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

行政違法

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情況:(1)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2)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違法在許多情況下,專指行政過錯,主張把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違法
  • 狹義:行政主體的違法
  • 廣義:行政主體以及相對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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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違法的三大特徵:
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
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與民事違法刑事違法不同,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係,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於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並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構成

所謂行政違法構成是指構成行政違法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和客觀條件的總和,它是確認行政違法行為從而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根據。
行政違法的構成除了主體要件外,還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違法主體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凡故意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都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並且造成危害後果的,也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故意和過失是行政違法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觀要件。所以,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認為是行政違法而追究行政責任。

客觀要件

行政違法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行政違法的客觀事實情況。包括行為及其後果等。行為是行政違法客觀要件最重要的內容。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作為行政違法客觀要件的行為必須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行政違法。當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不意味著必須產生一定的危害結果,危害結果只是某些行政違法(過失違法)必須具備的要件。在某些情況下,行政違法的確定並不取決於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結果,而只要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過錯行為就足夠了。

分類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概念特徵

概念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特徵

(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範,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監督制約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2015年版檢察改革五年規劃”),明確提出探索建立健全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和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建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的督促糾正制度。探索對行政違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式,明確監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的反饋機制。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適用範圍和程式,明確公益訴訟的參加人、案件管轄、舉證責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完善移送案件標準和程式,建立與行政執法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有效銜接。推進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明確信息共享範圍、錄入時限,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制度。完善檢察機關信訪受理、辦理、督辦、息訴化解、終結退出、責任追究、源頭治理等工作機制。推進網上信訪、遠程視頻接訪工作。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式機制,建立健全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和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協調配合機制。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終結辦法。完善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式。配合有關部門,探索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律師代理制度。
——完善檢察環節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對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舉報人、證人、鑑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權案件當事人、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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