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護協定

投資保護協定(條約)是兩國或多國之間為保護投資以促進國際投資而簽訂的協定。投資保護協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投資和投資者的定義;投資和與投資有關的活動在東道國應享受的待遇;東道國對投資實行徵收和國有化的條件和補償;投資者的資本,收益等款項的匯出;締約一方對本國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投資進行擔保;締約雙方爭端的解決;協定的生效和期限等等。

為了吸收和利用外國資金,我國的《外資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規都規定了對外國投資的鼓勵和保護條款。同時,我國還先後同瑞典,羅馬尼亞,聯邦德國,法國,義大利,泰國,丹麥,新加坡,科威特等十幾個國家簽訂了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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