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試行)

《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試行)》已於二0一0年七月一日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試行)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8-4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決策階段的職責,第三章 項目實施階段的職責,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第五章 問 責,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 關於印發《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試行)》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8-4
實施日期:2010-8-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32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試行)>的通知》(余政辦[2010]16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余政辦〔2010〕167號
關於印發《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管,落實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深化“陽光工程”創建活動,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監理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餘杭區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在區級重點項目中開展“陽光工程”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級政府投資(含控股)、鎮鄉人民政府投資(含控股)的項目業主單位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 項目決策階段的職責

第三條 業主單位在項目決策階段全面負責開展以下各項工作:
(一)項目建議書。委託工程諮詢單位組織編寫項目建議書或進行投資機會研究。建設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二)可行性研究。委託工程諮詢單位進行項目可研。可行性研究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不能主觀決斷。
(三)初步設計。自行組織或委託工程諮詢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三章 項目實施階段的職責

第四條 設計招標。組織委託勘察和設計工作,有條件的實行公開招標,也可以由業主單位自行組織招標,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招標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條 前期報批手續。業主單位除了購置土地外,應做好拆遷工作,做好“五通一平”,辦理前期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條 監理招標。業主單位應當根據建設監理制度的規定及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並結合本單位的需求委託工程監理。按規定應採取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
第七條 招標過程管理。對於已經委託監理的項目,招標工作可在監理的協助下進行。工程招標實行業主招標人負責制,施工招標時原則上應實行總承包,招標檔案的制定應符合國家、省、市及我區招投標管理制度的規定。業主單位應嚴把信息發布關、招標檔案審核關、評審專家抽取關,保證招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業主單位必須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九條 業主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承包契約做好材料和設備採購工作。按契約約定的支付方式及時履約,籌集與支付建設資金。
第十條 在目標、進度、質量、資金、安全生產等結點的前提下,建立項目建設工作班子,分別建立健全可操作制度,任務落實到人、責任明確到崗、考核掛鈎獎懲。
第十一條 協調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各方的關係,管理好施工、監理人員的到崗到位情況,落實付款專人負責制。
第十二條 按照重大投資項目和重點工作任務的進展情況,及時填報有關數據,每月至少填報一次,填報數據要準確、真實。
第十三條 造價控制。藉助審核、審計等監督手段,加強工程建設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防止“三超”(決算超預算、預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現象,按照《餘杭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和概預算調整管理規定》(余政發【2009】83號)檔案精神,嚴格審核工程概算和變更。
第十四條 契約的簽訂和履行。契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契約價款調整、設計變更、質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準確、清楚,主動接受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與安全。業主單位要提高工程建設安全意識,嚴把工程質量源頭關、過程關、驗收關。建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加強對建設過程的檢查、控制,落實各方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實行紅黃牌警告制,業主單位可直接向施工單位發紅黃牌警告通知。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對其黃牌警告:
(一)在連續兩 個月無特殊情況,均不能按計畫完成施工任務,造成進度滯後較為嚴重,累計形象進度滯後計畫進度8%以上的;
(二)對違反監理規程,或不按技術規範施工的承包人,經業主或監理單位指出後仍我行我素,不聽指令的;
(三)對於業主或監理書面指出的質量問題或區級主管部門指出的質量問題,拒不返工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四)區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部門組織的工程質量大檢查或平時抽查時,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而受到通報批評的;
(五)收到一次黃牌警告後,拒不執行的。
第十七條 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可直接對施工單位紅牌警告:
(一)因違章、違規操作而導致安全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的;
(二)省、市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部門組織的工程質量大檢查時,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而受到通報批評的;
(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施工人員群體性上訪事件,被查證為有責投訴的;
(四)已受到業主兩次黃牌警告的。
第十八條 黃牌警告制度的處罰規定:
(一)承包人受到第一次黃牌警告後,除立即整改外,業主將對承包人處以10萬元的違約金,並予以區級通報;
(二)承包人受到第二次黃牌警告後,業主將對承包人處以15萬元的違約金,並報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全省通報批評,同時業主有權對承包人工作不力的工程指定分包,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承包人受到紅牌警告後,業主將對承包人進行清場處理,並上報上級有關部門,按契約規定向承包人追究責任,依法要求賠償對業主的損失。
第二十條 違約金在當月的應付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紅黃牌警告簽發後須報主管部門備案;違約金的返回:如工程完工後工程被評為優良工程的(即交竣工驗收評定達90分及以上),返回80%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參照本章上述條款執行。

第五章 問 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區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及其負責人,在其所屬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依照本制度問責:
(一)決策失誤,舉措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等不良後果和影響,或導致民眾大規模群訪、重複上訪等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區政府的指示、決策和交辦事項的;
(三)項目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或未經批准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或違法轉包、分包,或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挪用、截留、擠占項目建設資金的;
(五)在工程造價、建設工期、材料和設備的選擇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監理制度的;
(七)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項目應當進行審計而不接受審計的;
(八)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九)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其它情形需要被問責的。
第二十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黨委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及其負責人,在其所屬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依照本制度問責:
(一)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政令不暢,影響國家、省、市重點工程整體工作部署的;
(二)當重大自然災害或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工程建設事件發生時,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理的;
(三)因管理不善、服務質量低下,導致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反映強烈,在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或解決不力的;
(四)因決策失誤,措施不力,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等不良後果和影響,或導致民眾大規模群訪、重複上訪等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五)其它情形需要被問責的。
第二十四條 問責方式主要包括下列種類:
(一)告誡。區委區政府根據具體問責事項內容,可責成被問責部門(單位)負責人當面匯報情況,並予以告誡;被告誡部門(單位)負責人可就問責問題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區委區政府可根據區紀委監察局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責令被問責部門(單位)或其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區委區政府可根據區紀委監察局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四)公開道歉。區委區政府可根據區紀委監察局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對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被問責事項,視情況由被問責部門(單位)或其負責人通過區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並道歉;
(五)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區委區政府可根據區紀委監察局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對被問責部門(單位)負責人作出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
(六)勸其引咎辭職。區委區政府可根據區紀委監察局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對被問責部門(單位)負責人作出勸其引咎辭職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問責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可以對單位或者對個人。其中,作出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勸其引咎辭職決定的,應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將決定書面報區人大常委會或有關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經問責調查核實,被問責對象不存在規定情形的,或者情節輕微的,或者在出現問責事項後及時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由區紀委監察局作出調查結論後,報由區委區政府作出終止問責的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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