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險協定

投資保險協定,又稱投資保證協定。一般是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根據其國內立法規定的私人國外投資保險計畫,通常以換文形式同開發中國家簽訂的、旨在鼓勵和保護其國民在國外投資的雙邊協定。資本輸出國一般都建有投資保證制度。主要特點是:(1)通過國內立法設立政府專門機構,對其國民在海外的投資提供保險。(2)對新的投資項目並經投資所在國政府同意給予保險。(3)保險的範圍限於政治性風險,如徵收和國有化、資金不能自由匯兌以及戰爭和內亂帶來的損害風險。(4)對於被保險的投資因上述任何一種風險而遭受的損失,承保國政府根據保險契約給予受保險的投資者補償,並根據權利代位原理繼承受保險的投資者對投資所在國的求償權。投資保險協定即是對上述保險制度和求償權利代位問題達成的諒解。這一協定對資本輸出國來說,是傳統的“國家責任”原理和所謂“外交保護”在新國際形勢下的一種運用;對開發中國家來說,有利於吸引外國資金和技術。中國先後與美國和加拿大簽訂了此種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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