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拆遷

自行拆遷

自行拆遷是指由拆遷人自行實施的房屋拆遷,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現在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大都具有自己的拆遷機構和專門業務人員,基本上都實行自行拆遷,而不是委託拆遷單位進行拆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行拆遷
  • 外文名:Demolition by itself
  • 含義:指由拆遷人自行實施的房屋拆遷
  • 條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自行拆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任何單位需要拆遷房屋,都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成為拆遷人的前提,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人的法定資格證明。
2、取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核准。為了保證工作的質量和順利進行,同時也為了對自行拆遷單位進行資質審查,自行拆遷的單位實施本單位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之前,應當到當地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手續。未經核准的,不得實施拆遷。
自行拆遷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核准自行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2011年國務院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行政程式、補償標準等方面對徵收拆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年來,涉及徵收拆遷的案件數量一直位居我國行政訴訟案件排行榜的前三位,平均每年的案件數量在七八千件左右,預計未來仍將持續這樣的態勢。“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針對房屋徵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釋,主要就是要解決強拆的問題。”楊在明認為,而徵收拆遷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其中還包含了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問題、徵收補償協定的履行、補償標準的合理性等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將繼續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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