、遵守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在其工作中建立並執行嚴格的道德標準;
2、心理諮詢師應注意加強自身的修養,不斷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諮詢師應不斷學習本專業以及諮詢服務所需的有關知識,促進自身的專業發展,提高專業服務水平;
4、心理諮詢師應明確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專業職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職能範圍的事情。

職業規範

熱愛本職工作,堅定為社會服務的信念,鑽研專業知識,增強技能,與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關係。
有豁達的胸懷,尊重不同性別、年齡、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價值觀的求助者。
在諮詢關係建立之前,應當首先與求助者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與求助者之間不得產生和建立諮詢以外的任何關係,儘量避免雙重關係。不得利用求助者對諮詢師的信任謀取私利,更不得對異性有非禮的言行。
心理諮詢師應當始終嚴格恪守保密原則,有關求助者的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及其他有關求助者的信息,均應當在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下嚴格保密。
心理諮詢師在接受法務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詢問時不得作虛偽的陳述和報告。

對來訪者的責任

心理諮詢師的工作目的是使來訪者從其提供的專業服務中獲益。心理諮詢師應保障來訪者的權利,努力使其得到適當的服務並避免傷害。
1、心理諮詢師不得因來為訪者的性別、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價值觀、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視來訪者;
2、心理諮詢師在諮詢關係建立之前,應使來訪者明確了解心理諮詢工作的性質、工作特點、收費標準、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來訪者的權利和義務:
3、心理諮詢師在進行心理諮詢工作時,應與來訪者對諮詢目標、方式等問題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如使用衝擊療法、催眠療法、長期精神分析等技術)應與來訪者達成書面協定;
4、心理諮詢師應明確其工作的目的是促進來訪者的成長、自強自立,而並非使來訪者在其未來的生活中對心理諮詢師產生依賴。

與來訪者的關係

心理諮詢師應尊重來訪者,按照本專業的道德規範與來訪者建立良好的治療關係。
1、心理諮詢師應清楚地認識自己在咨訪關係中的職業角色對來訪者構成的潛在影響,不得利用來訪者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謀取私利;
2、不允許心理諮詢師以收受實物、獲得勞務服務或其他方式作為其專業服務的回報,因為它們有引起衝突、剝削、破壞專業關係的潛在危險;
3、心理諮詢師要清楚的了解雙重(或多重)關係(例如與來訪者發展家庭的、社交的、經濟的、商業的或者親密的個人關係)對專業判斷力的不利影響及其傷害尋求專業服務的潛在危險性,避免與來訪者發生雙重(或多重)關係。在雙重(或多重)關係不可避免時,應採取一些專業上的預防措施,例如簽署正式的知情同意書、尋求專業督導、做好相關檔案的記錄等,以確保雙重關係(或多重關係)不會損害自己的判斷並不會對來訪者造成危害;
4、心理諮詢師不得與當前來訪者發生任何形式的性和親密關係,也不得給有過性和親密關係的人做心理諮詢。一旦業已建立的專業關係超越了專業界限(如發展了性關係或戀愛關係),應立即終止專業關係並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尋求督導、轉介等);
5、心理諮詢師在與某個來訪者結束心理諮詢關係之後,至少三年內不得與來訪者發生任何親密或性關係。在三年後如果發生此類關係,要仔細考察關係的性質,確保此關係不存在任何給來訪者造成傷害的可能,同時要有合法的書面記錄備案;
6、當心理諮詢師認為自己不適合對某個來訪者進行工作時,應對來訪者明確說明,並且應本著對來訪者負責的態度將其介紹給另一位合適的專業人員;
7、心理諮詢師應尊重其他專業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建立一種積極合作的工作關係,以提高對來訪者的諮詢服務水平。

保密原則

心理諮詢師應尊重來訪者的個人隱私權,無論是在個體治療或是在集體治療中都有責任採取適當的措施為來訪者保守秘密。
1、心理諮詢師有責任向來訪者說明心理諮詢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一原則在套用時的限制。在團體諮詢時應首先在團體中確立保密原則;
2、心理諮詢師應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則的套用有其限制。下列情況為保密原則的例外:(1)心理諮詢師發現來訪者有傷害自身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時(2)來訪者有致命的傳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時(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時(4)法律規定需要披露時;
3、在遇到上述中的(1)、(2)和(3)的情況時,心理諮詢師有向對方合法監護人預警的責任;在遇到(4)的情況時,心理諮詢師有遵循法律規定的義務,但須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書面要求,並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確保此披露不會對臨床專業關係帶來直接損害或潛在危害;
4、心理諮詢師只有在得到來訪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心理諮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演示;
5、心理諮詢師諮詢工作的有關信息(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均屬於專業信息,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僅經過授權的心理諮詢師可以接觸這類資料;
6、在心理諮詢工作中,一旦發現來訪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況,必須啟動危機干預方案,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如與其他心理諮詢師進行磋商,應將有關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範圍之內。

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即告知、自願以及能力。告知是指在來訪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心理諮詢師有義務和責任告知來訪者以下情況:諮詢的特點、性質、預期療程、費用、保密範圍等,如果來訪者在沒有被充分告知的情況下做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視為無效同意;自願是指來訪者做出知情同意的過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誘或脅迫,其決定是自願自主的;能力是指來訪者作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體,應當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為能力。
1、心理諮詢師需要在建立諮詢關係的初期,向來訪者告知諮詢的特點、性質、預期療程、費用、保密的範圍等,並為來訪者提供充分的機會詢問並且對其問題給予回復;
2、應與來訪者對諮詢目標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在使用尚未廣泛認可的治療技術時,心理諮詢師需要告知對方有關該諮詢技術的發展狀況、可能的潛在風險等;
3、當為來訪者提供服務的諮詢師正在處於接受培訓的階段,而且由其督導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時,那么作為知情同意程式的其中一個部分,需要向來訪者告知該諮詢師正在處於培訓階段,並且在其督導監督下進行操作的事實;
4、任何時候來訪者都有權終止諮詢或更換諮詢師;
5、如果來訪者的確沒有法律責任能力做決定,但又必須進行心理諮詢時,可以請監護人採用“替代同意”的形式。

關於諮詢的中斷

諮詢的中斷是指在諮詢期間因諮詢師個人原因暫時停止諮詢。
1、心理諮詢師在進行心理諮詢工作中不得隨意中斷工作。在心理諮詢師出差、休假或臨時離開工作地點外出時,要對已經開始的心理諮詢工作進行適當的安排;
2、除非來訪者或者第三方付酬人員提出不需要的情況,心理諮詢師在中斷諮詢之前,需要以合適的方式向來訪者提供有關其他選擇性諮詢方式的建議。

關於諮詢的終止

諮詢的中止是指經過商定,心理諮詢師停止向來訪者提供諮詢服務,和來訪者結束諮詢關係。
1、在有跡象表明來訪者不再繼續需要諮詢服務或者後續服務對其沒有益處時,心理諮詢師可以結束諮詢;
2、如果心理諮詢師受到來訪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威脅,或者繼續治療可能會危及到心理諮詢師的安全時,那么心理諮詢師可以終止諮詢。

案例資料

心理諮詢師須確保案例資料的安全,避免對來訪者造成傷害。
1、來訪者的案例資料應存放於安全的地方,案例資料夾應關閉,來訪者的名字不應顯露在外面; 2、心理諮詢師不應該把諮詢記錄及草稿隨便丟棄在垃圾堆里,而應撕碎或銷毀;
3、如果把處於保密狀態的諮詢記錄輸入電腦,應該加用密碼或其他保密技術,避免被他人辨認或竊取;
4、心理諮詢師因專業工作需要對心理諮詢或治療的案例進行討論,或採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隱去那些可能會據此辨認出來訪者的有關信息(得到來訪者書面許可的情況例外)。

關於心理測評

心理諮詢師應正確理解心理測量與評估手段在臨床服務工作中的意義和作用,並恰當使用;心理諮詢師在使心理測量與評估過程中應考慮被測量者或被評估者的個人和文化背景;心理諮詢師應通過發展和使用恰當的教育、心理和職業測量工具來幫助來訪者。
1、心理測量與評估的目的在於使來訪者受益,心理諮詢師不得濫用測量或評估手段以牟利;
2、心理諮詢師應在接受過心理測量的相關培訓,對某特定測量和評估方法有適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之後,方可實施該測量或評估工作;
3、心理諮詢師應尊重來訪者對測量與評估結果進行了解和獲得解釋的權利,在實施測量或評估之後,應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給予準確、客觀、可以被對方理解的解釋,努力避免來訪者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的誤解;
4、心理諮詢師在利用某測驗或使用測量工具進行記分、解釋時,或使用評估技術、訪談或其他測量工具時,須採用已經建立並證實了信度、效度的測量工具。如果沒有可靠的信、效度數據,心理諮詢師需要對測驗結果及解釋的說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說明,不能僅僅依據心理測量的結果做出心理診斷;
5、心理諮詢師有責任維護心理測驗材料(指測驗手冊、測量工具、協定和測驗項目)和其他測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專業人員泄漏相關測驗的內容。

職業責任

心理諮詢師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心理諮詢師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應基於科學的研究和發現,在專業界限和個人能力範圍之內,以負責任的態度進行工作;心理諮詢師應不斷更新並發展專業知識、積極參與自我保健的活動,促進個人在生理上、社會適應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滿足專業責任的需要。
1、心理諮詢師應在自己專業能力範圍內,根據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訓和督導的經歷和工作經驗,為不同人群提供適宜而有效的專業服務;
2、心理諮詢師應充分認識到繼續教育的意義,在專業工作領域內保持對當前學科和專業信息的了解,保持對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對新知識的開放態度;
3、心理諮詢師應保持對於自身職業能力的關注,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尋求專業督導的幫助。在缺乏專業督導時,應儘量尋求同行的專業幫助;
4、心理諮詢師應關注自我保健,當意識到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問題可能會對來訪者造成傷害時,應尋求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幫助,必要時應限制、中斷或終止臨床專業服務;
5、心理諮詢師在工作中需要介紹自己情況時,應實事求是地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等情況,在需要進行廣告宣傳或描述其服務內容時,應以確切的方式表述其專業資格。心理諮詢師不得貶低其他專業人員,不得以虛假、誤導、欺瞞的方式對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門進行宣傳,更不能進行詐欺;
6、當心理諮詢師通過公眾媒體(如講座、演示,電台、電視、報紙、印刷物品、網路等)從事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提供勸導和評論時,應注意自己的言論要基於恰當的專業文獻和實踐,尊重事實,注意自己的言行應遵循專業倫理規範。
7、當心理諮詢師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險公司等)報告自己的專業工作時,應採取誠實、客觀的態度準確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8、心理諮詢師不得利用專業地位獲取私利,如個人或所屬家庭成員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財物和服務等。也不得利用心理諮詢、教學、培訓、督導的關係為自己獲取合理報酬之外的私利。

關於倫理問題

心理諮詢師在專業工作中應遵守有關法律和倫理,努力解決倫理困境,和相關人員進行直接而開放的溝通,在必要時向同行及督導尋求建議或幫助;心理諮詢師應將倫理規範整合到日常專業工作之中。
1、心理諮詢師一旦覺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對職責存在著誤解,應採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如轉介、尋求督導等);
2、心理諮詢師若發現同行或同事違反了倫理規範,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通過適當渠道反映其問題。如果對方違反倫理的行為非常明顯,而且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或違反倫理的行為無合適的途徑解決或根本無法解決,心理諮詢師應當向本中心舉報,以維護行業聲譽,保護來訪者的權益。如果心理諮詢師不能確定某種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為是否違反倫理規範,可向中心老師尋求建議。

附:專業名詞定義

臨床心理學(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學知識,也運用這些知識去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臨床心理學更注重對個體和群體心理問題的研究,以及嚴重心理障礙的治療。
諮詢心理學(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運用心理學的知識去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諮詢心理學更關注個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以增進個體良好的適應和應對。
心理師(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統學習過臨床或諮詢心理學的專業知識、接受過系統的心理治療與諮詢專業技能培訓和實踐督導,正在從事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工作,且達到中國心理學會關於心理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這些專業人員在本守則中統稱為心理師。
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Clinical Psychologist)和諮詢心理師(Counseling sychologist):對臨床心理師或諮詢心理師的界定依賴於申請者所接受的學位培養方案中的名稱界定。
尋求專業服務者:即來訪者(client)或心理障礙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的求助者。
督導師(supervisor):指正在從事臨床與諮詢心理學相關教學、培訓、督導等心理師培養工作,且達到中國心理學會關於督導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的資深心理師。
心理諮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諮詢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運用諮詢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有一般心理問題的求助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求助者的心理問題,促進其個體的良好適應和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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