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業主項目管理之一)

建設工程監理(業主項目管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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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並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其特性主要表現為監理的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監理
  • 領域:建築
  • 別稱:工程建設監理
  • 職責:監理
概述,定義,特性,制度和作用,管理機構,重要性,工作任務,工作內容,(一)三控制,(二)三管理,(三)一協調,實施程式,工作總結,綜合效益原則,發展歷程,簡介,試點階段,結束試點,新規實施,規範提高,監理範圍,監理資質,

概述

定義

建設工程監理也叫工程建設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項目管理的範疇。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條明確提出: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契約及其它工程建設契約,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監理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活動的全過程監理,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某一實施階段的監理,如設計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等。我國目前套用最多的是施工階段監理。

特性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慧型的有償技術服務。
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契約關係,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關係。
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可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諮詢服務;是受項目法人委託進行的;監理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契約及檔案;監理的準則是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
1、服務性
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工程建設監理契約。工程建設監理契約的主要條款是: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第十二條規定: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並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要求: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契約有關的聯繫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2.獨立性
3.公正性
4.科學性

制度和作用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於l988年開始試點,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全國範圍內進入全面推行階段。從法律上明確了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工業已開發國家的資本占有者,在進行一項新的投資時,需要一批有經驗的專家進行投資機會分析,制定投資決策;項目確立後,又需要專業人員組織招標活動,從事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工作。建設監理業務便應運而生,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得到充實完善,逐漸成為建設程式的組成部分和工程實施慣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管理機構

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推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建設部的主要職責:
(一)起草並商國家計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行政法規,監督實施;
(二)審批甲級監理單位資質;
(三)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等項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重要性

質量員本身是一份職責,是一份擔當。無論你待遇怎么,也不能因此而忽略質量管理工作。在崗一日,也要把好本職工作。得不到重視,已不重點,工程質量良好才是重點。

工作任務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明確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引自第三十六條)。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引自第三十七條)。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引自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引自第十四條)。
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土方案進行審查的;
●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引自第五十七條)。

工作內容

(一)三控制

三控制包括的內容有: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
1、建設工程項目投資控制,就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階段,把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在批准的投資限額內,隨時糾正發生的偏差,以保證項目投資管理目標的實現,力求在建設工程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進行投資控制的基本原理是把計畫投資額作為投資控制的目標值,在施工階段,定期進行投資實際值與目標值的比較。通過比較發現並找出實際支出額與投資目標值之間的偏差,然後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以確保投資控制目標的實現。這種控制貫穿於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是動態的控制過程。要有效的控制投資項目,應從組織、技術、經濟、契約與信息管理等多方面採取措施。從組織上採取措施,包括明確項目組織結構、明確項目投資控制者及其任務,以使項目投資控制有專人負責,明確管理職能分工;從技術上採取措施,包括重視設計方案選擇,嚴格審查監督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滲入技術領域研究節約投資的可能性;從經濟上採取措施,包括動態的比較項目投資的實際值和計畫值,嚴格審查各項費用支出,採取節約投資的獎勵措施等。
2、進度控制是指對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係,根據進度總目標及資源最佳化配置的原則,編制計畫並付諸實施,然後在進度計畫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畫進行,對出現的偏差情況進行分析,採取有效的撲救措施,修改原計畫後再付諸實施,如此循環,直到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僅需控制的最終目標是確保建設項目按預定時間交付使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總目標是建設工期。影響建設工程進度的不利因素很多,如人為因素、設備、材料及構配件因素、機具因素、資金因素、水文地質因素等。常見影響建設工程進度的人為因素有:
(1)建設單位因素:如建設單位因使用要求改變而進行的設計變更;不能及時提供建設場地而滿足施工需要;不能及時向承包單位、材料供應單位付款;
(2)勘察設計因素:如勘察資料不準確,特別是地質資料有錯誤或遺漏;設計有缺陷或錯誤;設計對施工考慮不周,施工圖供應不及時等;
(3)施工技術因素:如施工工藝錯誤;施工方案不合理等;
(4)組織管理因素:如計畫安排不周密,組織協調不利等。
3、建築工程質量是指工程滿足建設單位需要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設計檔案及契約規定的特性綜合。建設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能具有一般產品共有的質量特性,如適用性、壽命、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等滿足社會需要的使用價值和屬性外,還具有特定的內涵。建設工程質量的特性主要表現在適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和與環境的協調性。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對工程質量的形成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影響。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人,機、料、法、環。人員素質、工程材料、施工設備、工藝方法、環境條件都影響著工程質量。

(二)三管理

三管理指的是:契約管理、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
1、契約管理
契約是工程監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檔案。訂立契約是為了證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品或者勞務,它是訂立雙方責、權、利的證明檔案。施工契約的管理是項目監理機構的一項重要的工作,整個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既可視為施工契約管理的全過程。
2、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工程建築物本身的安全,即工程建築物的質量是否達到了契約的要求;二是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別是與工程項目建設有關各方在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
監理單位應監理安全監理管理體制,確定安全監理規章制度,檢查指導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理工作。
3、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預測、識別、分析、評估,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的處置,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最大目標保障。工程風險管理是為了降低工程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輕或消除風險的影響,已最低的成本取得對工程目標保障的滿意結果。

(三)一協調

一協調主要指的是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協調工作。
工程項目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在系統中活躍著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勘察實際單位、監理單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單位。
在系統中監理單位具備最佳的組織協調能力。主要原因是:監理單位是建設單位委託並授權的,是施工現場為宜的管理者,代表建設單位,並根據委託監理契約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授予的權利,對整個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並管理。監理人員都是經過考核的專業人員,它們有技術,會管理,懂經濟,通法律,一般要比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有著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監理經驗,能有駕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的有效運行。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根據有關的法令,法規有自己特定的權利。

實施程式

(一)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託監理契約內容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畫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二)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檔案。
(三)制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在工程開工前完成,並報建設單位核備。
監理實施細則應分專業編制,體現該工程項目在各專業技術、管理和目標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以達到規範監理工作的目的。
(四)規範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範化體現在: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後,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託監理契約檔案中約定。如在契約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檔案,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完成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其一,是向業主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委託監理契約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由業主提供的供監理活動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其二,是向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1)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採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採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委託監理契約執行方面的經驗或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單位關係的經驗等;(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實施原則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與承建單位雖然都是獨立運行的經濟主體,但他們追求的經濟目標有差異,監理工程師應在按契約約定的權、責、利關係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契約的約定建成工程,業主才能實現投資的目的,承建單位也才能實現自己生產的產品的價值,取得工程款和實現盈利。
2.權責一致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職責應與業主授予的許可權相一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職權,依賴於業主的授權。這種權力的授予,除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監理契約之中,而且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建單位之間建設工程契約的契約條件。因此,監理工程師在明確業主提出的監理目標和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後,應與業主協商,明確相應的授權,達成共識後明確反映在委託監理契約中及建設工程契約中。據此,監理工程師才能開展監理活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契約,承擔契約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在委託監理契約實施中,監理單位應給總監理工程師充分授權,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要建立和健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要明確權、責、利關係,健全項目監理機構,具有科學的運行制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能的決策指揮體系。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內涵包括:
4.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
嚴格監理,就是各級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範、標準和契約控制建設工程的目標,依照既定的程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建單位進行嚴格監理。
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由於業主一般不熟悉建設工程管理與技術業務,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委託監理契約的要求多方位、多層次地為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單位轉嫁風險,從而損害承建單位的正當經濟利益。

綜合效益原則

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既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效益,也必須考慮與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雖經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才得以進行,但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準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巨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條件下,業主投資項目的微觀經濟效益才能得以實現。

發展歷程

簡介

幾十年來,我國的工程建設活動,基本上由建設單位自己組織進行。建設單位不僅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申請材料設備,還直接承擔了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職能。這種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項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籌建人員剛剛熟悉項目管理業務,就隨著工程竣工而轉入生產或使用單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籌建人員,又要從頭學起。如此周而復始在低水平上重複,嚴重阻礙了我國建設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國家為投資主體並採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情況下,已經暴露出許多缺陷, 投資規模難控,工期、質量難保,浪費現象比較普遍;在投資主體多元化並全面開放建設市場的新形勢下,就更為不適應了。黨的十三大以後,隨著計畫商品經濟的 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與施工管理體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夠有效控制投資,嚴格實施國家建設計畫和工程契約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設工作的隨意性。建立建設監理制度,就是為適應這種新格局而提出來的。
另外,為了開拓國際建設市場,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也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實 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便使我國的建設體制與國際建設市場銜接。

試點階段

1988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88]城建字第142號),明確指出:建設部將負責實施一項新的重大改革: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以提高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確保國家建設計畫和工程契約的實施,逐步建立起建設領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新秩序。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北京召開建設監理試點工作會議(即第一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研究落實《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商討監理試點工作的目的、要求,確定監理試點單位的條件等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進一步商討選擇哪些城市作為建設監理制度的試點,經討論後確定了作為試點的8市2部,即將北京、天津、上海、哈爾濱、瀋陽、南京、寧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電系統、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統作為監理試點。根據會議精神,原建設部於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發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據此,試點地區和部門開始組建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監理單位選擇監理工程項目,逐步開始實施建設監理制度。
原交通部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制的試點單位,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先後修建了很多基礎交通設施,如陝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級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港東突堤工程。在以上工程修建中,承包方按照國際通行的FIDIC(菲迪克)契約條款要求,都實行了國際招標及工程監理制,從而逐步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理模式。從第一批交通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的20年來,交通建設的工程監理制度,經過開始試點、穩步發展、全面推行三個階段,逐步成熟完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交通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為我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
著名經濟學家胡鞍鋼教授認為,交通建設是中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先行領域之一,幾代交通系統的領導同志、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建設監理人員為引進、消化和吸收FIDIC(菲迪克)條款,為中國特色的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創新,為建設工程的監理制度,付出了畢生心血。
中國監理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為了完善我國的監理體制,在工程監理方面積累更多的經驗,1989年1月9日至17日,原建設部首次組織建設監理考察團赴新加坡考察。新加坡先進的建設監理制度,特別是完整的法規體系給了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設部、原冶金部和江蘇省南京市建委組成中國建設監理考察團前往法國進行考察。法國於1929年開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幾十年來,他們在工程質量監理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上述兩次考察都為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的創新與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1989年5月10日至17日,原建設部建設監理司在安徽合肥舉辦建設監理研討班,就建設監理試點各階段的理論、政策和工作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論證,尤其是對監理單位的組織模式、監理人員的稱謂和監理方法,跨地區承攬監理任務的管理,以及與質量監督的關係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地探討,從而初步理清了建設監理工作的思路。
1989年7月28日,原建設部頒發了《建設監理試行規定》。這是我國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第一個法規性檔案,它全面地規範了參與建設監理各方的行為。
為了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指導建設監理試點工作健康發展,1989年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了第三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總結了8市2部監理試點的經驗。試點經驗歸納為:實行監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質量、造價等方面與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試點工作充分證明,實行這項改革,有助於完善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有助於促進我國工程的整體水平和投資效益;要組建一支高水準的工程建設監理隊伍,把工程監理制度穩定下來。

結束試點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召開,標誌著我國建設監理制度走向穩步發展的新階段。
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總結了我國4年多來監理試點的工作經驗,宣布結束試點工作,進入穩步發展的新階段。會議提出新的發展的目標:從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時間完成穩步發展階段的各項任務;從1996年開始,建設監理制度走向全面實施階段;到20世紀末,我國的建設監理事業爭取達到產業化、規範化和國際化的程度。會議同時提出穩步發展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健全監理法規和行政管理制度;大中型工程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都要實行監理制;監理隊伍的規模要和基本建設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滿足監理市場的需要;要有相當一部分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獲得國際同行的認可,並進入國際建築市場。
會後,國內各地區、各部門立即著手部署工作,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原水電部和原煤炭部等地區和部門,已決定由試點階段進入全面推行階段,所有新開工程項目都實行監理制度。深圳市更進一步作出規定:凡總投資額超過100萬元的工程項目,都必須實行監理制度。原機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屬總公司等也向本系統發出通知,今後新建項目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工程指揮部或組建新的籌建班子,一律委託系統內具有相當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1993年,全國已註冊的監理單位達886家,從業者約4.2萬人。在監理隊伍中,還湧現出一批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原建設部1993年第16號部長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原建設部首次認定了59家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此後,兼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逐漸減少,專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不斷增多。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原建設部也對1989年頒發試行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進行了多次討論與修改。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經原建設部、民政部批准,於1993年上半年正式成立,並於同年7月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成立標誌著我國建設監理行業基本成形,並走上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道路。
到1994年底,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所屬的36個工業交通原材料等部門在推行監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遼寧、湖北、河南、海南、江蘇等省的地級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監理制度。全國推行監理制度的地級以上城市153個,占全國196個地級城市的76%。全國大中型水電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都實行了工程監理,建築市場初步形成了由業主、監理和承建三方組成的三元主體結構。

新規實施

建設工程監理制於1988年開始試點,5年後逐步推行。1995年12月15日,原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印發《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原建設部1989年7月28日發布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進入全面推行階段。
截至1995年底,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所屬的39個工業、交通等部門推行了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立監理單位1500多家,監理工作的從業人員達8萬餘人。全國大中型水電工程、鐵路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都實行了工程監理制度。全國實行監理制度的工程投資規模達5000多億元,覆蓋率平均約為20%。
截至1996年底,全國共有工程建設監理單位2100多家,比1995年增加了27%,其中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123家。全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共10.2萬餘人,比1995年增加了23.5%,其中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有7.54萬餘人;全國約4.3萬人參加了原建設部指定院校的監理培訓。當時,取得原建設部、原人事部確認資格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達2963人,經過註冊的監理工程師也有1865人。加上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培訓,監理工作人員基本能持證上崗。在一些外資、合資項目的監理工作中,我國監理人員已經成為主力。
1996年,國內多數地區都有了自己的工程監理規章。北京、湖北、海南、黑龍江、重慶、河北等6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工程監理法規;廣東、山西、山東、廈門等5省市以政府檔案發布了工程監理規定;其餘地區多數以建委(建設廳)名義印發了工程監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深圳市還以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名義頒布了工程監理條例。
1996年全國開展監理工作的地級市達到238個,占全國269個地級市的88.4%,地級城市已經普遍推行建設監理制。
1997年度我國工程建設的總投資額為2.46萬億元,實行監理制度的項目投資超過1.02萬億元,監理制度覆蓋面達41.7%。北京、黑龍江、山西、河北、湖北、廣東、海南、山東等8省市和水電、水利、石化、煤炭、鐵道、交通、電子等6個部門規定,新開工的相應規模工程項目要全部實行監理制度。
1999年,我國的建設監理部門圍繞著貫徹《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契約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落實朱鎔基總理關於監理工作的指示,狠抓了監理隊伍的建設,強調監理工作的規範化和監理人員水平的提高。
1999年5月13至14日,原建設部與人事部舉行了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這是繼1997年首次全國監理工程師考試以來的第三次全國性監理考試,共有3萬多人報名參加考試,約有6000多人通過考試取得了監理執業資格,使全國具有監理執業資格的人達到3.06萬多人。
2000年7月,原建設部與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共同組織召開了監理企業改制工作研討會,與監理企業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討了監理企業改制的有關問題,還著手修改了《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規範提高

目前,雖然建設監理制度已經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但業主、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對實行工程監理的意義及其重要性還是缺乏認識,對監理人員的地位及與各方的關係也不甚了解。有些業主認為監理人員是自己的雇員,必須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按自己的要求辦事。質量監督機構認為監理人員代替了自己的職能,因而忽視了對工程質量的監管。由於對監理人員工作的模糊認識,使工程建設各方在關係的協調上不順暢,監理人員的決定不能實施,監理效果不夠理想,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出現漏洞。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還容易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從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開始,到2008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建設工程監理契約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政府及相關部門也相繼出台了許多與建設工程監理關係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如《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和《房屋建築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等。
上述法律法規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築法》的實施,為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工程質量提供了詳盡的規範,彌補了以往一些質量管理規定因籠統而產生的漏洞,可操作性得到極大提高。《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了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合法程式。《建設工程監理規範》進一步明確了工程監理的定義,解決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信息不對稱和專業化監督管理缺失的問題。《房屋建築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和獎罰辦法,使其在旁站的監理過程中及時發現並處理問題,進一步細化了監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上述法律、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規範了我國的建設工程的的監理市場,進一步明確了監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業主與監理之間是通過工程建設監理契約建立起來的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雙方都要在契約約定的範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取得從業資格的監理人員接受業主的委託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理,但監理人員不是業主在項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須依據工程建設監理契約、設計檔案、相關規範、規定及相關法律對項目實施獨立、科學、公正的監理。業主有權要求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或解除監理契約,但不得干預和影響監理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隨意變更監理人員的指令。監理人員接受業主的委託,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要對業主負責。監理人員的一切監理行為必須以監理契約和工程承包契約為依據,以實現三個控制為目標,以監理人員的名義獨立進行,在業主與承包商之間要做到不偏不倚、獨立、客觀、公正。
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是我國對外開放、國際交往日益擴大的結果。通過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我國建設工程的管理體制開始向社會化、專業化、規範化的先進管理模式轉變。這種管理模式,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進而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以經濟契約為紐帶,以提高工程質量和建設水平為目的的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一種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運行機制。這種機制為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節約建築工程的投資、縮短建築工程的工期創造了有利條件。
省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設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本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並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2、科學性
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套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要求:建設工程監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3、獨立性
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諮詢服務,是受項目法人委託進行的。職責就是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促使甲、乙雙方簽定的工程承包契約得到全面履行。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工程建設檔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契約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契約。其中工程建設檔案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許可證等。
4、公正性
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衝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契約為準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正性。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總監理工程師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管理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直屬的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初審並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管理直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監理範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的範圍:
(一)大、中型工程項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四)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監理資質

1、監理單位必須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發的,具有承擔監理契約內規定的建設監理資格的資質等級證書;
2、監理單位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審查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正式企業;
3、監理單位應有對擬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的實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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