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投資協定

2017年6月28日,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EPA投資協定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簽訂實施,協定內容,協定作用,

簽訂實施

2017年6月28日,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定》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兩個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資協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協定內容

《CEPA投資協定》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是CEPA升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地與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按照世貿組織規則作出的特殊經貿安排,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經濟發展和長期繁榮穩定的支持。《CEPA投資協定》是CEPA的一個內容全新的子協定,由正文4章29條及3個附屬檔案組成,全面涵蓋投資準入、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等內容,對接國際規則,兼具兩地特色,開放程度高,保護力度大,將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加系統性的制度化保障。在投資準入方面,《CEPA投資協定》將進一步提升兩地間的投資自由化水平。繼《CEPA服務貿易協定》之後,內地在市場準入方面再次對香港採用“負面清單”開放方式,這也是內地首次以“負面清單”方式對外簽署的投資協定。根據協定,內地在非服務業投資領域僅保留了26項不符措施,在船舶、飛機製造、資源能源開採、金融市場投資工具等方面採取了更加優惠的開放措施,並明確了在投資領域繼續給予香港最惠待遇,這將使香港繼續保持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平。
在投資保護方面,《CEPA投資協定》對投資的徵收補償、轉移等,給予國際高水平投資保護待遇。關於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雙方共同設計了一套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切合兩地需要的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友好協商、投訴協調、通報及協調處理、調解、司法途徑等,為兩地投資者的權益救濟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協定作用

內地與香港互為最重要的投資夥伴,通過《CEPA投資協定》,內地將進一步擴大對香港的開放,保持CEPA作為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平,這將直接惠及香港投資者在內地的投資、創業,保持香港的競爭優勢,為香港的繁榮穩定發展提供新的空間和創造更有利的條件。同時,《CEPA投資協定》也將對香港來內地投資和內地赴香港投資實現更加全面、完善的投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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