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對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試行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 第二章: 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 目的:規範政府對投資項目的管理
辦法內容,施行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指利用下列資金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入股)、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的建設項目: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縣發改局、縣經貿局分別是基本建設項目和更新技術改造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綜合平衡、項目審批、協調監督、組織綜合驗收等綜合管理職能。國土、環保、建設、交通、城管、水利、科技、教育、農業、衛生、安監、人防、林業等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能對投資項目進行行業管理。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依據項目投資規模,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次對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批。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次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總投資500萬元—1000萬元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總投資500萬元以下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可以達到施工設計階段)進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可自行編制,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五條 建立項目審批管理聯動機制,嚴格項目審批程式。發改、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監、統計以及行業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建立項目審批管理聯動機制。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首先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分別向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監督部門申請辦理資金籌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安全審批等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資金籌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和安全審批檔案。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向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完成規劃許可和用地正式手續後,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初步設計並附可研報告審批檔案。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首先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向財政、建設、國土、環境保護、安全監督部門申請辦理資金、規劃、用地、環評、安全審批等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初步設計並附可研報告審批檔案。
第六條 建立專家評審制度,提高科學管理和民主決策水平。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必須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對項目的可行性、建設方案、投資概算等進行全方位審查,評審意見作為批准項目的必要依據。
專家評審會議成員由不少於5人、不超過1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評審專家由縣內各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他中介組織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也可在國家、省、市、縣聘請),評審專家要求達中級以上職稱水平或是某領域的知名專業人員。
第七條 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的項目,相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開工手續,財政部門不予辦理撥款手續。
第八條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一)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估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
(三)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九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組織實施,對未按程式報批,非抗力原因導致工程出現以下情況的,項目不預驗收,財政部門不予決算。
(一)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概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
(三)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款專用。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項目實施期1年以內或工程資金額度100萬元以內的項目可不再單獨開設專戶,但均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專賬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實行報帳制的項目實施單位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全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由財政部門按照投資計畫檔案、工程契約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對有自籌資金的項目,項目法人應將自籌資金打入財政專戶,在財政部門監督下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工程造價的80%時暫停撥付資金,待財政部門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查,並經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予以清算。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按照計畫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暫緩或停撥建設資金:
(一)拆借、擠占、挪用、滯留項目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資金未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六)配套資金不能按比例到位的;
(七)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招標的;
(八)工程達不到計畫進度的。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實施單位是工程資金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履行資金監管職責,按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嚴格專款專用,從嚴控制建設單位管理費支出,堅決堵住不合理支出,嚴禁擠占項目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資金管理、使用財務報表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經常開展工程資金檢查,發現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問題,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應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設備材料,應當實行政府採購。
1、項目招標初步方案需報縣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監察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項目實施單位在報送可研報告時同時報項目初步招標方案。工藝簡單、標段不複雜、總投資200萬元以下項目不需報送單獨招標初步方案,由投資主管部門在批覆可研報告時一併核准。
嚴格按照核准的招標方案組織招標,不能隨意組織招標領導小組開會確定。
3、工程項目在完成項目審批、施工圖審查、財政預算審核後方可進入招標程式。
4、招標代理機構應在縣發改局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在確定代理費的情況下,由業主抽籤決定。
5、強制招標範圍以外工程需採取邀請招標的,業主單位只能推薦一個建設公司參加投標,其餘公司在縣優秀建設公司庫中隨機抽取。優秀建設公司庫建立辦法另行出台,辦法未出台前,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6、縣發改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招標備案審查職責,對項目招標的合法性進行備案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將備案審查意見及招標檔案報縣監察局備案,接受監督。
縣發改局對招標分招標前和招標後備案,並將招標後備案情況抄送財政、監察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據此撥付工程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辦理開工手續。未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的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政府投資項目禁止帶資承包、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完工後,項目法人在30日內編制工程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以財政部門審查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驗收制度。在完成各專項驗收、財務決算審查、竣工決算審計並完成驗收備案手續後30日內,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綜合驗收。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按月向屬地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向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和資金到位情況等項目信息,並按照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項目建成後,由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決策、工程建設、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後評價。
第五章 項目償債機制
第二十二條 政府融資的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明確償債主體、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保證措施,並按照“誰承貸、誰受益、誰還貸”的原則建立償債機制。
第二十三條 政府融資建設的非經營性(無收益)公益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償債資金主要來源為政府非稅收入、處置國有資產收入、土地出讓淨收益、其它國有資產經營收入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應當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縣人民政府每年至少書面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書面向縣政協通報一次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同時,要主動配合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視察工作。
第二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兩次以上檢查,檢查時應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要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全過程實施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專款專用、管理規範、使用合理。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
第二十八條 監察部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加強監督,依法查處各種違紀行為。
第七章 獎懲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綜合驗收合格、工程決算低於預算的,按結餘資金的30%獎勵給項目法人(實施單位),70%滾動作為基本建設再投入資金。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實施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的;
(三)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標方式實行招標的;
(五)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名義規避招標的;
(六)工程預算未經審核批准即對工程進行招標的;
(七)轉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八)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虛列投資完成額等手段騙取政府建設資金的;
(九)未依法簽訂契約、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十)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政府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審批、監管、行政許可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決策失誤,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項目建設監管不力,以及違反項目建設程式等,造成投資重大損失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諮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諮詢、評估和招標代理時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和招標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過程中,違反相關技術規範和規程,或國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經濟、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經濟、刑事責任:
(一)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職工人數、機械設備未嚴格按照投標檔案的承諾按時到位,造成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二)施工過程粗製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偽造記錄的;
(三)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執行施工技術規範、技術標準的;
(五)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六)弄虛作假評定單項工程質量等級的。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包或違法分包監理業務的;
(二)監理機構或個人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監理人員與施工單位串通編造虛假項目資料的。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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