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

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在實施前,由行政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檔案資料批准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行政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式。拆遷 是指拆遷人依法將建築予以拆除,並對被拆除建築的使用人予以移遷安置,對被拆除建築的所有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拆遷的分類,現有的拆遷法規,被拆遷人,拆遷補償的方式,拆遷裁決時間,拆遷當事人,認定標準,集體土地拆遷,宅基地的面積標準,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款,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款,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補償標準,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經營,三類違法,

基本信息

拆遷的分類

1、 按被拆除物的性質分類:拆遷房屋或拆遷附屬物
2、 按拆遷範圍分類: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或城市規劃區外的拆遷
3、 按拆遷範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分類:國有土地的拆遷或集體土地的拆遷
4、 按項目的目的分類:公益事業建設拆遷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或商業開發建設拆遷
5、 按被拆遷人的身份分類:所有權人拆遷或使用權人拆遷
6、 按拆遷方式分類:自行拆遷或委託拆遷
拆遷許可證

現有的拆遷法規

被拆遷人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拆遷補償的方式

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裁決時間

從搬遷期限期滿至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期滿前

拆遷當事人

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

認定標準

公房以租賃契約標明的使用性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集體土地拆遷

分為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

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近郊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 0 。 25 畝(折合 167 平方米);其他地區不得超過 0 。 4 畝(折合 267 平方米), 1982 年以前的宅基地不得超過 0 。 4 畝(折合 267 平方米)

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款

房屋拆遷補償款 =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 宅基地面積 +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款

房屋拆遷補償款 = (基準地價 *k+ 基準房價) *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認定標準:
(1) 被拆遷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權證
(2) 被拆遷房屋被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3) 有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4) 拆遷前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5) 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出具納稅憑證。
拆遷許可證

補償標準

非住宅房屋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1000 元至 1800 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定約定給予補償 ;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以住宅房屋經營

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場評估補償;其中符合本實 施意見第 20 條規定的第 (1) 、 (3) 、 (4) 、 (5) 項條件的,對於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 ,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有關規定適當給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三類違法

房屋拆遷活動是否合法,涉及到對方方面面內容的考察。在這些內容中,拆遷許可證是一項非常直觀、非常關鍵的內容。如果拆遷許可證違法,那么拆遷活動是違法的,應當中止,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定也可以認定為無效。可以說,是牽一髮而動全身。依據很多個案提煉出的共同點,拆遷許可證常有的三類違法點如下:
首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材料審查不嚴  開發商或者別的單位要想成為合法的拆遷人,就要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五項材料:①建設項目批准檔案;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③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④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這些材料,只有在五項材料均具備、真實的情況下才能核發拆遷許可證。不過現實情況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一定的經濟利益,為開發商大開方便之門,讓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備任何材料的開發商輕輕鬆鬆就拿到了拆遷許可證。可想而知,這樣的拆遷許可證是違法的。
其次,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體、對象不當  依照法律規定,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一般包括城鄉建設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單獨成立的獨立於建設局的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隸屬於建設局的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四類。不過實踐中經常會有區級政府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構成頒發主體的違法。  與頒發主體對應的另一種違法情形是頒發對象的不當。拆遷許可證的持有人,也就是拆遷人,應當是擁有項目許可、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許可的單位。在實際中,在同一建設項目中擁有項目許可、規劃許可和土地使用權許可的主體與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註明的主體不一致的現象並不少見,這種現象的產生在我國有一定的社會背景,但卻是違反拆遷許可制度的。
再者,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本身內容錯誤  拆遷許可證本身記載的內容比較簡單,只包括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面積、四至、拆遷期限等幾項內容。不過在實踐中,房屋拆遷許可證各種事項填寫不當,甚至是面積不明、四至不清的現象經常發生。遇到這種情況,一方面可以考慮是否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失誤,另一方面則可以考慮是拆遷項目行政違法的其中一種變現,並可以由此尋找更多的違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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